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99年度執字第8927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萱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