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08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1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9年
4 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甲○○所犯前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經本院於99年6 月21日以99年度訴第36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在案,嗣因被告甲○○提起上訴,已於99年7 月14日提解送上訴而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即被告甲○○現非受本院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毛松廷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