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年6 月又3 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毀棄損害等案件,經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於民國88年5 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8 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6 月20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中又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7 日以87年度易字第2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8年4 月14日以87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0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並接續前揭撤銷假釋後之殘刑4 年6 月又
3 日執行,於88年5 月21日入監服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2 年7 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 月1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8 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