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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6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 民國61年.上列被告因槍砲執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執字第9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逃匿拒不到案執行,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已經通緝到案,並於99年9 月17日起入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最高法院邇來之見解,被告經通緝到案,即不得再沒收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