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 民國61年.上列被告因槍砲執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執字第9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逃匿拒不到案執行,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已經通緝到案,並於99年9 月17日起入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最高法院邇來之見解,被告經通緝到案,即不得再沒收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