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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9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58號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選任辯護人 江倍銓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所為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欄關於「98年10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10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欄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係屬誤繕,應予更正為「99年10月1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