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3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6年12月3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表現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9 月8 日法矯字第099903730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
9 月16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451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