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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0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後,再於民國96年9 月17日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1 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8 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5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