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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0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非制式子彈壹顆沒收之。

理 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究諸本件被告甲○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他字第4522號、第4575號簽結在案;而觀扣案非制式子彈1顆,經以檢視法、試射法鑑驗結果呈現確具殺傷力之認定,揚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8年8月21日鑑驗書附卷可考,稽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引用法條「刑法第40條後段」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