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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7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8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于培興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

99 年 執聲字第2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于培興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 年確定,聲請人乃要求受刑人自民國98年6 月24日起定期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進行門診治療。茲據上開執行機關於99年11月18日以桃療醫字第0990007065號函表示:「根據98年6 月24日起至99年11月10日桃園療養院門診治療紀錄,于培興均可規則接受精神科追蹤治療,病情漸趨於穩定,並未偵測到妄想或幻覺等脫離現實之精神症狀,建議可提早解除其監護處分,發監執行有期徒刑,惟仍應持續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等語,經核受刑人刑前監護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