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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董子祺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吳榮達律師被 告 丁○○指定辯護人 戴銀生律師被 告 甲00000 00.選任辯護人 游玉招律師被 告 庚○○原名陳奇暘.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戊○○、丙○○、己○○、乙○○、辛○○、丁○○、甲00000 0

00、庚○○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戊○○、丙○○、己○○、乙○○、辛○○、丁○○、甲00000 000、庚○○因違反人口販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訊問後,認被告戊○○、丙○○、己○○、乙○○、辛○○、丁○○、甲00000 000、庚○○涉嫌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ㄧ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於同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戊○○、丙○○、己○○、乙○○、辛○○、丁○○、甲000

00 000、庚○○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尚未詰問完畢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壬○○、子○○、癸○○尚未傳訊到庭作證,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黃立昌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