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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加工自殺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加工自殺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正旻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加工自殺罪等
裁判日期:201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