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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工自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7 月12日99年度訴字第3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加工自殺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9 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加工自殺罪等
裁判日期: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