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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義文

宋育才黃翔辰梁晏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03號、99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義文犯如附件十所示之罪,處如附件十所示之刑。

宋育才被訴如附件九;黃翔辰被訴如附件十;梁晏嘉被訴如附件十一之「本院無罪部分之認定」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黃義文於如附件十所示之時地,單獨為該附件「本院有罪部分之認定」之「犯罪事實欄」之行為。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罪認定之理由及論罪,詳如附件十之「本院有罪部分之認定」部分所示。又於被告黃義文行為後,本院就其論罪科刑之法條,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已生效施行,而將修正前之罰金刑上限銀元「三百元」調高為新臺幣「九千元」,但此僅是將修正前條文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結果(即調高三十倍,換算為新臺幣「九千元」;換言之,縱無此次修法,適用修正前條文及上開施行法規定後之罰金刑上限也是新臺幣「九千元」),予以明文化,與法律有變更之情況有別,對行為人亦無有利或不利,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二、科刑:㈠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

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而查①本件本訴是於99年5 月17日繫屬本院,另有2 件各於99年10月15日、100 年7 月21日繫屬本院之追加起訴,有本院438 號卷一第1 頁、本院840 號卷一第1 頁、本院624 號卷一第1 頁之各該收文戳章可稽,迄至本件宣判為止,均繫屬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②本件之被告合計逾50人,犯罪事實共17部,且自繫屬起至宣判為止,所進行之調查、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應已超過150 次庭期,有本院電腦審判資統之辦案進行簿檔案可考,期間復傳喚甚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完畢,事證極為繁雜。③爰審酌本件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任一被告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一再提出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案件延滯係可歸責於被告方之事由,及本件歷此多年審理,應是各部事實之認定、諸多證據之評價及法律適用之事項均甚屬複雜之故,然此對本件所有被告速審權之影響應屬重大,爰於斟酌被告黃義文所犯罪名及犯罪情節、速審權受侵害之程度、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狀後,適用上開規定,減輕被告黃義文之上開宣告刑。

㈡審酌被告黃義文於上開時地,持刀下車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之否認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判決無罪部分之公訴意旨、所起訴被告、無罪理由,均詳如附件九、十、十一之「本院無罪部分之認定」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芸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論罪法條:刑法第30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九、十、十一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