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犯家庭暴力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 月8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並經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上列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4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