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J○○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12719 號、95年度偵字第25399 號),復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2 號、97年度訴字第868 號第一審判決免訴,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J○○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沈德安(綽號「老頭」、「MARBO 」、「阿太」,本院通緝中)、黃均浩(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仔」、「小剛」、「麥香」、「奶茶」、「阿龍」、「大B 」、「老K 」、「小陳」、「耀楊」、「大富」等成年人(下稱黑仔等人)先於民國94年5 月間,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組織電話詐騙集團,由黃均浩先後於94年9 月、95年1 至2 月間邀集陳冠瑋與郭承瑋(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年6 月)、沈德安於94年10月、95年初、95年2 月間邀集熊力德、綽號「小乖」、「老闆娘」之許秀玲、黃明祥(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97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2 年)、黃明祥再先後於95年4 、5 月間邀集高銘義、許志濠(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等人加入,其詐欺方式係由沈德安、「黑仔」及「小剛」等人負責在臺灣地區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等物後,寄至「空軍一號」貨運站中壢站、長城站、「超峰快遞」貨運站中壢環西路站或其他桃園、林口、新竹、中壢等交流道口之客運站,由許秀玲、黃均浩、黃明祥、熊力德接受沈德安、「黑仔」等人之指示,再指揮陳冠瑋、郭承瑋、許志濠、高銘義等人取得該些收購而得之存摺、提款卡或印鑑,並於各地金融機構之金融櫃員機測試提款卡領款功能正常後,回報予沈德安等人,並告知帳號、帳戶戶名及開戶地點,待集團內之不詳成年人自○○○區○○路電話撥打予不特定之民眾,謊稱其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偉文檢察官或金融中心人員,欲偵辦案件、清查資金流向,要求不特定被害人匯款至其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待調查完畢後再予發還,或佯以從事網路援交要求先匯款確認身分後再行性交易,或詐稱擄人勒索、擄車勒贖等情節,向不特定民眾詐騙,使不特定之對象陷於錯誤,而將金錢轉帳或匯款到彼等指定之人頭帳戶後,沈德安等人即自大陸地區以電話指示以臨櫃提現或以提款卡領款,並告知人頭帳戶之銀行名稱、帳戶號碼末3 碼數字,暨以「1 張」代表1 千元為單位作為應提領之金額,再由黃均浩等人依指示持提款卡至各地金融機構之金融櫃員機,或持存摺及印鑑至各地金融機構之臨櫃櫃檯,領取詐得之款項,所領得之款項除留存部分金額作為渠等提款之報酬外,其餘部分再依指示轉匯入指定之帳戶,由其他不詳成員朋分。
二、J○○於95年2 月間起,受熊力德邀集而參與前開沈德安等人之詐欺犯罪集團,明知該集團係以騙取被害人金錢為業,仍與沈德安等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集團內負責接受沈德安等人之指示,自行或指示吳文龍(95年4 月起)領取其他集團成員收購而得之存摺、提款卡或印鑑,並於各地金融機構之金融櫃員機測試提款卡領款功能正常後,回報予沈德安等人,並於集團內之不詳成年人以前述方式詐騙各被害人,使其陷於錯誤,而轉帳、存款至渠等指定之人頭帳戶後,J○○即依沈德安等人之指示,自行或指示吳文龍(95年4 月起)持提款卡至各地金融機構之金融櫃員機,或持存摺及印鑑至各地金融機構之臨櫃櫃檯領取詐得之款項,留存其中百分之六作為渠等提款之報酬後(百分之二分配予吳文龍,百分之一分配予熊力德,剩餘者為J○○所取得),其餘部分再依指示轉匯入指定之帳戶,由其他不詳成員朋分,以此方式自95年2 月間起,連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並分別依渠等指示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
三、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5年6 月1 日,持拘票、搜索票,在J○○、吳文龍等人住處即桃園縣中壢市○○○街22之5 號2 樓、桃園縣中壢市○○○○街○○巷○ 號3 樓等處查獲,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並同時於臺北縣○○鎮○○路○○○ 巷○○號、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8 樓、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
3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6 樓、桃園縣八德市○○街○○巷15之1 號、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等處查獲許秀玲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等物。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查,本件被告J○○被訴本件常業詐欺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J○○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沈德安、許秀玲、黃均浩黃明祥、許志濠、高銘義、郭承瑋、陳冠瑋、熊力德、吳文龍證述明確,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壬○○等人於警詢中、證人即提供帳戶資料供沈德安等人使用之人黃惠銹、陳基平、詹東閔、李美玲、林政遠、許錦森、蔡淑梅、張哲源、胡淇維、鄭業成、許偉翔、郭欣婕、許瀞文、郭建彰、賴梓惠、楊正誠、李靄霞、溫達宏、江浩維、郭朕余、葉桂英、羅家玉、林峻霆、黃名鴻、許宴銘、高信德、蔡健銘、包欣怡、郭年誠、陳承龍、謝佳容、劉育成、胡棋豪、王筱詅、邱子豪等人證述甚詳,另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地○○手機翻拍簡訊照片、監聽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3 月刑紋字第0950045745號鑑驗書在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被告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
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比較情形說明如下:(一)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業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其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
340 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係1 元以上。修正後則規定:罰金係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如量處罰金之最低額,修正前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修正後則為1000元。是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三)95年修正刪除之前刑法第340 條,其前於88年有修正,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第5 條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是被告行為時,本件據以論罪科刑之刑法第340 條法定刑中關於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部分,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內容為新臺幣15萬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於95年6 月14日修正增訂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準此,刑法第340 條之法定刑罰金部分已變更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比較其修正增訂前後,可知實質內容相同,並無有利不利之區別,本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之規定,調整刑法第340 條之法定刑(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四)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新法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原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因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就本件被告已著手實行之犯罪形態而言,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故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處。
(五)綜合上述,經本院比較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有關常業詐欺、最低罰金刑及共犯之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犯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且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916號判決參照)。次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5353號、第3205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該以沈德安為首之詐欺集團,由詐欺集團成員自○○○區○○路電話撥打予台灣地區之不特定民眾,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被害人,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並分別依渠等指示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後,並以黃均浩、J○○、黃明祥、許秀玲為車手頭,聽從該詐騙集團大陸方面成員之指示而指揮陳冠瑋、郭承瑋、吳文龍、高銘義、許志濠從事領取人頭帳戶、測試提款卡並提領被害人匯款款項之工作,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被告J○○雖非參與整個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而僅參與其中部分行為即亦在該詐欺集團擔任個別分工之角色,已據被告J○○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仍應對犯意聯絡範圍內負共同正犯之罪責。而以沈德安為首之集團自94年9 月間起至本案查獲時止,以上開詐騙方法施詐術,已知被害人甚多(詳如附表一、五所示),詐騙金額則難計數,顯見該詐騙集團係以詐欺為常業,而被告既加入該常業詐騙集團,並個別分擔部分行為,亦難解免以犯詐欺為常業之意,足徵其顯恃以維生,資為常業至明。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與沈德安、許秀玲、黃均浩、黃明祥、許志濠、高銘義、郭承瑋、陳冠瑋、熊力德、吳文龍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仔」、「小剛」、「麥香」、「奶茶」、「阿龍」、「大
B 」、「老K 」、「小陳」、「耀楊」、「大富」等成年人,就常業詐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犯罪集團,而受害之人數眾多,金額甚鉅,並參酌被告參與期間、情節,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雖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6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同條項規定,仍得減刑,爰依同條例第7 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減其刑至二分之一,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一)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議、95年度臺上字第6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雖已於共犯許秀玲、黃均浩、黃明祥、許志濠、高銘義、郭承瑋、陳冠瑋等詐欺等案件中諭知沒收在案,惟依前揭判例意旨,仍應宣告沒收,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並為其等共犯所有,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二)如附表三編號1 至
4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附表三編號
5 至10所示之物,為共犯吳文龍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及共犯吳文龍供述明確,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因係從刑,依從刑從屬於主刑之原則,被告所犯有關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應一併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三)又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依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得對於該物主張法律上權利而言,則第三人若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四所載編號1 至2 所扣得之現金,係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所詐得之金錢,業據被告及共犯吳文龍坦白承認,揆諸前揭說明,既為被害人得主張返還,自不得宣告沒收。(四)再附表四所載編號3 至6 所扣得之物,固分別屬被告及共犯吳文龍所有之物,惟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犯行有何關聯,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五所示之犯罪事實(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19 號起訴書附表2 編號2 ,95年度偵字第25399 號起訴書附表2 編號2 、16、17、31、33)亦涉犯共同常業詐欺罪等語,並以共犯沈德安、許秀玲、黃均浩、黃明祥、許志濠、高銘義、郭承瑋、陳冠瑋、熊力德、吳文龍等人之供述,及被害人羅瑞美、江清庚、謝直義、林建成、陳義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害人提出之存款明細、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論據,然查前開被害人遭沈德安為首之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之時間,均係在95年2 月1 日前,被告自承其為95年2 月間始加入沈德安為首之前開詐騙集團,而查遍卷內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於95年2 月1 日前加入,則附表五所示之犯罪事實,應屬被告加入該詐騙集團前所為之犯行,此部分自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二)公訴意旨又另認被告所屬之詐騙集團於95年5 月13日,藉由被害人方俍杰上網之機會,以「鳳姐」之化名佯欲援交,但要求方俍杰需先行匯款,致方俍杰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1,983元至指定之帳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19 號起訴書附表2 編號14),因而涉犯常業詐欺罪云云。然就此部分,查遍卷內均無相關積極證據足證此犯罪事實,而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止,蒞庭之公訴人亦未能提出此部分犯罪之積極證據,難認已達無合理懷疑被告確犯此犯行程度。(三)又按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須以意圖供行使之用,無製作權人,以他人名義,製造內容虛偽之文書,致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判決參照)。若經有製作權人授權而以該人名義製作,即與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不符。本件被告以存摺及印鑑至各金融機構之臨櫃櫃檯,以取款憑條領取詐得款項,而該帳戶存摺及印鑑,既係詐欺集團所購得,應認該帳戶出賣人有由詐欺集團使用取款憑條取款之概括授權,依上開說明,自不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前開如附表一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四)公訴意旨前開所指,固屬有誤,惟起訴意旨又認前開部分與前開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於被告等本件行為後之95年5 月30日修正,95年7 月7 日施行,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 條此稱重大犯罪,已無刑法第34
0 條之罪,是被告被訴幫助洗錢罪部分,因被告行為後,因常業詐欺之罪而洗錢部分,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此部分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被告所犯此部分之犯行,與前述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部分,起訴意旨認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二)公訴意旨又另以: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於95年3 月29日上午11時40分許,以0000000000電話聯絡被害人陳豊城,佯稱為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智民,向其表示帳戶遭人作為人頭申請信用卡,須依指示將帳戶存款匯至指定帳戶,致陳豊城陷於錯誤,而匯款共23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99 號起訴書附表2 編號43),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共同常業詐欺罪犯行等語。惟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之前述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
1 日,並於95年9 月21日確定,此有該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是被告前開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受 騙 時 間 │被害人│ 詐 騙 方 法 │ 匯款金額 │ 匯 入 帳 戶 │ 譯 文 內 容 ││號│ │ │ │(新臺幣)│ │ │├─┼──────┼───┼───────────┼─────┼──────────┼─────────┤│1.│95年2 月14日│壬○○│壬○○於95年2 月14日上│ 50,000元 │胡志忠所有之中華郵政│短訊:桃園南門郵局││ │上午11時48分│ │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桃園南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000胡志││ │許 │ │成員以電話佯稱其中獎,│ │493251號帳戶 │忠,無語音不可轉,││ │ │ │須先匯手續費至指定帳戶│ │ │存密1964 ││ │ │ │,致壬○○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 │ │ │ ││ ├──────┴───┴───────────┴─────┴──────────┴─────────┤│ │◎備註:①胡志忠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 編號39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日09時23分30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56頁) │├─┼──────┬───┬───────────┬─────┬──────────┬─────────┤│2.│95年2 月17日│寅○○│寅○○於奇摩網站即時通│1,066,000 │①劉國俠所有之中國信│短訊:中託中原簡分││ │、23日、24日│ │與暱稱「方小欣」之女子│元 │ 託商業銀行中壢新生│行,曾嘉帆,598540││ │、27日 │ │聊天,因欲與對方援交,│ │ 簡易型分行00000000│137181可轉 ││ │ │ │先匯款交易費用至指定帳│ │ 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後接獲以0000000000│ │②溫達宏所有之中國信│ ││ │ │ │、0000000000號電話佯稱│ │ 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竹聯幫陳國鋒之男子,向│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其表示寅○○造成對方帳│ │ 帳戶 │ ││ │ │ │戶遭洗錢防制中心凍結,│ │③曾嘉帆所有之中國信│ ││ │ │ │需補償其損失,致寅○○│ │ 託商業銀行新生簡易│ ││ │ │ │陷於錯誤,而分別以匯款│ │ 型分行000000000000│ ││ │ │ │、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對│ │ 7181號帳戶 │ ││ │ │ │方指定之帳戶。 │ │④劉振華所有之中國信│ ││ │ │ │ │ │ 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⑤黃世政所有之臺灣中│ ││ │ │ │ │ │ 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 │ ││ │ │ │ │ │⑥吳志偉所有之中國信│ ││ │ │ │ │ │ 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⑦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大│ ││ │ │ │ │ │ 溪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1431號帳戶 │ ││ │ │ │ │ │⑧藍興國所有之新竹國│ ││ │ │ │ │ │ 際商業行0000000000│ ││ │ │ │ │ │ 737號帳戶 │ ││ ├──────┴───┴───────────┴─────┴──────────┴─────────┤│ │◎備註:①曾嘉帆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 ││ │ ②劉振華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5 ││ │ ③黃世政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21 ││ │ ④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2月21日11時39分08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39頁) │├─┼──────┬───┬───────────┬─────┬──────────┬─────────┤│3.│95年2 月22日│N○○│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58,000元(│①溫達宏所有之臺北富│ ││ │晚間11時25分│ │不詳成員電話中佯稱為兼│起訴書誤載│邦銀行新明分行678168│ ││ │許 │ │差之援交妹,可陪同逛街│為14,000 │531806號帳戶 │ ││ │ │ │,但必須辨識身分,確認│元) │②臺北富邦銀行中港分│ ││ │ │ │是否為警察人員,致其陷│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於錯誤,按其指示操作提│ │ │ ││ │ │ │款機,而於95年2 月22日│ │ │ ││ │ │ │夜間11時25分許,在臺中│ │ │ ││ │ │ │市○○路○ 段新光三越百│ │ │ ││ │ │ │貨內之中國信託提款機轉│ │ │ ││ │ │ │帳匯款。 │ │ │ ││ ├──────┴───┴───────────┴─────┴──────────┴─────────┤│ │◎備註:①溫達宏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27 ││ │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797號刑事判決。 │├─┼──────┬───┬───────────┬─────┬──────────┬─────────┤│4.│95年2 月24日│李姜秀│子○○○於95年2 月24日│ 536,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 ││ │ │蘭 │中午12時30分許,詐騙集│ │49號帳戶 │ ││ │ │ │團成員以0000000000號電│ │ │ ││ │ │ │話佯稱為法院人員,並向│ │ │ ││ │ │ │子○○○表示其台新銀行│ │ │ ││ │ │ │信用卡欠費未繳,需將其│ │ │ ││ │ │ │戶頭裡之存款全數領出並│ │ │ ││ │ │ │匯入其指定之帳戶,致李│ │ │ ││ │ │ │姜秀蘭陷於錯誤,而以無│ │ │ ││ │ │ │摺存款之方式,存款至對│ │ │ ││ │ │ │方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中華郵政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8 │├─┼──────┬───┬───────────┬─────┬──────────┬─────────┤│5.│95年2 月24日│L○○│L○○於95年2 月24日上│ 541,000元│①郭書翰所有之中華郵│短訊:中壢頂壢支局││ │下午1 時26分│ │午10時30分許,在其住處│ │ 政新竹竹北六家郵局│00000000000000黃建││ │、下午2 時55│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920│ │ (新竹36支局)0061│源,不可轉,無存密││ │分、下午4 時│ │878208電話佯稱為臺北地│ │ 0000000000號帳戶 │ ││ │、下午5 時6 │ │方法院,表示其個人資料│ │②賴正雄所有之新竹國│ ││ │分許 │ │遭到冒用,涉及非法洗錢│ │ 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 ││ │ │ │,需凍結財產,使L○○│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陷於錯誤,而配合匯款4 │ │③黃建源所有之中華郵│ ││ │ │ │筆金額共計541000元至對│ │ 政中壢頂壢郵局(中│ ││ │ │ │方指定之帳戶。 │ │ 壢20支局)00000000│ ││ │ │ │ │ │ 044363號帳戶 │ ││ │ │ │ │ │④唐偉文所有之中華郵│ ││ │ │ │ │ │ 政埔里中心埤郵局(│ ││ │ │ │ │ │ 南投35支局)000000│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備註:①賴正雄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15 ││ │ ②黃建源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7 ││ │ ③唐偉文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6 ││ │ ④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2月24日13時24分2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51頁) │├─┼──────┬───┬───────────┬─────┬──────────┬─────────┤│6.│95年2 月24日│丙○○│丙○○於95年2 月24日下│ 30,000元 │黃建源所有之中華郵政│短訊:中壢頂壢支局││ │下午3 時43分│ │午3 時許,在臺北市松山│ │中壢頂壢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000黃建││ │○ ○ ○區○○○路○○號15樓住處│ │00000000號帳戶 │源,不可轉,無存密││ │ │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電│ │ │ ││ │ │ │話佯稱丙○○之子幫人背│ │ │ ││ │ │ │書欠債28萬元,人在其手│ │ │ ││ │ │ │上,使丙○○陷於錯誤,│ │ │ ││ │ │ │而依照其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 │之帳戶。 │ │ │ ││ ├──────┴───┴───────────┴─────┴──────────┴─────────┤│ │◎備註:①黃建源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7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2月24日13時24分2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51頁) │├─┼──────┬───┬───────────┬─────┬──────────┬─────────┤│7.│95年2 月24日│庚○○│庚○○於95年2 月24日下│ 10,000元 │黃世政所有之臺灣中小│ ││ │下午4 時44分│ │午1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企業銀行竹科分行帳號│ ││ │許 │ │成員以0000000000、097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23749號行動電話恐嚇 │ │ │ ││ │ │ │庚○○需對網路認識之女│ │ │ ││ │ │ │子匯款以示負責,否則對│ │ │ ││ │ │ │庚○○家人不利,致李永│ │ │ ││ │ │ │盛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備註:①黃世政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21 ││ │ ②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害人編號9 辛○○、編號12B○○、編號13巳○○遭詐騙電話相同││ │ 。 │├─┼──────┬───┬───────────┬─────┬──────────┬─────────┤│8.│95年2 月24日│V○○│V○○於95年2 月24日下│63,000元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短訊:中託新莊分行││ │下午4 時許 │ │午4 時許,在台南市成功│ │ 科分行00000000000 │,劉振華0000000000││ │ │ │路輕鬆網咖內,在雅虎網│ │ 號帳戶 │07,可轉 ││ │ │ │路聊天室援交,並相約於│ │②劉振華所有之中國信│ ││ │ │ │海佃路麥當勞碰面,後有│ │ 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9、0000000000號電話,│ │ │ ││ │ │ │向其佯稱為竹聯幫陳國豐│ │ │ ││ │ │ │老大,指示V○○到銀行│ │ │ ││ │ │ │提款機查詢職業代碼,並│ │ │ ││ │ │ │以簡訊恐嚇之,致V○○│ │ │ ││ │ │ │陷於錯誤,因而匯款3 筆│ │ │ ││ │ │ │金額至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黃世政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21 ││ │ ②劉振華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5 ││ │ ③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2月21日17時40分4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43頁) │├─┼──────┬───┬───────────┬─────┬──────────┬─────────┤│9.│95年2 月24日│辛○○│辛○○於網路即時通交友│ 66,000元 │①吳澤宇所有之中國信│短訊:中託中原簡分││ │晚間6 時、95│ │並相約見面,因事後李汪│ │ 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行,曾嘉帆,598540││ │年2 月25日晚│ │哲未與之見面,遂於95年│ │ 000000000000號帳戶│137181可轉 ││ │間8 時許 │ │2 月24日晚間6 時許,接│ │②中國信託商業行中原│ ││ │ │ │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92021│ │ 簡易型分行00000000│ ││ │ │ │2824號電話向其表示:感│ │ 7181號帳戶 │ ││ │ │ │覺被辛○○耍,需匯款給│ │ │ ││ │ │ │對方,又於95年2 月25日│ │ │ ││ │ │ │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予│ │ │ ││ │ │ │辛○○表示,之前匯入之│ │ │ ││ │ │ │款項不足,需再次匯款,│ │ │ ││ │ │ │否則家人恐遭不測,致李│ │ │ ││ │ │ │汪哲心生恐懼,而共匯款│ │ │ ││ │ │ │二筆金額共66,000元至對│ │ │ ││ │ │ │方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曾嘉帆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2月21日11時39分08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39頁) ││ │ ③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7 庚○○、編號12B○○、編號13巳○○詐騙電相同││ │ 。 │├─┼──────┬───┬───────────┬─────┬──────────┬─────────┤│10│95年2 月25日│己○○│己○○接獲自稱「馬建喬│ 100,000元│①李晉廣所有之臺北富│短訊:臺北富邦汐止││ │凌晨0 時許 │ │」之男子來電,詐稱其銀│ │ 邦銀行汐止分行7282│分行,李晉廣,7282││ │ │ │行資料外洩,需核對資料│ │ 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 ││ │ │ │外,經核對無誤後,復佯│ │②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行00000000000號帳 │ ││ │ │ │機,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 戶 │ ││ │ │ │同日凌晨1 時32分許至2 │ │ │ ││ │ │ │時29分許,分別於新竹市│ │ │ ││ │ │ │中正路141 號之富邦銀行│ │ │ ││ │ │ │提款機、新竹市○○路1 │ │ │ ││ │ │ │段611 號第一銀行提款機│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共五次│ │ │ ││ │ │ │。 │ │ │ ││ ├──────┴───┴───────────┴─────┴──────────┴─────────┤│ │◎備註:①李晉廣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26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2月23日20時25分56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47頁) │├─┼──────┬───┬───────────┬─────┬──────────┬─────────┤│11│95年2 月26日│地○○│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66,000元 │①彭建維所有之臺北富│ ││ │晚間11時許起│ │不詳之成員,利用地○○│ │ 邦銀行汐止分行7281│ ││ │至95年2 月27│ │上網援交相約見面之機會│ │ 00000000號帳戶 │ ││ │日凌晨0 時39│ │,佯稱需確認其非警察人│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 ││ │分許止 │ │員後始可見面,然地○○│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未給予其身分資料,詎詐│ │ 戶 │ ││ │ │ │欺集團成員乃以簡訊向其│ │ │ ││ │ │ │恫稱需付錢了事,否則欲│ │ │ ││ │ │ │對其不利,致其陷於錯誤│ │ │ ││ │ │ │,於同年月27日晚間8 時│ │ │ ││ │ │ │46分許匯款。 │ │ │ ││ ├──────┴───┴───────────┴─────┴──────────┴─────────┤│ │◎備註:①彭建維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確定。 ││ │ ②匯入帳戶與編號12之被害人相同。 │├─┼──────┬───┬───────────┬─────┬──────────┬─────────┤│12│95年2 月27日│B○○│B○○於95年2 月26日下│568,000元 │①彭建維所有之臺北富│ ││ │晚間9 時54分│ │午4 時許,奇摩網路聊天│ │ 邦銀行汐止分行7281│ ││ │、56分、95年│ │室與自稱「藝芸小花」之│ │ 00000000號帳戶 │ ││ │2 月28日下午│ │女子援交,隨有詐騙集團│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 ││ │2 時9 分、10│ │成員以0000000000、0920│ │ 原簡易型分行059854│ ││ │分、11分、下│ │212835、0000000000號電│ │ 0000000號帳戶 │ ││ │午5 時30分、│ │話,佯稱B○○拖延時間│ │③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 ││ │95年3 月1 日│ │為由,需付規費,否則將│ │ 竹分行0000000000號│ ││ │上午11時30分│ │對其不利為由,致B○○│ │ 帳戶 │ ││ │、中午12時16│ │心生恐懼而無摺存款2 筆│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花│ ││ │分許 │ │金額至指定帳戶,嗣後對│ │ 蓮分行000000000000│ ││ │ │ │方要求再次付款,若不配│ │ 100號 │ ││ │ │ │合將對家人不利云云,使│ │ │ ││ │ │ │B○○再依其指示匯款7 │ │ │ ││ │ │ │筆金額至對方指定帳戶。│ │ │ ││ ├──────┴───┴───────────┴─────┴──────────┴─────────┤│ │◎備註:①遭詐騙匯入藍興國所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與被害人編號2 寅○○遭詐騙匯款帳戶相││ │ 同。 ││ │ ②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7 庚○○、編號9 辛○○、編號13巳○○詐騙電話相││ │ 同。 │├─┼──────┬───┬───────────┬─────┬──────────┬─────────┤│13│95年2 月27日│巳○○│巳○○於95年2 月27日下│ 13,000元 │帳號戶號不明 │ ││ │晚間10時許 │ │午2 時許,上雅虎即時通│ │ │ ││ │ │ │與一名自稱「小婷」之女│ │ │ ││ │ │ │子聊天欲援交,後有自稱│ │ │ ││ │ │ │小婷姊姊之女子佯稱需確│ │ │ ││ │ │ │認巳○○不是警察身分,│ │ │ ││ │ │ │需購買並交付臺灣大哥大│ │ │ ││ │ │ │儲值卡,巳○○並未依約│ │ │ ││ │ │ │交付,後有自稱竹聯幫阿│ │ │ ││ │ │ │巒之人向巳○○稱需匯錢│ │ │ ││ │ │ │擺平,否則對巳○○家人│ │ │ ││ │ │ │不利云云,致巳○○陷於│ │ │ ││ │ │ │錯誤,遂至中壢市○○路│ │ │ ││ │ │ │富邦銀行提款機匯款至指│ │ │ ││ │ │ │定帳戶。 │ │ │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7 庚○○、編號9 辛○○、編號12B○○遭詐騙電 ││ │ 話相同。 │├─┼──────┬───┬───────────┬─────┬──────────┬─────────┤│14│95年3 月4 日│天○○│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30,000元 │尤晨羚所有之中華郵政│甲:你報一下你那個││ │下午1 時20分│ │不詳成員,以電話佯稱張│ │大園郵局000000000000│ 郵局505 的帳號││ │許 │ │秀卿兒子替人擔保,現對│ │05號帳戶 │ 跟戶名。 ││ │ │ │方跑掉,天○○兒子要負│ │ │乙:戶名尤晨羚,帳││ │ │ │責,並要天○○替其兒子│ │ │ 號000000000000││ │ │ │還款,否則將對其子不利│ │ │ 05大園郵局。 ││ │ │ │,致使天○○因擔心其子│ │ │ ││ │ │ │安危,而陷於錯誤,遂於│ │ │ ││ │ │ │95年3 月4 日下午1 時33│ │ │ ││ │ │ │分許,在基隆市○○路之│ │ │ ││ │ │ │中國信託匯款至對方指定│ │ │ ││ │ │ │之帳戶。 │ │ │ ││ ├──────┴───┴───────────┴─────┴──────────┴─────────┤│ │◎備註:①尤晨羚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40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 年3 月4 日09時46分0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63頁 )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99、第15988號起訴書。 │├─┼──────┬───┬───────────┬─────┬──────────┬─────────┤│15│95年3 月7 日│D○○│D○○於95年3 月7 日上│ 944,000元│①胡志忠所有之中華郵│短訊:桃園南門郵局││ │中午12時49分│ │午10時50分許,在自家住│ │ 政桃園南門郵局0121│00000000000000胡志││ │許、下午2 時│ │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9│ │ 0000000000號帳戶 │忠,無語音不可轉,││ │5 分許、下午│ │00000000電話向其佯稱為│ │②劉育民所有之新竹國│存密1964 ││ │4 時13分、下│ │臺北地方法院陳先生,並│ │ 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 │午5時5分許 │ │詐稱其有申請中國信託信│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用卡及消費,需與金融案│ │③徐小華所有之中華郵│ ││ │ │ │件處理中心之邱正傑警員│ │ 政竹北郵局00000000│ ││ │ │ │聯繫處理,經D○○撥打│ │ 733589號帳戶 │ ││ │ │ │電話聯絡,對方表示其尚│ │ │ ││ │ │ │有誠泰銀行之欠款,需再│ │ │ ││ │ │ │與臺北地方法院葉曉靜書│ │ │ ││ │ │ │記官聯繫,經聯繫後對方│ │ │ ││ │ │ │稱需匯款給胡志忠檢察官│ │ │ ││ │ │ │始能解決問題,致D○○│ │ │ ││ │ │ │陷於錯誤,遂至台南縣佳│ │ │ ││ │ ○ ○里鎮○○路○○○ 號延平郵│ │ │ ││ │ │ │局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 │ ││ │ │ │嗣因對方再來電表示需再│ │ │ ││ │ │ │次匯錢,否則將被提告,│ │ │ ││ │ │ │使D○○因而再次於復華│ │ │ ││ │ │ │銀行、台南將軍郵局、延│ │ │ ││ │ │ │平郵局匯款3 筆金額至對│ │ │ ││ │ │ │方指定之帳戶,共計遭詐│ │ │ ││ │ │ │騙944,000 元。 │ │ │ ││ ├──────┴───┴───────────┴─────┴──────────┴─────────┤│ │◎備註:①胡志忠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9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日09時23分30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56頁) │├─┼──────┬───┬───────────┬─────┬──────────┬─────────┤│16│95年3 月8 日│O○○│O○○接獲詐騙集團成員│ 20,000元 │華南銀行桃園分行2402│甲:他那個華南的帳││ │中午12時20分│ │來電表示,其小孩遭綁限│ │00000000號帳戶 │ 號你跟我對一下││ │許、下午1 時│ │制行動,需匯款始可,致│ │ │ 好不好 ││ │15分許 │ │O○○陷於錯誤,而分別│ │ │乙:000000000000 ││ │ │ │至新竹縣新豐鄉新豐郵局│ │ │ ││ │ │ │(新竹40支)、新竹縣竹│ │ │ ││ │ │ │北市郵政總局匯款。 │ │ │ ││ ├──────┴───┴───────────┴─────┴──────────┴─────────┤│ │◎備註:①華南銀行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83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8日15時32分17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08頁) │├─┼──────┬───┬───────────┬─────┬──────────┬─────────┤│17│95年3 月10日│丁○○│丁○○於95年3 月10日下│ 454,000元│①郭朕余所有之中華郵│短訊:新竹西門郵局││ │下午2 時48分│ │午1 時10分許,接獲詐騙│ │ 政新竹西門郵局0061│00000000000000 郭││ │許、下午3 時│ │集團成員來電佯稱為臺北│ │ 000000000號帳戶 │朕余,語音7421存密││ │30分許 │ │金融案件處理中心員工,│ │②謝永祥所有之新竹國│0421不可轉00000000││ │ │ │向其詐稱信用卡消費未按│ │ 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44,75-04-21 ││ │ │ │時繳款及積欠多家銀行款│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項,需匯款至臺北地方法│ │ │ ││ │ │ │院檢察官郭朕余之帳戶,│ │ │ ││ │ │ │致丁○○陷於錯誤,而匯│ │ │ ││ │ │ │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郭朕余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45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8日20時52分17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70頁) │├─┼──────┬───┬───────────┬─────┬──────────┬─────────┤│18│95年3 月10日│亥○○│亥○○於95年3 月10日下│ 265,000元│郭朕余所有之中華郵政│短訊:新竹西門郵局││ │下午2 時30分│(起訴│午2 時30分許,接獲詐騙│ │新竹西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000 郭││ │許 │書誤載│集團某成員以00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朕余,語音7421存密││ │ │為張宣│號電話佯稱為臺北地方法│ │ │0421不可轉00000000││ │ │宇) │院葉姓書記官,向亥○○│ │ │44,75-04-21 ││ │ │ │表示其信用卡遭盜刷,需│ │ │ ││ │ │ │立即匯款至郭檢察官之帳│ │ │ ││ │ │ │號以釐清,致亥○○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至其指定之│ │ │ ││ │ │ │帳戶。 │ │ │ ││ ├──────┴───┴───────────┴─────┴──────────┴─────────┤│ │◎備註:①郭朕余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45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8日20時52分17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70頁) │├─┼──────┬───┬───────────┬─────┬──────────┬─────────┤│19│95年3 月13日│午○○│午○○接獲詐騙集團成員│419,000元 │①臺北富邦銀行新竹分│ ││ │晚間8 時起至│ │以0000000000、00000000│ │ 行000000000000號帳│ ││ │95年3 月14日│ │89電話表示其破壞與銀行│ │ 戶 │ ││ │下午5時許止 │ │之連接系統並要求賠償,│ │②臺北富邦銀行新竹分│ ││ │ │ │致午○○陷於錯誤,而連│ │ 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續匯款共11次,總計41萬│ │ 戶 │ ││ │ │ │9000元至其指定之帳戶。│ │③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市│ ││ │ │ │ │ │ 環北分行0000000000│ ││ │ │ │ │ │ 15號帳戶 │ ││ │ │ │ │ │④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 ││ │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25之酉○○遭詐騙電話相同。 │├─┼──────┬───┬───────────┬─────┬──────────┬─────────┤│20│95年3 月15日│F○○│F○○於95年3 月15日上│ 45,000元 │林嘉仁所有之陽信銀行│短訊:陽信商銀木柵││ │上午9 時許 │ │午9 時許,在新竹縣湖口│ │木柵分行0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 林││ ○ ○ ○鄉○○路○○巷○○弄○○號住│ │45號帳戶 │嘉仁,無語音可轉(││ │ │ │處,接獲一名真實姓名年│ │ │附印章)無提款密碼││ │ │ │籍不詳自稱「李國強」之│ │ │ ││ │ │ │男子來電,佯稱需將帳戶│ │ │ ││ │ │ │內之所有金額匯出,以配│ │ │ ││ │ │ │合檢察官辦案,致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該男子之指示│ │ │ ││ │ │ │至新竹縣○○鄉○○路一│ │ │ ││ │ │ │段82號之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行櫃檯匯款。 │ │ │ ││ ├──────┴───┴───────────┴─────┴──────────┴─────────┤│ │◎備註:①林嘉仁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81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 月7 日23時37分55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 ││ │ 500號卷第166頁 )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730號起訴書 │├─┼──────┬───┬───────────┬─────┬──────────┬─────────┤│21│95年3 月16日│丑○○│丑○○於95年3 月16日下│ 33,284元 │朱寧薇所有之中華郵政│乙:有問題那個郵局││ │下午4 時許 │ │午3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桃園市成功郵局012100│ 的我報給你,01││ │ │ │成員來電,表示丑○○在│ │00000000號帳戶 │ 00000000000 他││ │ │ │臺北市101 刷卡消費,需│ │ │ 的戶名是朱寧薇││ │ │ │至郵局匯款3 分之1 金額│ │ │ ,郵局裡面的名││ │ │ │給朱秋蓉檢察官代為金融│ │ │ 字叫朱秋蓉,桃││ │ │ │監控,以防止其再受騙,│ │ │ 園成功路郵局 ││ │ │ │致丑○○陷於錯誤,而至│ │ │ ││ │ │ │台南市北區小北郵局匯款│ │ │ ││ │ │ │至對方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朱寧薇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44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0日08時34分3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70頁) │├─┼──────┬───┬───────────┬─────┬──────────┬─────────┤│22│95年3 月17日│宙○○│宙○○於95年3 月17日上│ 19,991元 │朱寧薇所有之中華郵政│乙:有問題那個郵局││ │上午9 時37分│ │午9 時15分許,在住處接│ │桃園成功郵局00000000│ 的我報給你,01││ │許 │ │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22321│ │000000000號帳戶 │ 00000000000 他││ │ │ │901 號電話佯稱其台新銀│ │ │ 的戶名是朱寧薇││ │ │ │行卡債未處理,需先匯款│ │ │ ,郵局裡面的名││ │ │ │至指定帳戶,致宙○○陷│ │ │ 字叫朱秋蓉,桃││ │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台│ │ │ 園成功路郵局 ││ │ │ │南市○區○○路○○○ 號郵│ │ │ ││ │ │ │局19支局匯款。 │ │ │ ││ ├──────┴───┴───────────┴─────┴──────────┴─────────┤│ │◎備註:①朱寧薇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44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0日08時34分3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70頁) │├─┼──────┬───┬───────────┬─────┬──────────┬─────────┤│23│95年3 月20日│P○○│P○○於95年3 月20日上│ 210,000元│①吳世鴻所有之中華郵│短訊:新店復興郵局││ │中午12時32分│ │午10時30分許,接獲詐騙│ │ 政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張子││ │許、下午4 時│ │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 │ 帳戶 │杰,無語音,存密88││ │9 分許 │ │0000 000000 號電話,向│ │②張子杰所有之中華郵│88不可轉,無身分資││ │ │ │P○○佯稱為中國信託委│ │ 政新店復興郵局0311│料 ││ │ │ │託催繳信用卡債,需馬上│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繳納,否則財產將查封致│ │ │ ││ │ │ │P○○陷於錯誤,而分別│ │ │ ││ │ │ │匯款金額3 筆共21萬元至│ │ │ ││ │ │ │指定之帳戶匯款。 │ │ │ ││ ├──────┴───┴───────────┴─────┴──────────┴─────────┤│ │◎備註:①張子杰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49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6日00時20分51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84頁) │├─┼──────┬───┬───────────┬─────┬──────────┬─────────┤│24│95年3 月21日│癸○○│癸○○於95年3 月17日在│ 375,000元│①中國信託經國分行55│甲:新竹782 的帳號││ │上午8 時30分│ │雅虎奇摩即時通交友網站│ │ 0000000000號帳戶 │ 報給我,然後馬││ │起至95年3 月│ │欲從事援交,遭詐騙集團│ │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八│ 上去試,那個錢││ │24日中午12時│ │成員以0000000000、0926│ │ 德分行00000000000 │ 我問到了,是你││ │37分許 │ │522389電話,向癸○○表│ │ 號帳戶 │ 寫錯了 ││ │ │ │示需以「以金拉金」之方│ │ │乙:等一下哦!喂,││ │ │ │式檢驗金錢真假並辨識是│ │ │ 00000000000 ││ │ │ │否為佯稱網路援交警察身│ │ │甲:有X嗎? ││ │ │ │分,使癸○○陷於錯誤,│ │ │乙:沒有耶!我要回││ │ │ │而分別匯款13筆金額共計│ │ │ 去看 ││ │ │ │37 萬5000 元至指定之帳│ │ │ ││ │ │ │戶。 │ │ │ ││ ├──────┴───┴───────────┴─────┴──────────┴─────────┤│ │◎備註:①新竹國際商銀八德分行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17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7日17時51分06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86頁) │├─┼──────┬───┬───────────┬─────┬──────────┬─────────┤│25│95年3 月20日│酉○○│酉○○於95年3 月19日下│ 181,000元│①加拿大商豐業銀行09│甲:中託的030 報給││ │凌晨0 時41分│ │午3 時許,在住處上網聊│ │ 00000000000號帳戶 │ 我 ││ │起至95年3 月│ │天,並外約女孩子,後經│ │②臺北富邦銀行桃園分│乙:‧‧0000000000││ │21日下午4 時│ │對方以0000000000、0953│ │ 行000000000000號帳│ 03 ││ │14分止 │ │270483號電話聯絡表示,│ │ 戶 │ ││ │ │ │須以ATM 方式確認身分,│ │③玉山銀行新店分行05│ ││ │ │ │致酉○○陷於錯誤,依其│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 │分別轉帳8 筆金額共計18│ │ │ ││ │ │ │萬1000元至對方帳戶。 │ │ │ ││ ├──────┴───┴───────────┴─────┴──────────┴─────────┤│ │◎備註:①加拿大商豐業銀行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9 --記載為中國信託銀行 ││ │ ②通訊譯文:0000000000--00年3月17日15時58分49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184頁) ││ │ ③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19午○○遭詐騙電話相同。 ││ │ ④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29S○○遭詐騙電話相同。 │├─┼──────┬───┬───────────┬─────┬──────────┬─────────┤│26│95年3 月23日│戌○○│戌○○於95年3 月23日上│ 70萬元 │張玉山所有之中華郵政│ ││ │中午12時30分│ │午9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龜山民安街郵局012106│ ││ │許 │ │成員以0000000000電話佯│ │00000000號帳戶 │ ││ │ │ │稱為楊警官,表示其資料│ │ │ ││ │ │ │遭盜用申請信用卡及在復│ │ │ ││ │ │ │華銀行開戶,涉嫌洗錢,│ │ │ ││ │ │ │並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 │ │ ││ │ │ │與自稱李智民檢察官之人│ │ │ ││ │ │ │聯絡,經戌○○聯絡後表│ │ │ ││ │ │ │示要配合匯款進行戶頭監│ │ │ ││ │ │ │控,致戌○○陷於錯誤,│ │ │ ││ │ │ │而依其指示匯款至其指定│ │ │ ││ │ │ │之帳戶。 │ │ │ ││ ├──────┴───┴───────────┴─────┴──────────┴─────────┤│ │◎備註:①張玉山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72 │├─┼──────┬───┬───────────┬─────┬──────────┬─────────┤│27│95年3 月24日│A○○│A○○於96年3 月24日中│ 99萬元 │黃于茹所有之中華郵政│ ││ │下午4 時30分│ │午某時,接獲詐騙集團成│ │中苗郵局000000000000│ │││ │許 │ │員分別以00-00000000 、│ │22號帳戶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9 電話向其佯稱:資料外│ │ │ ││ │ │ │洩被利用辦理信用卡消費│ │ │ ││ │ │ │,之後由另名自稱李智民│ │ │ ││ │ │ │檢察官之男子表示,陳銘│ │ │ ││ │ │ │哲於復華銀行帳戶內之存│ │ │ ││ │ │ │款涉及洗錢嫌疑,接著再│ │ │ ││ │ │ │表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有金錢往來,帳戶須凍結│ │ │ ││ │ │ │,並要求A○○將帳戶存│ │ │ ││ │ │ │款提領後,依照指示存入│ │ │ ││ │ │ │指定帳戶,以利犯罪之調│ │ │ ││ │ │ │查,致A○○陷於錯誤而│ │ │ ││ │ │ │存款。 │ │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26戌○○遭詐騙電話相同。 │├─┼──────┬───┬───────────┬─────┬──────────┬─────────┤│28│95年3 月25日│I○○│I○○於95年3 月25日晚│ 6,987元 │臺北富邦銀行龍山分行│ ││ │ │ │間8 時10分許,在家中上│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網與自稱「小菲」之女子│ │戶 │ ││ │ │ │聊天,並相約在臺北市東│ │ │ ││ │ │ │區SOGO見面,之後接獲一│ │ │ ││ │ │ │名男子以0000000000號電│ │ │ ││ │ │ │話詐稱須以轉帳模式確認│ │ │ ││ │ │ │身分,致I○○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29S○○遭詐騙電話相同。 │├─┼──────┬───┬───────────┬─────┬──────────┬─────────┤│29│95年3 月27日│S○○│S○○於95年3 月27日凌│ 114,767元│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 ││ │起至95年3 月│ │晨上雅虎奇摩聊天網站,│ │ 城分行000000000000│ ││ │28日止 │ │與自稱「安妮」之女子商│ │ 182 號帳戶 │ ││ │ │ │議援交,後對方表示需至│ │②第一銀行土城分行00│ ││ │ │ │ATM 確認身分,遂依其指│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示匯出2 筆金額共計8100│ │③中華商銀基隆分行80│ ││ │ │ │元,其後再有一名男子來│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電表示欲將該2 筆金額回│ │ 帳戶 │ ││ │ │ │沖需達10萬元,致S○○│ │ │ ││ │ │ │陷於錯誤,再依其指示匯│ │ │ ││ │ │ │款至其指定帳戶。然蔡志│ │ │ ││ │ │ │明於同日上午,復在相同│ │ │ ││ │ │ │網站與自稱「夢萱」之女│ │ │ ││ │ │ │子商議援交,仍被要求至│ │ │ ││ │ │ │ATM 確認身分,S○○再│ │ │ ││ │ │ │依其指示匯出金額,嗣後│ │ │ ││ │ │ │對方再以回沖名義,指示│ │ │ ││ │ │ │S○○匯款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使S○○因而前後匯│ │ │ ││ │ │ │款7 筆共計114,746 元。│ │ │ ││ │ │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0356│ │ │ ││ │ │ │92035 、0000000000、09│ │ │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電話與蔡志明聯絡。 │ │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28I○○遭詐騙電話相同。 ││ │ ②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25酉○○遭詐騙電話相同。 │├─┼──────┬───┬───────────┬─────┬──────────┬─────────┤│30│95年3 月31日│申○○│申○○於95年3 月31日接│ 5,300,691│①郭世豪所有之中華郵│ ││ │ │ │獲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佯│ 元 │ 政八斗子郵局001111│ ││ │ │ │稱為警局偵查隊,並告知│ │ 00000000號帳戶 │ ││ │ │ │其身分證遭冒用,檢察官│ │②林伯光所有之中華郵│ ││ │ │ │將進行調查,因此要凍結│ │ 政鶯歌郵局00000000│ ││ │ │ │管收其帳戶內所有金額,│ │ 508886號帳戶 │ ││ │ │ │並指示其將帳戶存款匯入│ │③尤怡晶所有之中華郵│ ││ │ │ │指定帳戶等候調查,並留│ │ 政彰化北斗郵局0081│ ││ │ │ │下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74、0000000000號聯絡電│ │ │ ││ │ │ │話,致申○○陷於錯誤,│ │ │ ││ │ │ │而陸續匯款4 筆金額至指│ │ │ ││ │ │ │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95年度偵字第25399 號起訴書附表2 編號43之被害人陳豊城遭詐││ │ 騙之電話相同。 │├─┼──────┬───┬───────────┬─────┬──────────┬─────────┤│31│95年4 月3 日│K○○│K○○於95年4 月3 日晚│ 345,366元│①朱家興所有之中國信│ ││ │晚間10時23分│ │間9 時許,在新竹市東區│ │ 託商業銀行00000000│ ││ │起至95年4 月│ │光復路二段153 號對面欲│ │ 6276號帳戶 │ ││ │5 日下午4 時│ │上網援交,遭詐騙集團成│ │②臺北富邦銀行674168│ ││ │8 分許止 │ │員以0000000000、092038│ │ 040971號帳戶 │ ││ │ │ │7296、0000000000、0952│ │③臺北富邦銀行723168│ ││ │ │ │472567、0000000000、09│ │ 208130號帳戶 │ ││ │ │ │00000000電話,佯稱網路│ │④臺北富邦銀行723168│ ││ │ │ │援交,使K○○陷於錯誤│ │ 207559號帳戶 │ ││ │ │ │,而匯款11筆金額共計34│ │⑤中華郵政0000000000│ ││ │ │ │萬5366元至指定帳戶。 │ │ 0437號帳戶 │ ││ ├──────┴───┴───────────┴─────┴──────────┴─────────┤│ │◎備註:①朱家興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10 ││ │ ②遭詐騙匯入臺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中國信託銀行中原簡易分行之帳戶,與被害人編號32R○○相同││ │ 。 │├─┼──────┬───┬───────────┬─────┬──────────┬─────────┤│32│95年4 月8 日│R○○│R○○在雅虎奇摩即時通│126,000元 │①朱家興所有之中國信│短訊:中託中原間分││ │凌晨0 時33分│ │與自稱雅萱之女子聊天,│ │ 託銀行中原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朱家││ │許 │ │相約於95年4 月7 日晚間│ │ 行00000000000000號│興,語音112244可轉││ │ │ │10時許,在高雄市民族與│ │ 帳戶 │Z000000000 ││ │ │ │六合路口見面,卻接獲雅│ │②臺北富邦銀行三民分│ ││ │ │ │萱撥打電話向其詐稱:需│ │ 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透過匯款方式以確認其之│ │ 戶 │ ││ │ │ │身分,因操作結果顯示提│ │ │ ││ │ │ │款卡失效無法使用,對方│ │ │ ││ │ │ │再佯稱其破壞電腦系統,│ │ │ ││ │ │ │需依其指示存款至指定帳│ │ │ ││ │ │ │戶,致R○○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其指示存款共12萬60│ │ │ ││ │ │ │00元。 │ │ │ ││ ├──────┴───┴───────────┴─────┴──────────┴─────────┤│ │◎備註:①朱家興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10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4日02時01分15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06頁) ││ │ ③遭詐騙匯入臺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之帳戶,與被害人編號31K○○遭詐騙匯款帳戶相同。 │├─┼──────┬───┬───────────┬─────┬──────────┬─────────┤│33│95年4 月11日│G○○│G○○於95年4 月11日接│ 23,000元 │潘仁鏜所有之中華郵政│短訊:新竹武昌街郵││ │上午11時許 │ │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92209│ │新竹武昌街郵局006100│局00000000000000潘││ │ │ │3513號電話向其佯稱,臺│ │00000000號帳戶 │仁鏜,語音516688,││ │ │ │北地方法院有重要文件存│ │ │存密0715,J0000000││ │ │ │證信函,需在2 小時內處│ │ │24,61-07-15(有印││ │ │ │理,否則財產將被查封,│ │ │) ││ │ │ │並要求G○○需匯款至指│ │ │ ││ │ │ │定帳戶,致G○○陷於錯│ │ │ ││ │ │ │誤,而依其指示至雲林縣│ │ │ ││ │ │ ○○○鎮○○路斗南郵局匯│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 │◎備註:①潘仁鏜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56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4日00時29分18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06頁) │├─┼──────┬───┬───────────┬─────┬──────────┬─────────┤│34│95年4 月13日│戊○○│戊○○於95年4 月13日下│ 84,000元 │李炎勳所有之中華郵政│短訊:板橋新海郵局││ │下午4 時37分│ │午4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板橋新海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000李炎││ │許 │ │成員以0000000000號電話│ │0000000號帳戶 │勳,語音0503,無存││ │ │ │佯稱戊○○經臺北地方法│ │ │密有印章 ││ │ │ │院傳喚通知均未到庭,要│ │ ├─────────┤│ │ │ │求其依指示撥打電話查證│ │ │短訊:板橋新海郵局││ │ │ │身分及是否涉及詐騙人頭│ │ │00000000000000李炎││ │ │ │戶,嗣再有臺北地院書記│ │ │勳 ││ │ │ │官葉小姐向戊○○表示其│ │ ├─────────┤│ │ │ │不動產遭凍結、信用卡消│ │ │金融卡掛失,輸入局││ │ │ │費等問題,需依其指示匯│ │ │號:0000000 ,帳號││ │ │ │款至指定帳戶,致戊○○│ │ │:0000000 ││ │ │ │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 │ │ ││ ├──────┴───┴───────────┴─────┴──────────┴─────────┤│ │◎備註:①李炎勳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58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6日22時25分4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07頁) ││ │ ③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11日14時12分19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11頁) ││ │ ④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14日20時38分52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14頁) │├─┼──────┬───┬───────────┬─────┬──────────┬─────────┤│35│95年4 月20日│陳邱碧│黃○○○於95年4 月20日│ 95,000元 │黃敏盛所有之中華郵政│短訊:北投山腳郵局││ │上午10時9 分│珠 │上午9 時許,在家中接獲│ │北投區山腳郵局000238│00000000000000,黃││ │許 │ │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敏盛,語音5168,存││ │ │ │90號電話佯稱黃○○○信│ │ │密2561,Z000000000││ │ │ │用卡欠費未繳,致陳邱碧│ │ │,68-8-25(有印) ││ │ │ │珠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南│ │ │ ││ │ │ │投新街郵局、三和郵局匯│ │ │ ││ │ │ │款2 筆金額共計95,000元│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備註:①黃敏盛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57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4日00時29分02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06頁) ││ │ ③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24日10時45分02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99號卷五第201頁) │├─┼──────┬───┬───────────┬─────┬──────────┬─────────┤│36│95年5 月4 日│E○○│E○○於95年5 月4 日晚│ 40,000元 │江浩維所有之臺北富邦│短訊:富邦風城分行││ │至95年5 月5 │ │間8 時許,在彰化縣員林│ │行風城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江浩維││ │○ ○ ○鎮○○○路○○○ 巷○○號住│ │04號帳戶 │,語音4654,可轉J1││ │ │ │處,上網與真實姓名年籍│ │ │00000000 ││ │ │ │不詳自稱「小薇」之人聊│ │ │ ││ │ │ │天,並相約翌日晚間7 時│ │ │ ││ │ │ │許在臺中市區碰面,黃世│ │ │ ││ │ │ │和依約前往,卻接獲小薇│ │ │ ││ │ │ │撥打電話向其詐稱:需透│ │ │ ││ │ │ │過匯款方式以確認E○○│ │ │ ││ │ │ │是否具有員警身分,致其│ │ │ ││ │ │ │陷於錯誤,於95年5 月5 │ │ │ ││ │ │ │日晚間10時51分許至11時│ │ │ ││ │ │ │許,在臺中市○○○路2 │ │ │ ││ │ │ │段附近之臺北富邦銀行提│ │ │ ││ │ │ │款機,依其指示操作而匯│ │ │ ││ │ │ │款共4 筆金額。 │ │ │ ││ ├──────┴───┴───────────┴─────┴──────────┴─────────┤│ │◎備註:①江浩維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3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5月5日16時50分03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49頁) ││ │ 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48號聲請││ │ 簡易判決處刑書。 │├─┼──────┬───┬───────────┬─────┬──────────┬─────────┤│37│95年5 月7 日│C○○│C○○於95年5 月7 日凌│ 34,222元 │①江浩維所有之第一商│短訊:第一東門分行││ │凌晨某時 │ │晨某時,在其新竹市高峰│ │ 業銀行東門分行0070│00000000000 江浩維││ │ │ │里高峰路164 巷14弄6 號│ │ 000000000000000號 │,語音6541,可轉J1││ │ │ │之住處,於網路上遭化名│ │ 帳戶 │00000000。慶豐新竹││ │ │ │阿香之女子詐騙一同投資│ │②中信票券金融公司所│分行00000000000000││ │ │ │,但須先確認身分,致其│ │ 有之00000000000000│江浩維,語音。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 │ 號帳戶 │ ││ │ │ │作提款機,分別以轉帳、│ │ │ ││ │ │ │現金存款之方式匯款至其│ │ │ ││ │ │ │指定帳戶。 │ │ │ ││ ├──────┴───┴───────────┴─────┴──────────┴─────────┤│ │◎備註:①江浩維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78 ││ │ ②中信票券金融公司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25--記載為台新商業銀行 ││ │ ③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5月5日17時11分26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49頁) │├─┼──────┬───┬───────────┬─────┬──────────┬─────────┤│38│95年5 月7 日│乙○○│乙○○遭詐騙集團某真實│48,000元 │①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國│ │ 67022號帳戶 │ ││ │ │ │」之成員,以0000000000│ │②帳號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電話,佯│ │ 3號帳戶 │ ││ │ │ │稱網路援交需確認其身分│ │ │ ││ │ │ │為由,致乙○○陷於錯誤│ │ │ ││ │ │ │,而分別匯款3 筆金額至│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40甲○○、編號41Q○○遭詐騙電話相同。 │├─┼──────┬───┬───────────┬─────┬──────────┬─────────┤│39│95年5 月11日│未○○│未○○於桃園縣平鎮市義│ 40萬元 │①王立澄所有之中華郵│短訊:深坑郵局0027││ │上午10時許 │ │興街27巷2 號6 樓之住處│ │ 政深坑郵局臺北175 │000000000 王立澄,││ │ │ │,接獲詐騙電話以擄車勒│ │ 支0000000000000000│無語音,存密8321,││ │ │ │贖為由要求贖款,致其陷│ │ 8號帳戶 │有印章(現場) ││ │ │ │於錯誤,而分別於中壢普│ │②黃元鈞所有之中華郵├─────────┤│ │ │ │仁郵局及中壢建國路郵局│ │ 政新豐山崎郵局新竹│短訊:短訊:深坑郵││ │ │ │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 │ 43支00000000000000│局0000000000000 王││ │ │ │ │ │ 0041帳戶 │立澄,存密8321 ││ ├──────┴───┴───────────┴─────┴──────────┴─────────┤│ │◎備註:①王立澄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64 ││ │ ②黃元鈞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65 ││ │ ③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5月8日8時37分26秒(95年度偵字第25399號卷一第18頁) ││ │ ④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24日10時45分02秒(95年度偵字第25399號卷六第18頁) │├─┼──────┬───┬───────────┬─────┬──────────┬─────────┤│40│95年5 月14日│甲○○│甲○○於95年5 月13日、│90,983元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 │ ││ │晚間10時25分│ │14日上奇摩網站與自稱「│ │ 壢分行000000000000│ ││ │、95年5 月15│ │小雅」之女子聊天並相約│ │ 6617號帳戶 │ ││ │日凌晨1 時42│ │見面,後有不詳詐騙集團│ │②林芳盈所有之新竹國│ ││ │分、2 時55分│ │成員以電話0000000000、│ │ 際商業銀行大樹林分│ ││ │、9時9分 │ │0000000000向其佯稱欲確│ │ 行00000000000000號│ ││ │ │ │認身分,甲○○遂不疑有│ │ 帳戶 │ ││ │ │ │他,依其指示至九如火車│ │③吳珮茹臺北富邦銀行│ ││ │ │ │站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4 │ │ 中壢分行0000000000│ ││ │ │ │筆金額共計90,983元至對│ │ 03號帳戶 │ ││ │ │ │方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林芳盈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34 ││ │ ②吳珮茹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6 ││ │ ③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38乙○○、編號41Q○○遭詐騙電話相同。 │├─┼──────┬───┬───────────┬─────┬──────────┬─────────┤│41│95年5 月16日│Q○○│Q○○逾95年5 月16日凌│ 19,983元 │許錦森所有之日盛銀行│甲:帳號跟我對一下││ │凌晨3時6分許│ │晨2 時許,在自家上雅虎│ │頭份分行000000000000│乙:什麼帳號 ││ │ │ │即時通,與自稱「小雯」│ │42100號帳戶 │甲:日盛 ││ │ │ │之女子聊天,對方主動表│ │ │乙:等一下,喂,03││ │ │ │示可外出伴遊,並以電話│ │ │ 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與Q○○聯│ │ │甲:對啊,他說再查││ │ │ │絡,但要Q○○提出財力│ │ │ 一次,他確定有││ │ │ │證明,使Q○○陷於錯誤│ │ │ 進 ││ │ │ │,至臺北縣永和市○○路│ │ │乙:我再查一次 ││ │ │ │上台新銀行操作提款機而│ │ │ ││ │ │ │遭詐騙。 │ │ │ ││ ├──────┴───┴───────────┴─────┴──────────┴─────────┤│ │◎備註:①許錦森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72 ││ │ 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93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5月15日16時13分34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42頁) ││ │ ③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被害人編號38乙○○、編號40甲○○遭詐騙電話相同。 │├─┼──────┬───┬───────────┬─────┬──────────┬─────────┤│42│95年5 月22日│M○○│M○○接獲詐騙集團成員│ 47萬元 │郭建彰所有之中華郵政│ ││ │下午2 時25分│ │以0000000000、00000000│ │板橋市○○路郵局7000│ ││ │許 │ │12轉分機0 電話,佯稱為│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戶政事務所人員,表示劉│ │ │ ││ │ │ │金福涉嫌人頭帳戶借款,│ │ │ ││ │ │ │要凍結其財產,並要求匯│ │ │ ││ │ │ │款以處理,致M○○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至其指定之│ │ │ ││ │ │ │帳戶。 │ │ │ ││ ├──────┴───┴───────────┴─────┴──────────┴─────────┤│ │◎備註:①郭建彰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69 │├─┼──────┬───┬───────────┬─────┬──────────┬─────────┤│43│95年5 月23日│T○○│T○○接獲詐騙集團成員│ 630,000元│①陳榮烽所有之中華郵│ ││ │下午3 時30分│ │以0000000000、00000000│ │ 政泰山南林郵局2441│ ││ │許 │ │號電話佯稱為戶政人員,│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表示身分證遭人冒領,需│ │②張志隆所有之中華郵│ ││ │ │ │與李警官聯絡,經T○○│ │ 政南港郵局00000000│ ││ │ │ │聯絡,再轉至某檢察官後│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向T○○詐稱其帳戶涉│ │ │ ││ │ │ │嫌復華銀行人頭帳戶洗錢│ │ │ ││ │ │ │一案,需金錢交給檢察官│ │ │ ││ │ │ │保管,致T○○陷於錯誤│ │ │ ││ │ │ │,而在臺北縣樹林市農會│ │ │ ││ │ │ │櫃檯匯出2 筆金錢共計63│ │ │ ││ │ │ │0,000元至指定之帳戶匯 │ │ │ ││ │ │ │款。 │ │ │ ││ ├──────┴───┴───────────┴─────┴──────────┴─────────┤│ │◎備註:①陳榮烽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71 │├─┼──────┬───┬───────────┬─────┬──────────┬─────────┤│44│95年5 月23日│卯○○│卯○○於95年5 月23日晚│22,288元 │李美玲所有之臺灣中小│ ││ │晚間7 時10分│ │間6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企業銀行豐原分行0500│ ││ │許 │ │成員以0000000000號電話│ │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向其詐稱,要利用提款機│ │戶 │ ││ │ │ │查詢職業代碼,致卯○○│ │ │ ││ │ │ │陷於錯誤,在高雄市三民│ │ │ ││ ○ ○ ○區○○○路後火車站附近│ │ │ ││ │ │ │便利商店內,依其指示操│ │ │ ││ │ │ │作提款機而轉出二筆金額│ │ │ ││ │ │ │至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李美玲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27 ││ │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5號判決。 │├─┼──────┬───┬───────────┬─────┬──────────┬─────────┤│45│95年5 月23日│U○○│U○○於95年5 月23日晚│ 59,960元 │①李美玲所有之臺灣中│ ││ │晚間10時許 │ │間8 時許,在中壢市中央│ │ 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 │ │ │大學便利商店內接獲詐騙│ │ 000000000000000000│ ││ │ │ │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盧凱│ │ 82號帳戶 │ ││ │ │ │興,詐稱須查詢帳戶內之│ │②陳基平所有之新竹國│ ││ │ │ │餘額云云,致U○○陷於│ │ 際商業銀行瑞豐分行│ ││ │ │ │錯誤,而分別匯款至指定│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之帳戶。 │ │ 戶 │ ││ ├──────┴───┴───────────┴─────┴──────────┴─────────┤│ │◎備註:①李美玲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27 ││ │ ②陳基平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30 │├─┼──────┬───┬───────────┬─────┬──────────┬─────────┤│46│95年5 月26日│梁紀麗│宇○○○在家中接獲詐欺│ 10萬元 │許偉翔所有之中華郵政│乙:你昨天那個本子││ │下午3 時35分│美 │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梁紀│ │三峽中山郵局00000000│ ,我跟你對一遍││ │許 │ │麗美女兒梁巧蓉替朋友擔│ │221628號帳戶 │ 。 ││ │ │ │保借款,因朋友跑路,需│ │ │甲:綠色的嗎? ││ │ │ │匯錢才放其女兒,致梁紀│ │ │乙:對。 ││ │ │ │麗美陷於錯誤,至台南市│ │ │甲:「徐偉祥」0311││ │ │ ○○○鎮○○路郵局匯款至│ │ │ -0000-000000。││ │ │ │指定之帳戶。 │ │ │乙:餘額? ││ │ │ │ │ │ │甲:85,還一個「劉││ │ │ │ │ │ │ 玉民」0000-000││ │ │ │ │ │ │ 0-000000,餘額││ │ │ │ │ │ │ 28。 ││ ├──────┴───┴───────────┴─────┴──────────┴─────────┤│ │◎備註:①許偉翔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62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4月14日09時32分24秒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警聲搜字第500 號卷第214頁) │├─┼──────┬───┬───────────┬─────┬──────────┬─────────┤│47│95年5 月26日│玄○○│玄○○於95年6 月26日上│ 19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 ││ │下午1 時30分│ │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 │83號帳戶 │ ││ │許 │ │成員來電表示,玄○○身│ │ │ ││ │ │ │分證遭冒用於復華銀行開│ │ │ ││ │ │ │戶,致玄○○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金額至指定之帳戶│ │ │ ││ │ │ │。 │ │ │ ││ ├──────┴───┴───────────┴─────┴──────────┴─────────┤│ │◎備註:①中華郵政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82 │├─┼──────┬───┬───────────┬─────┬──────────┬─────────┤│48│95年5 月27日│辰○○│辰○○於95年5 月26日下│ 18,000元 │賴梓惠所有之臺北富邦│ ││ │晚間7 時13分│ │午5 時許,上網與自稱「│ │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 ││ │許 │ │樂樂」之女網友聊天,相│ │1097號帳戶 │ ││ │ │ │約於臺中市○○路○段某│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前見面,後│ │ │ ││ │ │ │對方未出現,但要求林騏│ │ │ ││ │ │ │勝需至提款機查詢餘額以│ │ │ ││ │ │ │確認身分,後又表示林騏│ │ │ ││ │ │ │勝耽誤該女子之工作時間│ │ │ ││ │ │ │,需匯錢解決,致辰○○│ │ │ ││ │ │ │陷於錯誤,而至臺中市柳│ │ │ ││ │ │ │川西路二段臺北富邦銀行│ │ │ ││ │ │ │存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賴梓惠帳戶:人頭帳戶一覽表(附件二)編號34 ││ │ ②監察譯文:0000000000--00年5 月24日14時37分37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99 ││ │ 號卷六第34頁) │├─┼──────┬───┬───────────┬─────┬──────────┬─────────┤│49│95年5 月12日│W○○│詐騙集團成員於95年5 月│ 239,456元│李翊潼所有之中華商業│ ││ │晚間11時46分│ │12日,以網路聊天之方式│( 起訴書誤│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 ││ │許 │ │,向上網之W○○詐稱欲│載為23,456│0340號帳戶、中國信託│ ││ │ │ │性交易,惟需匯款至指定│元) │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 ││ │ │ │帳戶以確認身分,致錢逸│ │6 號帳戶、吳俊清臺北│ ││ │ │ │夫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 │富邦銀行中正分行7062│ ││ │ │ │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 │00000000號帳戶 │ ││ │ │ │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李翊潼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53 ││ │ ②吳俊清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6 │├─┼──────┬───┬───────────┬─────┬──────────┬─────────┤│50│95年5 月13日│X○○│詐騙集團成員於95年5 月│ 26,111元 │①李翊潼所有之中華商│ ││ │ │ │13日,在網路聊天室內,│ │ 業銀行桃園分行8040│ ││ │ │ │向正在上網之X○○佯稱│ │ 00000000號帳戶 │ ││ │ │ │欲見面,後X○○至現場│ │②李明憲所有之臺北富│ ││ │ │ │等候,有一名男子來電表│ │ 邦商業銀行保生分行│ ││ │ │ │示,要約出面須先加入該│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公司,致X○○陷於錯誤│ │ │ ││ │ │ │,遂按其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而分別匯款2 筆金│ │ │ ││ │ │ │額共計26,111元至指定之│ │ │ ││ │ │ │帳戶。 │ │ │ ││ ├──────┴───┴───────────┴─────┴──────────┴─────────┤│ │◎備註:①李翊潼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53 ││ │ ② 李明憲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5 │├─┼──────┬───┬───────────┬─────┬──────────┬─────────┤│51│95年5 月23日│H○○│詐騙集團成員於95年3 月│ 29,383元 │李美玲所有之臺灣中小│ ││ │下午7 時38分│ │23日,藉由H○○聯上網│ │企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 ││ │ │ │之機會,佯以援交,並要│ │000-0000000000000000│ ││ │ │ │求H○○至自動櫃員機依│ │號帳戶(起訴書誤載帳│ ││ │ │ │其指示操作,以確認並非│ │戶號碼) │ ││ │ │ │警務人員之身分等語,使│ │ │ ││ │ │ │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 │ │ ││ │ │ │定之帳戶。 │ │ │ ││ ├──────┴───┴───────────┴─────┴──────────┴─────────┤│ │◎備註:①李美玲帳戶:搜索查獲人頭帳戶(附件一)編號27 │└─┴─────────────────────────────────────────────────┘附表二┌──┬─────────────────┐│編號│沒收物 │├──┼─────────────────┤│1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樹林分行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2 │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3 │日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5 │中華郵政泰山南林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1 張 │├──┼─────────────────┤│6 │新竹商業銀行瑞豐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本、提款卡1 張 │├──┼─────────────────┤│7 │中華郵政公司三峽中山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 張 │└──┴─────────────────┘附表三┌──┬─────────────────┐│編號│品名及數量 │├──┼─────────────────┤│1 │NOKIA 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 │87789 ,內含門號0000000000 SIM卡1 ││ │張 ) │├──┼─────────────────┤│2 │記事本3 本 │├──┼─────────────────┤│3 │匯款收據明細2張 │├──┼─────────────────┤│4 │帳戶資料紙1張 │├──┼─────────────────┤│5 │NOKIA 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 │0000000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卡1張) │├──┼─────────────────┤│6 │匯款收據明細5 張(置於桃園縣中壢市││ │榮安15街35巷2號3樓處) │├──┼─────────────────┤│7 │筆記本含計算紙1本 │├──┼─────────────────┤│8 │郵局提款卡5 張(帳號:0000000-0000││ │481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 │27779 、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9 │帳戶存摺5 本(開戶人:李祥杰、包欣││ │怡、陳榮烽、宋永燦、涂育新) │├──┼─────────────────┤│10 │李祥杰、包欣怡、陳榮烽、宋永燦印鑑││ │章各1 枚 │└──┴─────────────────┘附表四┌──┬─────────────────┐│編號│品名及數量 │├──┼─────────────────┤│1 │現金22000元 │├──┼─────────────────┤│2 │現金50000元 │├──┼─────────────────┤│3 │J○○所有LG行動電話1 支(序號:35││ │0000000000000,內含門號0000000000 ││ │SIM 卡1 張)、PIERRECARDIN行動電話││ │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內含││ │門號0000000000 SIM 卡1 張) │├──┼─────────────────┤│4 │吳文龍所有LG行動電話1 支(序號: ││ │000000000000000 ,內含門號00000000││ │59號 SIM卡1張) │├──┼─────────────────┤│5 │託運用包裹信封袋1 個 │├──┼─────────────────┤│6 │匯款收據明細7 張(置於吳文龍所有車││ │牌號碼6H-8622 號自用小客車上) │└──┴─────────────────┘附表五┌──┬────┬───┬────────┬─────┬──────────┐│編號│時間 │被害人│詐騙方法 │匯款金額 │供犯罪用金融帳戶 │├──┼────┼───┼────────┼─────┼──────────┤│1 │自94年10│羅瑞美│詐騙集團真實姓名│計521,300 │張育榮所有之臺灣銀行││ │月13日起│ │年籍不詳成員以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95年2 │ │000000000000號電│ │林虹岐所有之土地銀行││ │月14日止│ │話佯稱羅瑞美中獎│ │中港分行000000000000││ │ │ │,需先匯款,使羅│ │號帳戶、施春益所有之││ │ │ │瑞美陷於錯誤而匯│ │彰化銀行南屯分行4042││ │ │ │款。 │ │0000000000號帳號、楊││ │ │ │ │ │彩鳴所有之誠泰銀行岡││ │ │ │ │ │山簡易分行0000000000││ │ │ │ │ │254 號帳號、王志中所││ │ │ │ │ │有之第一銀行土城分行││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賴正雄所有之新竹企銀││ │ │ │ │ │竹東分行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胡志忠所有中││ │ │ │ │ │華郵政桃園南門郵局01││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等││ │ │ │ │ │帳戶。 │├──┼────┼───┼────────┼─────┼──────────┤│2 │94年10月│江清庚│詐騙集團某真實姓│計365,800 │大眾銀行臺中分行8140││ │17日 │ │名年籍不詳成員以│元 │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電話佯稱江清庚中│ │戶、中華郵政八德更寮││ │ │ │彩券要繳律師費,│ │腳郵局00000000000000││ │ │ │,使江清庚陷於錯│ │8441號帳戶、中華郵政││ │ │ │誤匯款。 │ │楠梓後勁郵局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帳戶、第││ │ │ │ │ │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00││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胡志忠所有之中華││ │ │ │ │ │郵政桃園南門郵局7000││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中華郵政新竹英明郵││ │ │ │ │ │局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中華郵政平鎮││ │ │ │ │ │山頂仔郵局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帳戶。 │├──┼────┼───┼────────┼─────┼──────────┤│3 │94年12月│謝直義│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分別匯款34│李東潤所有之中華郵政││ │16日下午│ │名年籍不詳成員於│6萬元、106│西湖郵局000000000000││ │19時許 │ │電話中佯稱法務部│元、238萬 │15號帳戶、姚天平所有││ │ │ │行政執行署人員,│元、150萬 │之中華郵政永和郵局03││ │ │ │告知因其帳戶內資│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金流向有問題,故│ │朱國良所有之中華郵政││ │ │ │需依指示匯款至指│ │湖口長安郵局00000000││ │ │ │定帳戶,致其信以│ │079880號帳戶、洪正益││ │ │ │為真而匯款。 │ │所有之中華郵政板橋江││ │ │ │ │ │翠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4 │自94年12│林建成│詐騙集團真實姓名│16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林口簡易││ │月19日起│ │年籍不詳成員先佯│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至同年月│ │稱網路援交,後又│ │戶 ││ │30日止。│ │以0000000000、09│ │ ││ │ │ │00000000號電話恐│ │ ││ │ │ │嚇林建成匯款,使│ │ ││ │ │ │林建成陷於錯誤 │ │ ││ │ │ │而匯款。 │ │ │├──┼────┼───┼────────┼─────┼──────────┤│5 │94年12月│陳義霖│詐騙集團某真實姓│計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林口簡易││ │31日 │ │名年籍不詳成員以│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921│ │632號帳戶 ││ │ │ │417833、00000000│ │ ││ │ │ │54號電話,佯稱援│ │ ││ │ │ │交,使陳義霖陷於│ │ ││ │ │ │錯誤轉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