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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啟明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3 月1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判決撤銷發回,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97年度偵字第409 號、第7123號、第7124號、第7125號、第7127號、第712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346 號、第6216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天○○共同連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天○○前於民國91年間因妨害家庭、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4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 元折算1 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2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天○○係址設○○市○○區○○○路○ 段○○○○ 號0 樓0000000000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母子○○亦同為負責人,子○○所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確定在案)。○○公司原以仲介印尼籍勞工來臺工作為業,惟自91年8 月1 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凍結引進印尼籍勞工,天○○、子○○為規避該政策,竟共謀籌劃以辦理假結婚後,來臺依親名義的方式,引入印尼籍人士入境臺灣工作。印尼籍人士I00(00

00 0000000,於93年中受雇於○○公司,其所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確定在案)、T00(0000000 ,另案通緝中)明知此情,仍受雇於該公司,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該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4 月起至94年1 月止,先由○○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應徵試煙員、國外旅遊、人力仲介或至菲律賓工作等為由,吸引附表一「臺灣配偶」欄所示之R○○等人(附表一編號二除外)至○○公司應徵後,由天○○告知擔任赴印尼以假結婚方式使外籍人士入境來臺工作之人頭配偶,並約定事成後給予新臺幣(下同)3 至5 萬元不等之報酬,雙方議定後,即由天○○親自或委由他人帶同前往印尼,透過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印尼當地不明成年人力仲介業者,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印尼籍人士」欄趙○○等人,於附表一「印尼舉行結婚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結婚事宜,並取得各該市民行政署核發之結婚呈報證書(此部分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我國尚無司法管轄權),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辦理認證,使各該夫妻成為形式上之配偶。每對人頭、外籍配偶各別間,再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臺灣配偶分持該呈報證書返臺,於附表一「臺灣結婚登記日期及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各該轄區之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申請,使戶政機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政登記公文書上,並據以核發戶籍謄本,且於臺灣配偶身分證配偶欄上加註外籍配偶姓名,均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及身分管理登記之正確性。嗣趙○○等人持登載不實婚姻事項之戶籍謄本公文書,以依親名義向我國上開駐印尼代表處申請居留簽證而行使之,經承辦公務員實質審查准予核發簽證,使各該印尼籍人士得以持居留簽證於附表一「印尼籍人士入境時間」欄抵臺,其後即由天○○、T○○、I○○等人前往接機,均未至臺灣配偶家庭同居或僅短暫居住後,即由天○○或子○○予以安置,並介紹至各地雇主處工作,期間並偕同印尼籍人士或臺灣配偶赴各地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辦外僑居留證、延期等作業。至於趙○○等印尼籍配偶則須支付天○○報酬,或按月自雇主受領薪資中抽取一定金額支付天○○,而共同以此方式引進印尼籍配偶入境工作牟利。嗣經員警陸續清查印尼籍配偶假結婚入境案件,向法院聲請核票至○○公司執行搜索,扣得上開印尼籍配偶居留證及名冊等資料,另印尼籍配偶於辦理延長居留或投案陸續到案說明後,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97年度偵字第409 號、第7123號、第7124號、第7125號、第7127號、第7128號、99年度偵字第27346 號、99年度偵字第6216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447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本案被告天○○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 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第4066號起訴,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5號為協商判決「天○○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檢察官以原審未及審酌裁判上一罪中有較重犯行而提起上訴,並將偽造文書部分犯行移送併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所規定之有同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之情形」,因而撤銷該協商判決,發回本院審理,天○○不服,就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96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2304號判決駁回上訴。細繹上開判決內容,本件原審協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事實,被告認罪量刑後,檢察官又併案諸多偽造文書之事實,其中有部分偽造文書之事實另涉及被告扣留外籍人士之護照或居留證,而認為另涉犯護照條例及妨害自由罪嫌,而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牽連犯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因而認為不適宜行協商程序而撤銷發回,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也是基於此意旨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就此而言,第二、三審均未提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4 號、98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之事實與本院繫屬之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毋寧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所指之連續係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連續犯行,牽連係指其中幾件扣留護照或居留證所涉之護照條例、妨害自由之罪嫌。檢察官亦表示不認為最高法院所指之與妨害自由之牽連係指臺北地方法院所判決被告另行起意之私行拘禁之妨害自由行為(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一第14

8 頁),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4 號、98年度訴字第650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亦指明其私行拘禁行為與本案為數罪關係,是本案審理範圍自不及於上開判決所指被告另行起意之私行拘禁之妨害自由行為,合先敘明,又附表一編號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部分,為本院依職權知悉,且該部分又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亦為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相關證人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下述證人之警詢陳述,有何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應認證人趙○○、庚○○、林○○、丑○○、己○○、呂○○、蘇○○、壬○○,卯○○、甘○○、鄭○○、邱○○、酉○○、申○○、古○○○、O○○、鄒○○、尤○○、亥○○、蘇○○、蘇○○、F○○、柯○○、王○○、沈○○、金○○、佟○○、廖○○、蘇○○、陳○○、梁○○、程○○、馬○○、許○○、劉○○、U○○、陳○○、H○○、S○○、許○○、黃○○、B○○之警詢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屬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之情形,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3 第1 、3 款定有明文。查印尼籍人士吳○○、許○○、孟○○、許○○、顧○○、郭○○、蘇○○、陳○○、陳○○、楊○○、蘇○○、W000000 已出境,而辰○○行方不明,而證人Q○○、X○○、丁○○、巳○○經合法傳喚並拘提均不到,而丙○○已死亡,是認上開部分分別有因滯居境外或所在不明、死亡,而無法傳喚,且審酌渠於警詢陳述時,尚未與外界接觸,所受之干擾及所考慮之因素較少,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清楚,全程亦連續錄音,未見當事人爭執有非法取供而影響渠等證述任意性之情事,酌以本案是分列不同案件中偵辦,並不是在同一案件中查獲,而各外籍人士於各該案件中分別為假結婚供述,顯然並不是同一員警或檢察官刻意不正訊問而取得之供述,且本案因外籍人士眾多,又非均屬同一偵查機關於同時間一併查獲,依法檢察官發現有違法入境情事,其依法將逾期居留或有違法情事之外籍人士遣返,本係國家依法令及兼顧國際人權歸鄉權利之措施,自難認檢察官有蓄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被告對質詰問權,而刻意即刻遣返此等印尼籍人士之情事,此舉固然造成被告嗣後無從對質詰問,但依上開人等訊問時之情形,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強暴、脅迫、利誘等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又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是其於警詢時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3 款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㈢、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所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

又同法第248 條第1 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66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趙○○、庚○○、林○○、丑○○、己○○、呂○○、蘇○○、甘○○、卯○○、鄭○○、邱○○、古○○○、鄒○○、賴○○、尤○○、蘇○○、蘇○○、柯○○、王○○、沈○○、金○○、佟○○、廖○○、蘇○○、陳○○、梁○○、程○○、馬○○、劉○○、H○○、S○○、黃○○、B○○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詞,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查檢察官依法定程序訊問取得證言,並無不法取供等顯不可信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均得為證據。而證人W○○、申○○、亥○○、F○○、乙○○、未○○、許○○、陳○○、A○○、甘○○、程○○於偵查中之部分供述,檢察官並未命渠等於供述前、後具結,惟檢察官當時係以被告身分傳喚,並非係以證人之身分傳喚W○○、申○○、亥○○、F○○、乙○○、未○○、許○○、陳○○、A○○、G○○、甘○○,自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及前開說明,均仍應認證人W○○、申○○、亥○○、F○○、乙○○、未○○、許○○、陳○○、A○○、G○○、甘○○於偵查中之供述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者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且按上開尚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不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R○○、W○○、亥○○、C○○、F○○、乙○○、辛○○、未○○、酉○○等人於被告審判程序外於準備程序或另案審理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㈤、末按刑事實務上之對人指認,乃於案發後,經由證人(包括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等)指證並確認犯罪行為人之證據方法。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程序之規定,如何由證人正確指認犯罪行為人,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指認之程序,固須注重人權之保障,亦須兼顧真實之發現,以確保社會正義實現之基本目的。如證人係出於親身經歷之見聞所為指認,並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後,綜合證人對事實之陳述及其於該事件中所處之地位等各項情況,足資認定其確能對被告觀察明白,認知被告行為之內容,該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客觀可信,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亦未違悖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即非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495號、97年台上字第68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人之供述中,證人於警詢、偵查或審理中,經訊問人提示相片或當場指認,而對於被告或其他證人之指認人別行為,因指認人與被指認人相遇係於○○公司或子○○住處等特定場所內發生,彼此間或有對話互動關係,或共處一室有相當時間,並非僅瞬間一面之緣,或指認人與被指認人同有在庭,俾供指認人回復記億之情狀,足資認為指認人確能對被指認人觀察明白,於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復無事證足認出於不當暗示情形,自屬客觀可信,揆諸上開見解,自可採為判決基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天○○固坦承其為○○○○○○公司的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並非抱持著假結婚的想法,外籍人士與在臺人士是否交往,伊並未干涉,像證人X○○、未○○等人是在國外就已經在交往、同居,伊也不會去管這些事,外籍人士都是真結婚,而且有些人是給伊錢要找外籍新娘,有些則是伊付錢給臺灣配偶,日後外籍配偶入臺後要到伊這邊,讓伊派給雇主工作,伊是做人力仲介,並非假結婚,外籍配偶的工作報酬是償還伊代墊結婚的費用,之後臺灣配偶還是要將伊之前所交付的錢還給伊云云,而辯護人則以:因臺灣目前社會中,臺灣女子不喜嫁予臺灣男子,故臺灣男子娶外籍女子普遍,被告並無犯罪之故意,又結婚登記均以結婚之當事人為申請人,被告並非結婚之申請人,自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且結婚當事人何時登記、是否登記,被告無從干涉,更無與結婚當事人為犯意聯絡之可能,被告自不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再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須公務員無實質審查之權,而依當事人之申請,將之登記在所屬之文書,而我國外交部駐印尼之駐外單位於驗證我國人與印尼人結婚證書時,不僅審查是否為其簽名,且為實質調查,自與刑法第21

4 條之構成要件有別,而認被告所為並不該當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編號39亦非被告所引進之外籍人士云云。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印尼籍人士是於辦理假結婚登記後,以依親名義的方式入境臺灣,目的是行打工賺錢之實,此情業據證人即如同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印尼籍人士或臺灣配偶結證如後,印尼籍人士等人均證稱略以:來臺目的是為工作賺錢,入境後未與配偶家庭有婚姻生活,即至雇主處工作等語;臺灣配偶等人亦多證稱略以:係依報紙刊登廣告應徵,經○○公司安排赴印尼辦理結婚手續,再依指示返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居留簽證等事宜,並從中獲取3 至5 萬元不等報酬等節明確。此外,並有卷附如附表二所示各配偶之外僑居留資料查詢、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資料、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可認如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配偶間並無結婚真意,復無永久同居共財之婚姻生活事實,印尼籍配偶來臺目的僅為於居留及展期居留期間工作賺錢,故渠等以不實結婚事項使我國戶政公務員於所掌戶政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記,事後並持登載不實事項之戶籍謄本資料辦理入境居留手續至明,復有下列之證據可佐:

㈠附表一編號一之證人趙○○於偵訊時證稱:伊與附表一編號

二之證人楊○○在印尼是夫妻,並未離婚,是因臺灣勞工凍結,伊才請仲介替伊辦理結婚手續,伊是找印尼仲介000000(譯名○○○)時見過被告,當時被告是帶臺灣女子過去與伊見面,伊、被告、該女子及其他人有到飯店談論隔天辦理結婚手續的事,當時有談是為了要來臺灣工作才辦結婚手續,後來伊到臺灣時,是被告到機場接機,居留證則是被告和

1 名男子載伊去辦理的,伊在臺灣的工作是被告替伊找的,伊沒有直接拿錢給被告,但伊有拿錢給印尼仲介○○○,在辦居留證時,伊沒有見到臺灣籍配偶,在警察局時也沒見到,伊和臺灣女子並無結婚真意,伊只是為了來臺賺錢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偵查卷第63頁、64頁、第134 至136 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找印尼仲介○○○辦理來臺,伊當時給仲介公司8 萬元包辦結婚及到臺程序,仲介公司有解釋要結婚才可以來臺找工作,而伊的目的就是來臺工作,印尼仲介公司有說臺灣仲介公司會幫伊找工作,伊知道伊1 個月薪水3 萬元,但前6 個月伊只能拿1 萬元,伊想其他薪水可能是被仲介公司拿走了,伊在臺灣的第1 份工作是被告介紹的等語(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卷第173 頁至177 頁),核與證人R○○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是應徵工作後,才知道是要假結婚,伊去印尼結婚有獲得約2 萬元的報酬,事後伊一直想將錢退還給被告,但被告說已經無法退回等語相符(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卷第52頁)。雖被告辯稱:伊並未安排證人趙○○與證人R○○結婚,伊只是負責給錢給其友人,證人R○○也不是伊帶去印尼的,伊只是到印尼付錢,順便去玩云云,然據上開證人R○○所言,伊確實是向被告應徵並偕同到印尼辦理假結婚,且獲得2 萬元的報酬,而證人趙○○亦證稱當時在飯店討論因為要來臺工作才結婚一事時,被告亦有在場,足認被告對於上開證人為假結婚一事知之甚明,卻仍安排兩人假結婚,並使證人趙○○以依親名義入臺工作,確有協助假結婚之事實已堪認定,此外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證、臨檢紀錄表、護照影本、證人R○○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結婚首次申辦簽證申請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14、15、25、26、29、80頁至83頁、第149 頁)。又證人R○○、趙○○涉犯偽造文書犯行,亦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195 至198 頁)。㈡附表一編號三之證人庚○○於偵查時證稱:當時是因伊胞兄

己○○在講,伊有答應被告去印尼結婚,後來伊胞兄有拿錢給伊,也是3 至5 萬元間,該次被告也有印尼,伊只有去過印尼1 次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65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庚○○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外僑居留證影本在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17、18、

88、90、98、9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40頁)。另證人庚○○、印尼籍人士李○○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拘役55日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199 至201 頁)。

㈢附表一編號四之證人林○○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在印尼支付

了12條印尼盾,折合新臺幣約4 萬多元的代價辦理假結婚來臺,後來是警察搜索被告辦公室時,伊被查到,是I○○打電話叫伊回印尼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9 、262 頁);而證人丑○○於偵查中證稱:本來是己○○說要去工作,到了機場伊才知道去印尼結婚,是己○○帶伊去的,己○○有說兩年後可以離婚,又說是女佣是合法的,伊到機場時,有拿到1 萬元,有扣護照的錢,後來回來後,在臺灣又拿1 萬元,錢都是己○○拿給伊的,伊只去過印尼1 次,伊沒有要和印尼新娘結婚的意思,伊知道當時己○○在被告公司上班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65頁至66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是看報紙到○○公司,由被告面試,面試過程中,被告有跟伊說是假結婚,幫忙娶新娘回來,新娘實際上是要來臺灣工作,當時伊跟被告、己○○還有一些要去結婚的人一起去印尼,伊去印尼結婚的費用,包括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被告支付,該次被告也有過去印尼,伊在印尼有跟林○○辦理結婚登記,回臺後也有辦理結婚登記,並去警察局幫林○○辦理來臺居留,當時是伊親自辦理還是有人帶伊去,伊記不清楚了,林○○來臺後沒有跟伊生活在一起,伊因結婚有拿到報酬,當時是因為己○○在被告公司跑業務,伊都是跟己○○接洽,但伊並未到己○○的公司或向己○○借錢、簽立借據,伊曾簽過的文件內容是被告公司要給伊3 萬元,分3 次給,合約上並沒有說伊要還錢,伊也不是簽借據,但伊不能和印尼太太聯絡,伊之所以會牽手也只是因為要拍照而已,雖然錢都是己○○給伊的,但事實上也是被告給的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三第215 至21

7 頁反面),雖被告辯稱:證人丑○○都是與證人己○○接觸,證人丑○○可能忘記了這些錢是要還伊的,文件雖然不是跟伊簽的,但是簽的東西是借據,將來要還錢的,伊只是仲介提供借款云云,然就證人林○○、丑○○之證述可知,被告自始就是以假結婚給予報酬之方式非法使印尼籍人士入臺工作,是其辯稱是借款予證人丑○○云云,無足採信。此外,尚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丑○○戶籍謄本、護照影本、證人丑○○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外僑居留證影本附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26、28、29、92、94、97、9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99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8頁)。又證人丑○○、林○○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5日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199 至201 頁)。㈣附表一編號五之證人己○○於偵查時證稱:當時被告是開人

力仲介公司,伊在那邊上班,被告答應要給伊3 至5 萬元,要伊去印尼辦結婚,後來陸續給了伊約2 萬多元,印尼新娘來了以後,被告說是在公司客戶那邊工作,伊想說應該沒有問題,但實際上伊不知道那些印尼新娘在哪裡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65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己○○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在卷(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37、82、84、86、96、9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9頁)。另證人己○○、李○○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拘役55日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199 至

201 頁)。㈤附表一編號六之證人呂○○於偵查時證稱:伊於93年4 月2

日來臺,伊在雅加達見過戊○○1 次,在臺灣則沒有,當時是被告陪伊去辦理居留證,伊是透過印尼仲介○○○、臺灣的被告辦理假結婚,伊付了10條印尼盾,折合新臺幣快4 萬元,抵臺時是被告接機,伊有在被告家見過T○○,也在辦公室見過I○○,伊抵臺後3 天便去雇主家工作,伊來臺灣的薪水有一部分要扣給被告,後來被告有去三峽收容所看伊,說如果伊要回去,就要假裝瘋掉,多餘的薪水會匯到印尼給伊,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60 頁至261 頁),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臺灣配偶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等資料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41、185 、186 、187 、192 、19

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41頁)。又臺灣配偶戊○○涉犯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證人呂○○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4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

2 號卷二第202 至203 頁、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

5 至6 頁)。㈥附表一編號七之Q○○於警詢時證稱:廖○○是伊假結婚的

妻子,伊是透過一個叫小吳的男子介紹認識被告,再由被告帶伊去印尼認識廖○○,因被告說廖○○要來臺打工賺錢,但要用假結婚的方式才能過來,如果伊當人頭老公,就可以賺3 萬元,伊有答應被告,被告是在上飛機前給伊1 萬元,假新娘來臺灣時給1 萬元,入戶口後再給1 萬元,該次同行去印尼的大約有10至12人,在印尼的面談時,是被告在印尼那邊的人員負責,伊迎娶廖○○回臺後,兩人並無履行同居義務,入戶籍時,是由被告帶廖○○與伊在○○戶政事務所樓下會合,伊跟廖○○辦完後,被告就把廖○○帶走,而辦理外僑居留證時,好像是由被告公司的人帶廖○○來,也是辦完以後就把人帶走,伊與被告在○○公司有簽立書面契約,內容就是說3 萬元的給付方式,還有如果在臺灣未辦理結婚事宜,伊要付一筆賠償金給被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55頁至57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查詢列印畫面、證人Q○○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等附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81 、182、184 、187 、195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42頁)。另印尼籍配偶廖○○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證人Q○○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7 至8 頁、第9 至11頁)。

㈦附表一編號八之證人蘇○○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8 月26

日來臺,見過壬○○2 次,都是在辦理延長居留證的時候,伊來臺後並無與壬○○同住,伊是在被告家2 天後就去雇主家,伊是為了來臺工作賺錢,至於如何辦理結婚伊不清楚,伊付了800 萬印尼盾,折合新臺幣約3 萬多元,還押了機車執照,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2 至254 頁、256頁);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伊當時要找工作,看到報紙說有關菲律賓的工業園區有工作,伊就去應徵,應徵時遇到被告,被告跟伊說去印尼辦理結婚把人帶進來,伊去印尼結婚的代價是3 萬元到3 萬5,000 元,蘇○○來臺後並無與伊同住,且除了辦理居留證延展外,都未再見過面,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1 、220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看報紙應徵工作時認識被告,當時被告有告知用結婚的名義去印尼迎娶新娘,有一定的報酬,但是伊忘記報酬多少,應該有幾萬元,伊後來有娶新娘回來後,但因未與新娘聯繫,也不知道新娘在何處,亦未與新娘履行確實的婚姻義務,蘇○○進入臺灣後,因辦理延長居留而見過2 次面,是被告要伊去辦延長居留,伊回臺灣後也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四第150頁至152 頁反面),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登記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50、19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 至4 頁、第55頁),又證人蘇○○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證人壬○○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2至13頁)。

㈧附表一編號九之甘○○於偵訊時供稱:伊於92年11月23日來

臺,當時在印尼及臺灣各見過卯○○1 次,在臺灣是辦居留證時見到的,伊並未與卯○○同住,伊是付了3 萬7,000 元的代價,還押了機車行照,當時是被告來接機,大約4 、5天後就去雇主家,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5 、25

6 頁);證人卯○○於偵查中證稱:伊是看報紙刊登應徵試煙員,後來伊到被告位於○○○路0 段的公司應徵,被告說要去印尼辦理假結婚,被告給我4 萬元,伊不知道甘○○來臺時是何人接機,伊只有在96年4 月30日去移民署辦理簽證及辦理離婚時有見到甘○○,是被告帶伊與甘○○去辦居留簽證,結婚登記則是由伊去辦理的,當初被告是說1 年,但被告一直拖,被告有說要先辦居留才能辦離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0 至211頁、第220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看報紙應徵而認識被告,當時報紙上寫要應徵試煙員,伊前往應徵時,才發現被告是要應徵假結婚,有報酬約3 萬多到4 萬元左右,被告有說是要到印尼結婚,伊後來也去印尼結婚,與伊結婚之女子的名字叫甘○○,伊不知道該名女子何時到臺灣,伊與甘○○無履行婚姻義務,伊也不清楚甘○○去哪了,伊當時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伊去應徵時,被告並未說給伊的錢是暫借款,以後要由外籍人士償還,被告只說是佣金,伊並未支付被告一毛錢,被告也未曾跟伊要過4 萬元,委託書是伊去應徵時,被告叫伊照寫,被告說該委託書是為了假結婚的事情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四第15

3 頁至156 頁反面),雖被告辯稱是借錢云云,然自被告所提出之委託書上並無任何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償還日等資料,復酌以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認被告辯詞實無足採。此外,尚有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卯○○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等資料附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67、134 、136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74 號卷第37、69頁),且證人甘○○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證人卯○○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至11頁)。

㈨附表一編號十之證人鄭○○於偵查中證稱:伊之前是外勞申

請來臺,快滿3 年時,老闆有問可不可以再來,後來是被告打電話給伊,說可以利用假結婚的方式來臺,伊回印尼後,被告有帶W○○跟伊一起去辦結婚手續,後來第二次居留證辦好後,被告就要伊與W○○離婚,伊當時給被告5 萬元的代價,來臺後薪水也有被扣款,扣多少伊不知道,初辦居留證是被告帶伊去的,第2 次辦居留證則是I○○帶伊去的,伊來臺後並無跟W○○同住,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4 至215 頁);證人W○○於偵查時供稱:伊是看報紙找到○○公司,是由被告與伊接洽,被告說,假結婚會給伊

3 萬元,去印尼的機票及食宿由被告負責,鄭○○來臺後並無跟伊同住,伊也沒有跟鄭○○去辦過居留證,鄭○○來臺後也不須要支付任何費用給伊,伊辦理離婚時,鄭○○有跟伊一起去,伊承認假結婚的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34 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是看報紙應徵試煙員,是被告跟伊說要去印尼與印尼新娘辦理結婚,報酬是3 萬5,

000 元,伊有和被告一起去印尼辦理結婚,當時有好幾個試煙員一起去,錢一共分3 次給,第1 次是上飛機前給1 萬元,之後去戶政事務所時辦理結婚時,被告才給第2 筆錢,伊回臺灣的時候,鄭○○沒有跟伊一起回來,鄭○○入境臺灣後,伊也沒有去接機,被告有拿文件給伊,伊自己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被告跟伊說1 年後可以辦理離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53頁反面至5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在是看報紙應徵試煙員工作而到被告公司,被告面試後有說是假結婚,還說給3 萬或3萬5,000 元的報酬,伊有去印尼結婚,結婚對象的姓名,伊忘記了,該女子有入臺,當初要去辦假結婚,兩人有一起去照生活照,但該名女子並無跟伊履行實質的婚姻生活,也未同住,被告沒有說報酬要還被告,但伊跟被告拿錢時,伊有簽委託書,是要去印尼的時候簽1 次,回來臺灣又簽1 次,伊記得好像是3 萬元,分3 次拿,1 張單子要簽3 次,沒有簽有關返還仲介費用給被告的文件,伊從來未跟該女子收錢,也未曾要該女子還伊錢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四第156 頁反面至160 頁),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W○○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附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47、195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 、9 、66頁)。另證人鄭○○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頁),而證人W○○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4至15頁)。

㈩附表一編號十一之證人邱○○於偵查中證稱:伊來臺後,見

過午○○2 次,都是在延長居留證時見到面,伊是透過被告來臺,伊支付了30條印尼盾,折合新臺幣約12萬元的代價,是被告與T○○來接機,隔天後就到雇主那邊工作,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7 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臺灣配偶午○○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附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84、19

6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2至13頁、59頁),又證人邱○○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臺灣配偶午○○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04 至205 頁)。

附表一編號十二之證人酉○○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第

964 號案件審理中供稱:伊是因為想來臺灣工作才跟申○○結婚,伊於印尼時就已知道是假結婚,是被告跟伊說可以用假結婚的方式來臺工作,被告說因為是假結婚,所以不能見老公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4 號卷六第

101 頁至102 頁、第104 頁),且其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卷五第27至28頁)。雖證人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先供稱:伊當時看到介紹結婚之廣告,便到○○○路的辦公室去找被告,伊支付費用10萬元,並跟被告及其他人一起去印尼辦結婚,伊選中酉○○,但酉○○沒有跟伊一起回來,酉○○是於93年4 月30日才搭機來臺,由伊前往接機並將酉○○接回家,伊前後付了10萬元給被告,伊在臺灣有辦公開的結婚事宜,是被告替伊辦的,當時辦理結婚家裡沒有贊成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判決第54頁),然其隨即改稱:伊在臺灣沒有辦理公開儀式,當時是被告替伊辦結婚手續,伊與酉○○同居2 、3 個月,伊曾經因為一個女生難過5 、6 年,所以不想跟酉○○發生性行為,但伊又想結婚,酉○○跟伊同居2 、3 個月跑掉,伊還曾向○○市警察局申請登記為失蹤人口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判決第54頁),可認證人申○○就是否有在臺灣辦理公開結婚儀式一節,前後供述不一,再對照證人申○○前於偵查中供述:伊當時是看報紙上寫○○○○○○公司,伊與酉○○於92年12月結婚,酉○○於93年3 、4 月來臺,住到93年年底,伊有付10萬元給被告,酉○○是於94年2 月跑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34 至135 頁),證人申○○就其與酉○○同居之時間、看報紙刊登何類廣告等情所述亦有矛盾,再酌以證人申○○就其辦理結婚儀式之地點與被告於審理中證述在印尼不同,其又無法提出結婚之經費來源、被告為其辦理結婚之收據等情,足認證人申○○確係明知為不實之結婚事項,向戶政機關申辦結婚之戶籍登記假結婚之事實甚明,且證人申○○所涉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在案(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41號卷第62頁至65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十三之證人古○○○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3

月間來臺,來臺後並未與O○○同住,兩人只在印尼結婚以及在臺辦理居留證時有見過面,當時伊是透過印尼仲介找到被告,被告在印尼跟伊說可以用假結婚的方式來臺灣,代價是5 萬元,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6 、第220 頁);證人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只結過1 次婚,該次為假結婚,伊是看報紙應徵工作,伊當時有問被告會不會有法律問題,被告說應該沒有,伊就參加辦理結婚,伊有拿到

3 萬元的報酬,分別是去之前拿1 萬元,回來後去○○公司拿2 萬元,伊有去印尼迎娶,迎娶的費用是被告先出,回臺有扣住宿費,所以伊總共拿到2 萬5,000 元,伊見過古○○○2 次,1 次是在戶政事務所辦戶籍登記,1 次則是在警察局外事科辦理居留登記,都是伊、古○○○及被告去辦,後來伊有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離婚協議書是被告拿給伊簽的,伊和被告一起去辦的,古○○○入臺時伊沒有去接機,伊也沒有與古○○○同居過,伊從未向被告或○○公司借錢,當時去印尼結婚時,被告也有同行,且同行的5 、6 人都知道是要去辦結婚,讓她們可以過來工作,被告事後並未向伊索討先前的報酬,伊也不知道古○○○有償還那3 萬元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四第227 頁至231 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O○○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15 頁、116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87、125 、127 頁)。又證人古○○○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證人O○○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至11頁)。

附表一編號十四之證人鄒○○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9 月

28日在印尼結婚,在92年12月15日來臺,因伊之前曾在臺灣工作,後來因政策不開放,所以朋友介紹被告給伊認識,伊跟N○○有去拍結婚照,後來又回印尼辦理結婚手續,被告有帶N○○去印尼,伊與被告約定好要給付30萬元的代價,並從薪水裡面扣,伊抵臺時是被告去接機,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3 至214 頁),並有臺灣配偶N○○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22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21、23、45、147 至148 頁)。另證人鄒○○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臺灣配偶N○○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29至30頁)。

附表一編號十五之證人賴○○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是被告帶

X○○到印尼跟伊辦理結婚手續,伊到臺灣時,本來是被告要來接機,但伊跑掉,並與伊老公聯絡,伊來臺時,是180日的居留期間,之後不知道為什麼伊的護照、結婚證書會在被告那邊,被告就幫伊辦居留證,前面180 天的工作是印尼仲介○○○○幫伊介紹,後來的工作則是被告幫伊介紹,伊支付了1,100 萬印尼盾為報酬,來臺後每個月薪水還要扣1萬5,000 元,伊承認假結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81頁);證人X○○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是看報紙就業廣告得知假結婚的訊息,伊在印尼是透過印尼籍女性華僑辦理結婚事宜,伊充當人頭老公假結婚有與被告簽訂書面合約,但被告沒有將合約給伊,被告是分3 次給伊報酬,第1 次是辦完單身證明,去申請戶籍謄本,在桃園中正機場搭機前往印尼時,給伊1 萬元現金,第

2 次是抵達印尼後,落完戶籍,完成結婚的程序後,再給伊

1 萬元的現金,第3 次是等印尼籍女子到達臺灣後,再給伊

1 萬5,000 元現金,被告總共給付伊3 萬5,000 元現金,伊不知印尼籍女子何時來臺,伊有到警察局外事課辦理外僑居留證時,是伊與印尼籍女子一起去,仲介有派人監控辦理情形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36 至138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26、27、28、151 、15

2 頁)。另證人賴○○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2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1至32頁),而證人X○○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至11頁)。附表一編號十六之證人吳○○於警詢中證稱:伊在印尼有跟

丁○○辦理假結婚,是被告帶假老公去給伊認識,當時伊只是想來臺工作賺錢,並無結婚真意,伊一共支付了11條印尼盾給印尼仲介○○○○,在印尼時,伊是和被告、丁○○會合後參加面談,伊於93年4 月11日入境臺灣時,是被告前往接機,隔天伊就去工作了,伊在臺灣的工作都是被告媒介聘雇的,在○○公司內除了被告外,還有I○○在處理假結婚的事情,而伊居留證的初辦、延展都是被告陪同伊去辦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99頁至100 頁反面),證人丁○○於警詢中證稱:伊有與吳○○結婚,但並無同居事實,伊經由朋友的哥哥李○○介紹被告給伊認識,伊並非出於結婚真意,也未與吳○○發生性關係,當時伊是透過李○○、被告一起辦理結婚事宜,也是該

2 人帶伊去面談,伊充當人頭老公並未得到報酬,而吳○○號抵臺時,是李○○將吳○○載到伊住處,吳○○大約住了

2 、3 個月,是被告陪同伊去警察局外事科辦理外僑居留證,伊是因為母親身體不好,才和吳○○假結婚,並申請吳○○來臺照顧母親,因為吳○○住2 、3 個月就離家出走了,伊不曉得吳○○現居何處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40 至142 頁),並有證人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等資料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03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1、33、86、154 、155頁)。而證人吳○○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6至37頁),而證人丁○○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至11頁)。

附表一編號十七之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伊有與印尼籍

女子Y○○結婚,但無共同生活事實,因伊當時在開計程車,有乘客問伊要不要到印尼娶老婆,並跟伊約定好有4 萬元的報酬,是被告陪同伊去辦結婚事宜以及面談,充當人頭老公的報酬部分,第1 次是在回臺灣下飛機時,被告當場給伊

2 萬元,第2 次是假結婚女子入境臺灣時,被告打電話給伊說該女子來臺灣了,要伊帶該女子去辦結婚入戶口登記,等辦好戶口登記後,在戶政事務所門口時,被告又拿5,000 元給伊,並說要伊到○○市○○○路口、○○○路口的公司去收1 萬5,000 元,共計4 萬元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45 至146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54、95至96頁、144 、145 頁)。又印尼籍配偶Y○○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2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3頁及其反面),而證人丙○○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至11頁)。

附表一編號十八之證人尤○○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來臺

,來臺後並未與亥○○同住,伊當時是為了要來臺灣工作,伊與亥○○在印尼結婚時見過1 次面,在臺灣辦理居留證時也有見過,是I○○帶伊去辦理居留證的,印尼仲介並未跟伊說是以假結婚的方式來臺工作,伊給爪哇的仲介公司600萬印尼盾,折合新臺幣約2 萬元,但這新臺幣2 萬元並沒有給○○○的仲介公司,故伊又付給○○○仲介公司800 萬印尼盾,是後來臺灣仲介跟伊說是以假結婚方式來臺,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當初幫伊辦理的人就是被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7頁、第220 頁);證人亥○○於偵查中供稱:伊與尤○○結婚的時間伊忘記了,伊是到一家引介外勞的公司,公司的人跟我說她們不是賣娼的,只是來臺灣作外籍勞工,去結婚後公司會給伊一筆2 、3 萬元的費用,公司有說合約滿1 年就可以離婚,當時是伊與一名男子與尤○○一起去辦理,尤○○來臺後並無與伊同住,伊承認假結婚的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3

3 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是看報紙去○○公司應徵文書處理,被告跟伊說帶一個外勞進來,並叫伊去印尼辦結婚,可以獲得3 萬元的報酬,伊事實上沒有要結婚的意思,伊是和被告一起去印尼,上飛機前伊已經拿到1 萬元,到印尼後,伊有去辦結婚,伊回臺灣後有拿到剩餘的報酬,被告就叫伊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伊當時是因為想要賺錢,才會去做這些事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106 頁),此外,尚有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證人亥○○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等資料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1、

138 、139 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39、100 之1 頁)。又證人尤○○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證人亥○○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4至35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十九之證人蘇○○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10月

以假結婚來臺,工作5 個月,先回印尼辦簽證後再來臺灣,伊在印尼見過C○○1 次,伊要辦居留證時,是被告找C○○一起辦的,當時伊付了4 萬元的代價來臺,雇主給的薪水,一半給伊,一半給被告,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

212 至213 頁),而證人C○○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供述:伊是經過朋友介紹的,伊只有拿到幾千元的報酬,中間被介紹人拿走。伊有跟仲介公司的人去印尼,在印尼跟印尼女子結婚,該名女子沒有跟伊一起回來,伊有到○○戶政事務所與印尼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後來伊都交給被告處理,後來這名女子有進入臺灣,沒有跟伊住同住,伊知道這是假結婚,伊有跟該名外籍女子及被告去警察局辦理居留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152 頁背面)。此外,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證人C○○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47、130 、131 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47、117 之1 頁)。又證人蘇○○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而證人C○○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10 至211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之證人蘇○○於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印尼結

婚時有跟F○○見過面,在臺灣辦理居留證時也有見過,但兩人沒有同住,之前伊曾來過臺灣工作,3 年期滿就回印尼了,但因伊想再來臺灣工作,所以雖然伊沒有跟印尼的先生離婚,但伊還是跟臺灣人結婚,來臺的代價是6 萬元,每個月從伊薪水裡面扣,至於扣多少錢伊不知道,兩次居留證都是被告與F○○帶伊去辦的,伊承認假結婚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5 至21

6 頁),證人F○○於偵查中供稱:伊當時是看報紙找工作,而認識○○公司的人,是被告跟伊說去印尼辦結婚,被告會給伊3 萬元代價,蘇○○來臺後,伊沒有見過蘇○○,也未曾與蘇○○去辦居留證,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33、135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是看報紙而找到被告的,當時是應徵菲律賓試煙員,伊總共拿了3萬多元的酬勞,伊是跟被告一起去辦理結婚,伊當時娶了一個叫蘇○○的印尼人士,伊去印尼前,被告已經先給伊1 萬多元的現金,後來被告有拿一些文件給伊,叫伊去辦理結婚登記,伊也拿文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53頁反面、第130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看報紙找工作,看到被告的仲介公司,因伊也缺錢,所以就答應去印尼,被告有說要給3萬多元的報酬,3 萬多元是分3 次給伊,當時是被告帶伊去印尼,去印尼的費用、飯店費用都是仲介公司出的,伊辦完結婚手續就回臺灣,回臺的戶籍登記是伊自己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的,伊並未去機場接印尼配偶,也從未與印尼配偶一起生活,伊只有在印尼與印尼配偶見過面,伊是假結婚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66 頁至169 頁),雖被告辯稱:剛開始證人F○○的機票和食宿都是自己付費,證人F○○是真心去相親結婚,但因其向證人F○○收費,證人F○○不肯給,後來在印尼那邊,因證人F○○錢不夠,故兩人約好待女方入境後,證人F○○再付錢,之後證人F○○也在臺灣辦了結婚登記,事後卻又說想離婚,因為伊沒辦過這種情形,所以後來伊有補貼F○○機票、食宿費用云云,然倘若被告真係替人辦理至印尼相親結婚,且證人都已在臺登記結婚,相親結婚之事宜均已完成,被告自應所取辦理之必要費用,豈有可能僅因證人F○○事後不滿意欲辦理離婚,而被告自動掏錢貼補證人先前所花之機票、食宿費用之理,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此外,並有證人F○○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等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20、58、60、9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64頁)。另證人蘇○○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30、8466、103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頁),而證人F○○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4至35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一之證人柯○○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7

月2 日來臺,伊與戌○○是假結婚,伊見過戌○○2 次,是在辦理護照以及居留證時見過,當時伊是透過被告來臺,伊在印尼支付了5 條印尼盾,折合新臺幣約2 萬元,來臺後再從薪水裡面扣,伊抵臺時,是被告前來接機,伊到臺灣約3天後就去工作了,伊承認假結婚的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8 至第

259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臺灣配偶戌○○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5、119 、120 、122 、123 之

1 頁)。又證人柯○○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31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8至39頁),而臺灣配偶戌○○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12 至213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二之證人王○○於偵查中證稱:在印尼是仲

介○○○○的公司說可以辦結婚來臺打工,伊來臺時,是被告幫伊辦理結婚,伊老公到印尼與伊辦理結婚登記,辦好後,老公回臺灣,1 個多月後,伊就可以來臺灣了,伊是支付介紹人1,100 萬印尼盾給介紹人,並未給老公代價,來臺後並未與乙○○同住,而是去○○上班3 年,後來在○○賣烤鴨1 年,伊剛來臺時是住被告家,護照是被告及I○○帶伊去辦的,伊沒有去辦居留證,是被告辦好後拿給伊,延期居留也是被告幫伊辦的,來臺後,每個月要扣一些錢給被告,至於多少錢伊忘記了,伊只在離婚時,見過乙○○1 次面,伊承認是假結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41 號卷第72至第73頁、第81頁);證人乙○○於偵查中供稱:伊是透過被告介紹認識王○○,當時被告說王○○是要來臺灣當看護,伊去印尼辦結婚,回來可以拿3 萬元,被告有給伊錢,伊不曉得王○○的居留證、延期居留證是何人所辦,伊出國回來就沒有跟王○○聯絡,當時去印尼時,有簽1 張離婚協議書,時間押在1 年之後,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3號卷第83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當時因為腳受傷無法工作,朋友介紹被告與伊認識,被告說不然就去國外散心,所以被告便叫伊去印尼結婚,讓看護過來,機票費用被告會支付,另外再給伊3 萬元,是被告帶伊去印尼的,回臺後,被告有跟伊連絡,拿一些資料叫伊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伊只有跟被告接觸,辦理結婚與離婚登記時,都是被告帶伊過去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93號卷第32、33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印尼女子王○○是假結婚,伊當時是找朋友才認識被告,聊天時被告有說伊是仲介外籍勞工進來,因伊心情不是很好,想去國外走走,就跟被告一起去印尼,辦理假結婚讓外籍女子進來,目的是為了讓外籍女子來臺當看護,機票、飯店住宿都是被告支付,被告另外再給伊3 萬元的報酬,3 萬元是分3 次給,都是被告給的,同行的人約有10個左右,大家都是去辦假結婚的,回臺後伊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然伊無法確定被告有無跟伊一起去,但被告有給伊資料,伊沒有去機場接印尼配偶,也沒與印尼籍配偶一起生活,被告並未說錢是借給伊的,之後要由印尼配偶還給伊等語(見本院99年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69 頁至171 頁反面),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6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15、16、58、60頁)。又證人王○○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

2 號卷五第40至41頁),而證人乙○○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

2 號卷二第214 至216 頁)。附表一編號二十三之證人沈○○於偵查中證稱:因印尼勞工

凍結,不能來臺灣,是印尼的○○○跟伊說可以用結婚的方式來臺決灣,當時是被告帶辛○○到印尼與伊辦理結婚,伊支付了1,100 萬印尼盾(即11條印尼盾),其中500 萬印尼盾給仲介公司,600 萬印尼盾給介紹人「○○」,伊抵臺時,是被告、T○○去接機,隔天伊就去雇主家,伊來臺後要扣薪水給被告,這部分之前就約定好了,來臺期間並未與辛○○同住,且一直到離婚時才見過辛○○,伊承認假結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3至74頁、第81頁),證人辛○○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之供稱:伊是因朋友介紹伊去當試煙員而認識被告,被告說是要去辦理假結婚,給伊5 萬元的報酬,伊就跟被告去印尼辦理結婚,後來伊也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該名外籍女子入境時,伊沒有去接機,是之後要辦理離婚時,伊才再見到該名女子,伊也沒跟該女子去辦理居留證,伊是在辦離婚時,才有再去○○公司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93號卷第47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辛○○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29、30、53、55頁)。另證人沈○○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0至41頁),而證人辛○○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

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14 至216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證人金○○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仲介

00000 跟伊說可以用假結婚方式來臺,但要付3,500 萬印尼盾(即35條印尼盾),伊付給印尼仲介後,仲介說要給臺灣仲介,來臺後還要扣薪水,是被告帶未○○到印尼與伊辦理結婚手續,伊來臺灣時,是被告與T○○去接機,未○○沒有接機,I○○則是有送伊去辦過居留證,但伊的臺灣老公沒有去,伊來臺的隔天就去雇主家,伊承認假結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5頁);雖證人未○○於偵查中供稱:伊當時是因為朋友介紹而找到○○公司,起初是說要去印尼試香煙,被告到印尼才跟伊說是要結婚,是被告介紹伊與金○○認識,伊當時認為是真結婚,所以有接金○○回家中住,並有與金○○發生關係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3號卷第87頁至89頁),然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當初是朋友介紹伊認識被告,說要做試煙員,後來被告有說是要去假結婚,伊有跟被告一起去印尼辦結婚,也有去○○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該名女子入臺時,伊並未去接機,伊在該女子入臺不久後,有見過該女子,但是辦什麼手續伊忘記了,應該是面試那種的,伊之前所述不實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93號卷第47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金○○是假結婚,伊是看報紙說去印尼試煙,伊就去應徵,公司名稱伊忘了,但該公司是人力仲介公司,伊第二次去公司時,才見到被告,當時被告有說是要去印尼辦假結婚,問伊要不要去,因伊那時缺錢,就答應了,當時被告有說要給伊金錢,但金額多少伊忘記了,伊去印尼的機票、飯店費用都是被告支付的,伊拿護照去公司時,被告有給伊一筆錢,金額忘記了,是被告帶伊去印尼的,還有好幾個不認識的人,大家有交談,都是一起去辦假結婚的,伊從印尼回來後,被告說要去辦結婚登記,故伊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先前被告有說過不得私下與配偶見面,但因伊沒有跟公司說就跟配偶見面,所以被告後來就沒有給伊錢了,伊與金○○見過5 、6 次面,有發生關係,但並未一起生活,伊一開始確實是沒有要與金○○結婚的意思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62 頁至166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未○○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印尼勿加西市政府居民事務處結婚說明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5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42、43、64、67頁)。另證人金○○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2至43頁),而證人未○○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14 至216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五之證人佟○○於偵查中證稱:伊是跟a○

○辦理假結婚來臺,代價是3 萬元,因伊之前是合法的外勞,被告接手後並未將伊的稅金1 萬8,000 元退給伊,是被告說可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伊來臺第2 年工作時跑掉,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42、43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25、26、38之1 、39之1 頁)。另證人佟○○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為緩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4至45頁),而證人a○○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17 至21

8 頁)。附表一編號二十六之證人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被告

替伊安排假結婚來臺,抵臺後是被告與T○○接機,兩次外僑居留證是被告和0000(即I○○)帶伊去辦的,伊老公沒有去,來臺後是被告介紹伊去工作,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8

8 號卷第43至第44頁);證人P○○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在報紙上看到類似出國旅遊的廣告,伊就去○○市○○○路與○○路口的公司詢問,當時因伊沒有護照,公司說要幫忙辦理,之後再約時間去印尼,伊那時心裡猜想可能是假結婚,經過解釋,心裡就確定是假結婚,當時去印尼時,是被告帶伊出團,雖然被告沒說,但大家心知肚明,伊當時只是為了弄點生活費,在臺灣到印尼的班機上,被告有先給伊1萬元,而飯店與機票費用都是仲介公司出,伊跟印尼籍女子結婚、回臺灣辦好手續都有拿到錢,都是由被告拿現金給伊,同行大約還有5 、6 人,大家都知道是去辦假結婚,回臺後,被告有帶伊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伊不知道該女子何時來臺,伊只有在辦理延長居留時見過,是該女子跟被告聯絡,被告叫伊與該女子去辦理延長,伊如果有向被告借錢,也是因為手頭緊,但如果被告有借伊,被告會從還沒給伊的錢裡面扣掉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7

1 頁反面至174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P○○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證人P○○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11、12、33之1 、34至34之1 頁)。又證人廖○○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為緩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4至45頁),而證人P○○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19 至220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之證人蘇○○於偵查中證稱:是印尼的○

○○○公司說可以用結婚來臺,仲介會找老公來印尼辦結婚,當時是被告帶寅○○到印尼跟伊辦理結婚手續,伊要付1,

200 萬印尼盾給印尼仲介,來臺後還要支付被告費用,伊來臺時,是被告及其下屬接機,伊抵臺當天在被告家住1 晚,後來被告替伊安排工作,伊就去雇主家了,伊承認假結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6至77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臺灣配偶寅○○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臺灣配偶寅○○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5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警聲搜字第121號卷第1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16、67、67之1 、69之1 頁)。又證人蘇○○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為緩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6至47頁),而臺灣配偶寅○○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卷二第221 至222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八之證人陳○○偵查中證稱:是印尼的○○

○○公司說可以用結婚來臺,仲介會找老公來印尼辦結婚,當時是被告帶E○○到印尼跟伊辦理結婚手續,伊在印尼付了○○○○公司5 萬元,來臺後不用再支付費用,但薪水一部要給被告,伊抵臺時,是被告前來接機,伊承認假結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8至第79頁);雖證人E○○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當時是為了要照顧生病的父親,所以希望有1 個太太幫伊照顧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74 頁反面),然其亦證述:伊沒有錢買機票,是被告交給伊機票及3 萬元,飯店錢應該也是被告出的,印尼籍配偶入臺時伊沒有去接機,被告有跟伊說要去外交部、戶政事務所簽名,但印尼配偶從未與伊生活在一起,伊也覺得很奇怪,3 萬元是伊向被告借的,但伊到現在還沒有還被告,被告也未向伊追討,伊也沒有去找過陳○○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75頁反面、第176 頁),然倘證人E○○是真心結婚並且請被告協助辦理,何以其不須支付任何機票、住宿等必要費用,況就其所述,伊與陳○○並未共同生活,對於陳○○並未入臺,伊也未曾去尋找,顯見證人E○○並非出於結婚真意,且證人E○○涉犯假結婚之偽造文書之犯行,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在案(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卷二第223 頁至224 頁),是其與證人陳○○確為假結婚之事實已堪認定。此外,尚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E○○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在卷可資佐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91、161 、162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30、第71至71之1 頁)。

附表一編號二十九之證人梁○○於偵查中證稱:伊是經被告

介紹而得知可以假結婚來臺,當時被告問伊要不要再來臺灣工作,伊說如果是假結婚伊不要,被告說不是,伊就付了被告6 萬元,後來被告、T○○有帶地○○來僱主家,幫伊拍照,證明伊與地○○有在交往,伊來臺後並未與地○○同住,而是住在雇主家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07 、208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臺灣配偶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98、104 至106 、137 至138 、143 、239 至240 頁),且證人梁○○涉犯偽造文書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0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8至49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之證人程○○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印尼仲

介○○○跟伊介紹可以假結婚來臺,代價5 萬元,伊於92年10月31日來臺,是被告去接機,G○○沒有去,伊來臺後,是被告替伊安排工作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08 頁至209 頁);雖證人G○○於偵查中供稱:伊是花20萬元請被告幫伊在印尼娶妻,當時伊有去接機,但程○○說要去朋友那裏就不見了,伊付了20萬給被告,被告也有開收據給伊,且伊還有陪程○○去辦居留證,辦完後,程○○的朋友就將程○○接走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80 頁至281 頁),然其自承言語不通,亦不清楚程○○的家庭成員,雖然有陪程○○去辦居留證,但仍未帶程○○返家等情可知,其自始無法與程○○溝通,且對其花了20萬元所迎娶之程○○,但程○○入臺後不與其共同生活一事也未為反對意思,顯然與一般具結婚真意,為求共同生活之婚姻伴侶不同,再者,雖證人G○○聲稱伊支付了20萬元給被告,被告也有開立收據給伊,只是收據遺失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80 頁至281 頁),亦與當時同庭之被告所陳:伊並未開立收據給證人G○○等語不符,參以其對於程○○入臺後居住何處、出生年月日、和兩人何時辦理結婚等節均以記不得等語含糊帶過,而無法清楚說明,顯見證人G○○與程○○,並無結婚真意一節甚明,且其涉犯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0頁至52頁)。此外,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證人G○○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畫面、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07 、115 、139 頁至140 頁、144 、23

5 、235 之1 、236 頁),而證人程○○涉犯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8至49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一之證人馬○○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跟伊說

印尼勞工不能來臺工作,但可以用假結婚方式來臺,伊付了約10萬元,是由被告帶將老公帶到印尼讓伊認識,並辦理結婚,伊來臺時,老公並未來接機,而是被告來接機,伊來臺灣時,每個月雇主還要扣款給被告,其餘的才給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09 頁至

210 頁);證人J○○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92年、93年間形式上辦過1 次結婚,當時伊是看報紙去被告公司應徵試煙員,對方是要伊去結婚,並說有代價,約2 、3 萬元,實際上也有給伊錢,伊在機場時由被告給1 次現金,伊回來後,自己有去辦結婚登記,到被告公司,被告又給了伊1 次錢,馬○○來臺時,伊沒有去接機,也沒有與馬○○聯絡,伊當時是因缺錢而當人頭老公等語(見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六第4 頁至第6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證人J○○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9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16 、121 、14

1 至142 、146 、231 至232 頁)。又證人馬○○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0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8至49頁),而證人J○○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27 至228 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二之證人許○○於偵查中供稱:伊是以假結

婚名義來臺,當時沒有宴請賓客,也沒有舉辦公開儀式,沒有同居事實,伊有付仲介費給被告,但多少錢伊忘記了,是被告帶鄒○○去印尼辦完手續後伊才回臺灣,伊到臺灣的機票錢都是被告出的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偵查卷第71頁至72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臺灣配偶M○○戶籍謄本、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56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卷第13、18之1 、19、23之1 頁至24頁),且證人許○○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3至54頁),而臺灣配偶鄒○○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第229 頁至230 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三之證人辰○○於警詢中證稱:是被告帶巳

○○到印尼介紹給伊認識,伊只是想來臺灣工作,不是真的要與巳○○結婚,伊在印尼時,有跟印尼仲介○○○○簽約,由○○○○幫伊安排結婚,簽約內容有說不可以跟老公住在一起、不可以聯絡,伊交給印尼仲介○○○○10條印尼盾,來臺灣後每個月還要付錢給被告,在印尼的面談時,是印尼仲介帶伊和巳○○去的,當時印尼公司有教伊面談時如何講話,伊於93年4 月11日入境臺灣,是被告前來接機,隔天被告就幫伊安排工作,伊來臺後,未曾與巳○○同住,外僑居留證則是伊和巳○○的親戚一起去辦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6 至11頁);又證人巳○○於警詢中證稱:辰○○是伊假結婚的妻子,伊在印尼見過4 至5 次,是被告帶伊去印尼認識的,被告說辰○○要來臺灣打工賺錢,但要用假結婚的方式才能夠過來,如果伊當人頭老公的話,就可以賺取3 萬元,但伊實際上只拿到2萬餘元,被告是在上飛機去印尼前給1 萬元,假新娘來臺灣時給1 萬元,入戶口後再給5,000 元左右,在印尼時,是被告在印尼那邊的人替安排面談,伊只帶了本人證件,其他都是被告替伊準備好的,伊從未與辰○○履行同居義務,辰○○來臺時,伊也沒見過她,入戶籍時,是伊自己拿資料去戶政事務所辦,辰○○並未出面,外僑居留證則是伊簽好名字交由被告去辦理,伊與被告有簽立書面契約,內容是說3 萬元的給付方式,還有如果伊未在臺灣辦結婚,伊就要賠償被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23至26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證人巳○○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8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48號卷第15、34之1 、35至35之1 頁),又證人巳○○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第233 頁至234 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四之證人劉○○於偵查中證稱:是被告打電

話給伊,說伊可以進來臺灣,伊當時沒有問以何方式來臺,是後來去照相,辦理結婚手續時,伊才知道是以假結婚方式來臺,伊支付6 萬元給被告,至於假老公要付多少錢伊不清楚,伊之前是申請來臺,但因後來不開放印尼勞工來臺,伊只好辦結婚來臺,伊於93年4 月1 日抵臺時,是被告來接機,後來被告帶伊去臺中工作,伊來臺後每個月還要扣錢給被告,被告帶伊去○○時,有跟U○○去辦居留證,但伊並未與U○○同住過,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犯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9號卷第44至45頁);證人U○○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當時是看報紙去應徵試煙員,伊到現場後,被告才說是要去假結婚,並說去印尼假結婚會給伊3 萬5,000 元的代價,伊去印尼的機票、食宿都是被告支付,伊記得報酬是分3 次拿,最後一次是辦理結婚登記完畢後才拿的,都是被告拿給伊的,劉○○入境時,伊並未去接機,伊也不知道劉○○何時入境,是被告跟伊說新娘已經入臺,並約好去辦結婚登記,當時被告也有一起去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六第225 頁至226 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U○○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49號卷第14、16、30、33頁)。而證人劉○○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3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35 至236 頁),證人U○○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37 至238 頁)。

附表一編號三十五之證人陳○○於偵查中供稱:伊是透過被

告介紹的結婚進來的,伊本來要去韓國打工,付錢給印尼公司,結果公司安排伊到臺灣。伊是付錢給之前的印尼公司,○○○○公司部分,伊只付護照費用印尼幣28萬元,折合新臺幣3 萬多元,當時A○○有去印尼跟伊結婚,是被告到印尼接伊一起過來臺灣的,居留證也是被告幫伊辦的,伊根本不知道A○○住哪裡,也不認識A○○的任何親人,伊當時跟A○○住在一間小套房1 星期,因為A○○有精神疾病,伊就走了,伊承認假結婚的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44頁、第52頁),又證人A○○於偵查中亦供稱:當時是被告介紹伊去娶陳○○,被告沒有說代價,伊娶陳○○回來後,被告會去幫陳○○找工作,居留證也是被告辦的,伊承認假結婚的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51至52頁),並有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A○○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21、22頁、37之1 、39頁)。又證人陳○○、A○○涉犯偽造文書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5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2 號卷二第239 至240 頁)。附表一編號三十六之證人許○○於警詢中證稱:伊在印尼有

與宇○○辦理結婚,是透過印尼仲介○○○帶假老公與伊認識,伊當時以為是真結婚,是到臺灣宇○○跟伊說,伊才知道是假結婚,因○○○說護照、結婚都辦好了,不能不去,伊當時有跟○○○借了30條印尼盾當家用,○○○借伊錢後有說,被告非常希望伊到臺灣工作,被告說來臺灣可以工作,但因伊欠○○○錢,所以要扣薪水,在印尼時是○○○安排伊和假老公宇○○去面談,伊是在93年4 月30日來臺,是被告接機,○○公司內部除了被告外,還有I○○在處理假結婚的事務,在臺灣的居留證第1 次是在花蓮辦的,第2 次是在臺北辦的,離婚時伊有跟假老公約好在花蓮車站,假老公接伊到離婚地方辦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5頁反面);證人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當時是去○○○路的公司應徵工作,被告有說是要去印尼娶老婆,伊的機票、食宿都是被告公司負責,是被告帶伊去印尼的,到了印尼那邊有1 位印尼當地的人頭為接應,該男子會說國語,伊在機場要出境前,有先領到被告給的1 萬元的零用錢,回臺後,到公司再領1 萬元,辦好戶口登記後,伊回到被告公司,公司人員又給伊1萬元,伊不知道是何人去接許○○入境,但當時在臺灣時,伊有接到許○○的電話,要伊幫忙辦戶籍、工作證,伊與許○○並未共同居住,結婚登記則是1 位太太帶許○○去花蓮找伊,兩人再一起去辦的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六第220 頁至第221 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印尼護照、外僑居留證影本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87、92、94、92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41頁)。又證人許○○、宇○○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41 頁至242 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三十七之證人孟○○於警詢中證稱:伊是於94年

1 月6 日以結婚依親名義來臺,但伊從未與癸○○同住,也沒有夫妻之實,伊來臺目的只是為了賺錢,伊是由○○公司引進來臺,伊抵臺時,是被告前來接機,隔日被告帶伊去○○○○○○工廠,伊在○○○○工廠的宿舍裡面住了2 個月左右,後來被告於94年3 月間到○○○○○○工廠找○大哥,並告知○大哥要帶伊去辦理外僑居留證,伊便由被告駕駛

1 台白色自小客車先行載伊到○○縣○○市(後改為○○市○○區),詳細地址伊不清楚,並載假老公癸○○,這是伊第1 次在臺灣見到癸○○,渠等一起到○○縣政府警察局(後改為○○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伊是透過被告以假結婚方式非法來臺工作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328 至第329 頁),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63 頁、164 頁)。又證人孟○○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93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6至57頁),而臺灣配偶癸○○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43 至244 頁)。

持用印尼籍人士程○○居留簽證入臺之0000000 於警詢中證

稱(0000000 部分,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602號追加起訴):伊是持0000000 00000 000000(程○○)的簽證入臺,當時是印尼仲介叫伊拿程○○的護照入臺比較快,伊入境3 個月後,被告說因為程○○的人頭老公不配合,辦不出外僑居留證,但可以用馬○○名字辦居留證,伊是以假結婚的方式進入臺灣,伊來臺灣後是被告接機,被告有跟伊約定來臺工作每個月要給伊錢,並有簽訂契約,伊入境後就去○○的工廠上班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03號卷第14至第18頁);證人H○○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娶印尼女子程○○,是被告介紹伊去印尼,並約定3 萬元的代價,但伊實際上只拿到2 萬元的,也是被告帶伊去辦理結婚登記,伊一直不知道程○○何時進到臺灣,被告也找不到她,程○○與0000000 是不同人,伊承認假結婚之偽造文書罪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03號卷第37至第38頁),此外,尚有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03號卷第29之1 、31頁)。又雖印尼籍人士程○○並未入臺,然其與證人H○○假結婚,並由證人H○○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後,讓0000000 持程○○之簽證入臺,該部分亦已該當行使使公務員登不實文書之犯行,又印尼籍人士程○○、證人H○○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45 至24

8 頁)。附表一編號三十九之證人S○○於偵查中證稱:伊頭腦不是

很好,所以無法指認哪2 人帶伊去印尼結婚,他們給伊3 萬元,趙○○結婚後都沒有跟伊住在一起,她一進來臺灣就被仲介的人帶走,趙○○已經回印尼了,伊確認照片的人X○○就是仲介的人之一,伊無法確認被告是否為仲介的人(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36號偵查卷第34頁);而證人X○○於警詢中則證稱:伊第1 次前往印尼辦理假結婚時,認識當地負責辦理假結婚的印尼華僑房○○,趙○○是透過房○○與被告接頭後,以假結婚的方式進入臺灣,房○○以每個月6,000 元的酬勞,請伊幫忙帶假結婚的新娘去申辦居留資料,當時是由被告媒介人頭老公前往印尼,由印尼華僑房○○帶假老公與假新娘去辦理結婚登記並面談,帶印尼新娘來臺後,再由伊帶印尼新娘去外事課辦理居留資料等語(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至4 頁),是從上開證人X○○之證詞可知,就印尼籍人士趙○○之部分,確係經由被告與印尼仲介房○○仲介而與證人S○○辦理假結婚,是被告辯稱並未引進印尼籍人士趙○○云云,顯非足採。此外,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S○○戶籍謄本在卷足參(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22、23、24頁)。又證人S○○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8至59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之證人許○○於警詢中證稱:伊在印尼有與

許○○辦理結婚,是被告帶許○○到印尼,伊才認識許○○,伊並非出於真意而與許○○結婚,伊只是想來臺工作,當時伊有支付5 萬元給印尼仲介00000 ,並有與被告簽約3 年,第1 年來臺工作薪資7,000 元,第2 年是1 萬2,000 元,第3 年是1 萬5,000 元,如果伊跑掉的話,伊要賠錢,在印尼時,是印尼仲介00000 與被告安排伊與許○○去面談,伊於93年9 月21日來臺時,是被告與劉○○一起去接機,伊在被告家住1 天後,被告就帶伊去○○的仲介公司,等雇主來接伊,在○○公司內部,除了被告,0000、T○○在處理假結婚的事務,伊入臺後,僅與許○○見過3 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反面),證人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被告請伊以假結婚的方式讓許○○進入臺灣,當時伊是看報紙應徵試煙員工作,被告有提到印尼人想來臺灣工作,伊覺得可以幫別人賺錢,沒有什麼不好,便答應擔任假結婚人頭,伊去印尼的機票、旅費、食宿都是被告出的,在機場時,被告有給伊一筆錢,但忘記金額是多少,後來伊回臺後,被告有帶伊與許○○去戶政事務所蓋章,並去移民署、警察局辦理居留證,許○○入境後並未與伊同住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

2 號卷六第226 頁至227 頁反面),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證人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印尼勿加西市政府居民事務處結婚說明書、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11、11之1 、18之1 、20、22、23之1 頁)。又證人許○○、許○○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63至64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一之證人顧○○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是透

過印尼仲介○○○之介紹與Z○認識,並辦理假結婚,伊共支付○○○8 條印尼盾,在印尼時,是○○○安排伊與Z○去面談,伊兩次入境(92年11月、93年5 月27日)都是被告去接機,伊第2 次來臺後,是由0000即I○○帶伊去雇主家幫傭,來臺後與Z○見過兩次面,都是辦居留證延展時,初辦時居留證那次,Z○沒有去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7頁);證人Z○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透過朋友認識被告,當時被告已經在經營人力仲介,是被告說需要工人,叫伊幫忙把顧○○娶過來,讓顧○○在臺灣工作,被告有帶伊去印尼辦理結婚手續,機票、食宿費用伊有出一半的錢,後來回到臺灣後,伊和顧○○有去辦理結婚登記、居留證,但除此之外就沒有再聯絡,也未共同生活,當時被告有包個小紅包給伊,伊是假結婚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七第176 頁至17

9 頁),並有證人Z○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29、29之1 至30、31之1 、3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52頁)。又證人顧○○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65至66頁),而證人Z○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49 至250 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二之證人郭○○於警詢中證稱:伊是在93年

4 月6 日從桃園機場入境,是用假結婚的名義進入臺灣,當時伊在印尼給了印尼仲介○○○○6 萬元,在印尼辦理假結婚時,是被告帶假老公宙○○給伊認識,並由○○○○所屬公司的人安排面談,來臺時則是由被告接機,伊在被告家住

1 星期後,被告即安排伊去工作,當時雇主都是直接付現金,第1 年每個月3,000 元,第2 年約定1 萬2,000 元,但伊有被被告扣錢,伊實際上每月領1 萬元,伊將探親名義居留改辦居留簽證時,是I○○帶伊去的,伊和I○○以及假老公直接約在政府單位裏面等,但去○○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時,僅有伊與I○○去,假老公沒去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34頁至第35頁),並有臺灣配偶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印尼護照、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36之1 、37、38之1、40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82頁)。又證人郭○○、臺灣配偶宙○○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51 至252 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三之證人蘇○○於警詢中證稱:伊是因為假

結婚來臺工作想回印尼回不去,而前往警局投案,伊有與王○○(現更名為甲○○)結婚,伊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印尼仲介○○○,並由○○○安排伊與王○○結婚,伊當時只是想來臺工作,但印尼外勞遭臺灣凍結,○○○告訴伊可以利用假結婚方式來臺工作,伊並非出於真意與王○○結婚,伊在印尼是透過○○○幫伊辦理結婚事宜,並支付12條印尼盾給○○○,伊是於93年4 月18日持依親簽證入臺,並由被告前往機場接機,入臺後每次辦理居留時,伊都會與王○○見面,總共4 次,初辦居留證時,是由被告帶王○○至伊工作場所,而由伊與王○○一同去辦理,之後3 次居留證延展都是伊和王○○約好一起去辦,伊在臺灣的仲介就是被告,並由被告介紹工作給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並有臺灣配偶甲○○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46、46之1、48、49之1 頁)。又證人蘇○○、臺灣配偶甲○○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02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

2 號卷二第253 至254 頁)。附表一編號四十四之證人陳○○於警詢中證稱:伊在印尼有

跟玄○○辦理假結婚,是被告帶假老公給伊認識,伊只是想來臺工作,並無結婚真意,伊約在前次當外勞工作結束前(約92年中)有先支付被告5 萬元,但伊回到印尼後,伊沒有錢支付,印尼仲介跟伊說可以等伊到臺灣時,從伊薪水裡面扣,伊當時沒有簽約,但被告告訴伊可以再到臺灣打工賺錢,當時被告帶伊至印尼公司後,伊與玄○○會合後參加面談,伊於93年2 月15日以假結婚名義入臺時,是被告前去接機,伊先去被告家住1 天後,隔天就到雇主家工作,直至遭警方查獲,外僑居留證的初辦及延展都是被告載伊到警察局,伊自己下車辦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53頁至第54頁反面),並有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55之1 、57、58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92頁)。又證人陳○○、玄○○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01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55 至256 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五之證人陳○○於警詢中證稱:伊在印尼有

和D○○辦理結婚,是被告帶假老公到印尼與伊認識的,伊並非出於結婚真意,只是想來臺灣工作賺錢,伊於92年9 月間詢問被告是否可以再來臺工作,當時被告說一定要辦理假結婚才可以第二次來臺工作,伊共支付5 萬元給被告,被告才幫伊用假結婚的方式來臺工作,在印尼時,是印尼仲介○○○帶伊、被告、D○○會合後面談,伊於93年2 月17日來臺,是被告的人來接機,○○公司內部除被告外,尚有I○○、T○○在處理假結婚的事務,當時是○○公司的人帶伊和假老公一起去○○市政府警察局辦居留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59頁至第61頁),並有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66、67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83頁)。另證人陳○○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

0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67至68頁),而臺灣配偶D○○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257 至259 頁)。附表一編號四十六之證人楊○○於警詢中證稱:伊是透過印

尼仲介0000000 介紹伊與印尼仲介○○○○認識,再由○○○○與臺灣仲介安排伊與K○○辦理結婚,當時因印尼外勞被凍結,伊只是為了可以來臺灣工作,並非出於結婚真意與K○○結婚,伊有支付15條印尼盾給印尼仲介0000000 ,在印尼時,是由○○○○安排公司的人帶伊與K○○去面談,伊於92年6 月12日持依親簽證入臺時是被告來接機,被告是直接帶伊去○○雇主家,入臺後每次辦理居留證時都會與K○○見面,總共3 次,但伊與K○○並無共同居住,當時伊與被告在印尼辦理假結婚時,有約定好5 萬元的代價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反面),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3之

1 、74之1 、75之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68頁)。另證人楊○○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0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69至70頁),而臺灣配偶K○○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60 至261 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七之證人蘇○○於警詢中證稱:伊是透過印

尼仲介○○○○以及被告的介紹,而與蔡○○(即V○○)假結婚,因當時印尼勞工遭凍結,但伊想來臺灣工作,○○○○就安排伊以假結婚的方式來臺工作,伊有支付11條印尼盾給○○○○,在印尼時,也是○○○○安排伊與蔡○○去面談,伊是於92年11月10日持180 天停留簽證入境臺灣,因在臺改辦居留證未過而出境,復於93年4 月11日持居留簽證入臺,當時是被告接機,伊入臺後,被告就直接帶伊去雇主家工作,伊每次辦理居留證時都會與蔡○○碰面,見過2 次,伊與蔡○○並無共同居住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偵查卷第76頁至第77頁反面),並有V○○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外僑居留證影本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9、79之1 、80之1 、8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80頁)。又證人蘇○○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02

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71至72頁),而臺灣配偶V○○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262 至263 頁)。

附表一編號四十八之證人黃○○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3年6

月15日以假結婚名義入臺,伊只在印尼見過伊老公1 次,伊當時結婚時並無宴客,而伊結婚的目的是為了來台賺錢,假老公也知道是假結婚,不會一起生活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470號偵查卷第64頁至第65頁);而證人B○○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被告仲介伊假結婚,並由伊準備證件,其他則由被告處理,被告並有陪同伊去印尼,伊只和黃○○見過一次面,黃○○來臺後就沒有見過了,在臺灣的結婚登記是被告叫伊去辦的,黃○○是要來臺灣工作,伊也沒有與黃○○結婚生活的意思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470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4頁);雖證人B○○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當時僅是去印尼玩,順便看看有適合的對象,伊當時是有結婚的打算云云,然其對於部分重要細節多表示拒絕回答,且其既證稱:伊是因為應徵工作才去被告公司,當時面試時未錄取伊,隔了一週被告打給伊,說要伊作其他事情,伊當時是跟被告、其他男子一起去印尼,機票、食宿都是被告先墊付,當時出境時被告有先借伊100 元美金,回臺後還給被告,被告並未跟伊要,被告有說過辦理結婚登記要給伊4 萬元,伊也不知道是何人安排黃○○入境、如何入境,伊在臺灣沒有見過被告黃○○等語,然倘證人B○○真是透過被告辦理結婚,何以被告需給付證人B○○4 萬元,且其雖稱真心結婚,但卻對配偶何時入境一無所知,且自承在臺灣沒有見過證人黃○○等語可見,證人並無結婚真意,況且參以其表示因伊未配合辦理後續相關證件,且伊在上飛機前有點反悔,但因伊已答應配合被告要假結婚,而且被告說如果伊反悔,要將先前的錢討回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六第221 頁反面至第223 頁、第224 頁),足認證人B○○確有收取被告給予之報酬,並擔任假結婚的人頭老公之事實甚明,且證人B○○所涉偽造文書犯行,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6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在案,是被告辯稱不知情,是證人B○○欠伊錢,被告不知證人B○○與證人黃○○的關係云云,不足採信。此外,尚有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證人黃○○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在卷可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46至48頁、第50頁)。又本件如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各對配偶間先前互不相

識,印尼籍人士來臺目的係為工作賺錢,被告偕臺灣配偶至印尼與印尼籍人士完成結婚手續,印尼籍人士入境後未與臺籍配偶家庭共同生活,旋為被告接機載返他處予以暫時安置,並至○○公司簽約,安排赴各地為雇主工作,顯然並無婚姻情感基礎及同居共財以達永久生活之客觀事實存在,依被告所述○○公司營業範圍係引進外籍勞力,即應循合法管道聘僱外勞來臺工作,渠既非跨國婚姻媒合業者,為使如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印尼籍人士得繼續來臺工作,竟為渠等辦理以假結婚依親名義來臺,並於入境後安排工作,從中獲取佣金報酬,或從印尼籍人士勞動所得剝取利潤,被告直接或間接主導該事業的執行,而另案被告子○○、I○○、T○○等人則依被告指示參與與外籍配偶聯繫及居留手續等事務執行,彼此間互有職司分工,縱臺灣配偶申請不實之結婚登記,被告本人未親自辦理,然結婚登記係印尼籍人士能以依親名義來臺之必要條件,而臺灣配偶又係經由被告指示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或由被告陪同前往辦理,且印尼籍人士亦持結婚登記後戶籍謄本文件向我國駐地外館行使申請居留入境,又假結婚配偶間彼此互不相識,顯然期間流程亦係透過○○公司之被告聯繫、辦理,被告明知印尼籍人士來臺並非為與臺灣配偶永久共同生活,而係以假結婚依親名義經由上開手續,以遂另赴雇主處工作目的明確,故被告與另案被告子○○、I○○、T○○等人與印尼籍人士、臺灣配偶所為均出於同一目的,而期間由臺灣配偶申請戶籍登記並持謄本行使之而遂行,此係以假結婚引進外籍配偶來臺工作整個計畫其中重要一環,故被告顯係基於正犯意思,與其另案被告子○○、I○○、T○○等人以及上開配偶互為同謀,而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遂行○○公司以假結婚依親名義,行引進印尼籍人士來臺打工不法犯罪計畫之實,期間並犯偽造文書犯行,渠既係基於自己正犯意思,相互利用共犯行為,以遂行構成要件事實,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分別與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之臺灣配偶、印尼籍人士有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應可認定。另辯護人認本件與先前最高法院之判決為同一案件,應為免訴云云,然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633號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本件犯行與其另行私行拘禁外籍人士之行為態樣不同,況且,被告於另案中被訴之私行拘禁犯行(對於蘇○○、孟○○、陳○○),係被告因印尼籍人士無法交代其他印尼籍人士去向、不堪工作逃跑、或因薪資不足給付仲介等緣由而遭被告拘禁,且拘禁手段亦不相同,自難認與本件係同一事件,是辯護人認本件應予免訴云云,容有誤會。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63 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罪,法定刑所處罰金刑部分,據

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及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上開罪名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不變,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人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參照),於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刪除,則被告共同偽造文書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依修正前刑法得論以連續犯一罪,較修正後刑法數罪併罰之效果,自以適用修正前連續犯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已有變更(非單純文字之更改),累

犯法律既有變更,自應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適用,倘其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新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37號、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本件行為後,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業經修正,由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並增訂第2項強制工作處分之累犯認定,經比較上述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而應適用行為時之累犯規定。⒌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有關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之規定(

即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 條之規定);共犯之規定(即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均構成共犯);與新舊法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只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累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天○○並非較為有利,比較結果,本件前揭法律變更之部分,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屬法律變更部分,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非屬法律變更之部分,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按結婚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為結婚之登記,戶籍法第17條及第3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登記之際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予戶政機關查驗後,即應予以登載,戶籍法施行法第13條第

2 項、第17條亦定有明文,是關於結婚之戶籍登記,戶籍機關當僅有形式審查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此觀之戶籍法第54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應處9,000 元以下罰鍰一節,即可知之,是明知無結婚之實,卻使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為結婚之登記,自構成刑法第214 條之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與另案被告子○○、T○○、I○○(自93年中起)夥同附表一(除編號二外)各編號所示臺灣配偶、印尼籍人士明知無結婚之實,卻使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為結婚之登記。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又被告與另案被告子○○、T○○、I○○(I○○自93年中起)以及在印尼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仲介人士間,各與如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之假結婚雙方,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所為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連續犯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就其所犯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政府法令宣示凍結印尼籍外勞入境審核,竟以假結婚方式,使如附表一(除編號二外)所示印尼籍人士得以入境工作,並據此向主管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請領登載不實之戶籍謄本等公文書持之使用,對於我國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所生損害非輕,且所引進之外籍配偶人數眾多,影響婚姻倫常,並造成我國外籍勞工引用制度之健全之嚴重破壞,並增添日後主管機關搜捕逃逸外籍人士之勞費及衍生司法偵審資源耗費,圖自己獲利而將上開惡害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並參酌被告主導本件假結婚真工作之犯罪情節、獲取之利益、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矢口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檢察官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附此敘明。

參、爰不另為無罪之部分(涉犯刑法第302 條之部分、附表一編號二)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97年度偵字第409 、7123、7124、7125、7127、7128號)於併辦意旨書中認被告以辦理假結婚,使各該印尼籍人士得以依親身分進入中華民國居住及工作,而印尼籍人士或於印尼抵押機車行照或一定數額之印尼盾作為擔保,或於臺灣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作為報酬,被告為圖厚利,且避免各該印尼籍人士(呂○○、蘇○○、甘○○、邱○○、酉○○、林○○、鄒○○、蘇○○、柯○○、王○○、沈○○、金○○、佟○○、廖○○、蘇○○、陳○○、梁○○、程○○、馬○○)來臺後拒絕給付假結婚之費用,竟依情形分別扣留各該印尼籍人士之護照及居留證,用以剋扣其等薪資報酬,而印尼籍人士因無護照或居留證證明其身分,為免遭警察查緝,不敢任意離去僱主所在,被告以此不法方式剝奪印尼籍人士出入國境及居住遷徒之自由,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2 條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嫌。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意旨認被告明知附表一編號二之印尼籍人士楊○○與附表一編號一之證人趙○○是夫妻關係,楊○○為求來臺打工賺錢,並無與臺灣配偶L○○(業於93年2 月14日死亡)結婚之真意,被告竟與「○○○」、另案被告黃○○共同居間假結婚,進而使楊○○得以依親名義申請來臺打工賺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21

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私行拘禁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非法方法,使他人喪失決定其行動自由之自主權利為要件,其中「私行拘禁」屬例示性、狹義性之規定,「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則屬於補充性、廣義性之規定,但須有以各種非法之方法,致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成立要件,而所謂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應以有具體行為,使人之行動喪失自由,方能成立,倘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直接使他人喪失決定其行動自由之自主權利,縱其行為可能使他人之生活便利受有限制,仍不得以上開妨害自由罪名相繩。又護照為表彰身分之證明,與持有證照之人行動是否自由,尚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如因無護照以致行動受到干擾,亦係外界原因之介入使然,應非扣留護照之直接結果。末按護照條例第4 條規定,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又護照條例所稱之「護照」係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亦定有明定。衡以護照條例第4條之立法理由,係因國人對於護照之保管及使用無正確觀念,為避免國人因債務糾紛或其他個人因素而扣留他人護照或容他人將護照扣留而增訂。從而,扣留他人非中華民國之護照,自無護照條例第25條、第4 條規定之適用。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妨害自由行為,無非係以外籍人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為其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而其辯護人亦以:「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護照條例第1 條定有明文。故護照條例第4 條規定之「護照」自屬指中華民國護照。而同法第25條之護照,自亦指中華民國護照。檢察官所指述違反護照條例第25條之罪部分,姑不論其是否真正,其所涉者皆非中華民國之護照,故應無違反護照條例第25條之罪之可能;又附表一編號

一、十、十三、十八、二十、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

十一、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所示之人均稱未遭扣押護照或居留證,倘被告欲以扣留外籍人士之證件資料為手段,當無分別僅對特定人為扣留證件,而對部分外籍人士卻不扣留證件,且依外籍人士所言,渠等工作當需出外,均有可能遭警臨檢,自無由被告保管其護照或居留證之理。且在與印尼仲介聯絡之後,亦得知實際上外籍人士當初有書立同意書由被告保管其護照等資料,外籍人士既已同意由被告保管,何來妨害自由之可言,且員警搜索被告公司、住家均未發現有外籍人士之護照或居留證,亦足證明被告並無扣押渠等之護照或居留證,況且,依外籍人士所述被告扣押其護照或居留證,則渠等又如何應訊,又如何回國,此部分只需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印尼駐臺辦事處查詢其持何護照返國即可得證,如其有換發新護照,是以遺失或以到期為由,一問即可得知,況自證人呂○○、蘇○○之雇主簡○○、尤○○、佟○○、廖○○、酉○○、申○○、劉○○、陳○○、邱○○、蘇○○、甘○○、許○○、陳○○、柯○○、馬○○、沈○○、王○○、梁○○、程○○等人於警詢、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所述,以及邱○○、蘇○○、蘇○○、尤○○均有返鄉紀錄,蘇○○、古○○○、鄒○○、鄭○○坦承護照在伊身上之陳述內容可知,被告並無扣留外籍人士之護照或居留證之行為,又附表一編號二之楊○○非被告引進等語,為被告辯護。

四、經查:

㈠、證人呂○○於警詢中證稱:伊的護照、外僑居留證是放在公司,因為被告說不可以自己保管,所以伊就同意由被告保管,被告說臺灣壞人很多,會把伊拐跑,所以伊在臺灣不可以亂跑出去,不可以有朋友,因為被告這樣說,故伊也就不想出門了,如果伊要匯錢,伊可以給2 個小時出去匯錢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38頁、第46、47頁),證人甘○○於警詢中證稱:護照、外僑居留證都是在伊剛來臺灣時就被被告拿走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74 號卷第32頁);證人邱○○於警詢中證稱:被告說幫伊保管護照與外僑居留證,伊曾經跟被告提出要拿回,但被告說不可以,只給伊影本,伊在臺灣很自由,每個星期都放假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78、79頁);證人鄒○○於偵查中證稱:伊剛來臺時,護照及居留證都在被告那裡,一直到快第3 年時(95年初)才還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3 頁);證人蘇○○於偵查時證稱:伊剛來臺時,護照及居留證都在被告那邊,可能是怕伊跑掉,3 月份才還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1 頁);證人柯○○於偵查中證稱:伊的護照及居留證都扣在被告那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58 頁);證人沈○○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在伊下飛機後就把護照和外僑居留證拿走,說要代為保管,外僑居留證大概在來臺1 年多後就還給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

1 號卷第25頁);證人金○○於偵查中證稱:護照一下飛機就被被告收走了,因為被告說要辦居留證,但辦好居留證後也沒有把護照還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5頁):證人佟○○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在伊來臺後就把護照拿走,說要代為保管,居留證也在被告那邊,被告曾說付錢可買回護照和居留證還我,但被告至96年5 月才主動交還給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23頁);證人廖○○部分於偵查中證稱:伊的居留證及護照被被告收走,護照還在被告那邊,居留證還給伊不到半年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66頁);證人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把居留證給伊,護照沒有還伊,我在公司時,被告就把護照收走了,說要替伊保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7頁);證人陳○○於警詢中證稱:伊到仲介公司,被告就把護照及居留證拿走,並由被告保管,一直到2 個月前被告才將外僑居留證還伊,由伊自己保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20、23頁);證人梁○○於偵查中證稱:護照是M下飛機就被拿走了,伊來臺灣後隔天辦居留證,被告也把居留證拿走了,可能是怕伊跑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08 頁);證人程○○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扣伊護照及居留證,可能是怕伊逃跑,故只給伊影本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46頁),從上開證人證詞可知,外籍人士雖於入臺後即將護照或居留證交予被告,然其多出於同意交由被告保管,甚至部分係因辦理入境、居留證等事宜而交予被告,尚難遽認被告有扣留渠等護照之情,且該外籍人士雖稱部分不自由,然其人身自由並未受拘束,縱使被告固有叮嚀其等勿任意外出,也僅係考量外籍人士係以假結婚來臺,若任意在外行走,或會造成警方查獲其等非法來臺而遭逮捕之可能,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其等行動自由之故意。

㈡、雖證人林○○於警詢中證稱:被告說護照和外僑居留證由被告保管,伊不可以拿護照和居留證,伊曾經跟被告說想回印尼,但被告說要給被告10萬元才能回印尼,被告於95年11月間曾經把居留證交給伊,說怕伊在外面遇到臨檢,因為被告跟雇主說不能讓伊有手機或到處亂跑,所以伊不是很自由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99頁至100 頁);證人蘇○○於警詢中證稱:伊的護照、外僑居留證等證件都是由仲介替伊保管,伊曾經跟被告說過要拿回護照與外僑居留證,但被告不給,伊來臺入境後行動不是很自由,因為被告不讓伊有手機對外聯絡,手機是工廠的老闆娘小孩買給伊用的,當時辦好外僑居留證時,伊有跟I○○說要拿回護照跟外僑居留,但是I○○說不用,不還給伊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56、63頁),又於偵查中證稱:伊來台後,因為還沒有找到雇主,所以在被告母親家不能出去,在雇主家時行動自由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4 、255 頁);證人酉○○證稱:伊來臺後,居留證由伊自己保管,護照被告拿去了,被告說護照不能給伊,所以伊不能回印尼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91頁);證人王○○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扣留伊的護照,伊曾向被告要求取回護照返回印尼,被告跟伊說「沒辦法,不能回去,警方會在機場捉伊」,伊說會再跟老闆談讓伊繼續留下來工作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9 頁);證人馬○○於警詢中證稱:伊一入境臺灣,護照正本及辦好的居留證都被被告扣走,伊有跟被告要過護照及居留證,但被告都不還給我,被告跟伊講不還給伊是因為怕伊跑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60至61頁),然此均為證人單方證述,已難遽信其等確有索討護照遭拒之情,且部分甚為證人臆測之詞,故難僅以被告上揭消極未返還護照之行為,而認其等有何強暴、脅迫之強制或扣留護照等犯行。

㈢、又參以其餘印尼籍配偶於受僱工作期間,其中或有更易雇主及工作地點,或有逃離原先雇主而另覓他處工作等情形,渠行動均來去自如,未有人身自由受拘受之情形,況又無證據證明被告係用強暴或脅迫之方法,非法取得及扣留渠護照,按前述意旨,尚難以此即逕認為被告是以非法方法剝奪外籍人士之行動自由。

㈣、另附表一編號二之楊○○乃另案被告黃○○引進,非被告引進,有另案被告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來臺前已結婚5 年,先生是趙○○,伊和趙○○在臺的聯絡人不同,當時因外勞凍結,所以伊才找仲介以假結婚方式來臺,另案被告黃○○有跟伊說要去工廠工作,並由司機帶伊去工廠,當時也是另案被告黃○○跟伊說薪水扣款的問題等語(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卷第132 頁至142 頁),參以其於偵查中供稱:伊和趙○○在印尼的仲介公司是同一家,但在臺灣的仲介是不同的,伊來臺後,先是住在另案被告黃○○那裡,而伊在臺灣的配偶也是另案被告黃○○帶過去的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105 頁)可知,該印尼籍人士假結婚之部分應是另案被告黃○○所引進,且另案被告黃○○所涉部分已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是該部分既非被告引進,自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於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何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程度或引進附表一編號二印尼籍人士楊○○之犯行,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刑法第302 條及附表一編號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前揭犯行與已起訴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4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附表一:

【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天○○涉嫌妨害自由等】┌─┬────────┬───┬────┬────┬────┬──────┬──────┬──────┐│編│印尼籍人士(中文│ 臺灣 │印尼舉行│臺灣結婚│印尼籍人│備 註│遭被告等人扣│外籍人士居留││號│名) │ 配偶 │結婚日期│登記日期│士入境時│ │留護照、居留│狀況 ││ │ │ │ │及地點 │間 │ │證等情形 │ │├─┼────────┼───┼────┼────┼────┼──────┼──────┼──────┤│一│00000000 │R○○│92.00.00│93.0.00 │93.0.0 │桃園95偵4066│未遭扣押 │96.0.0出境 ││ │(中文姓名趙○○│ │ │○○市○│ │ │ │ ││ │)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二│000 0000000 │L○○│92.0.00 │92.00.00│93.0.00 │桃園95偵4066│未遭扣押 │96.0.0出境 ││ │(中文姓名楊○○│ │ │ │ │ │ │ ││ │) │ │ │ │ │ │ │ │├─┼────────┼───┼────┼────┼────┼──────┼──────┼──────┤│三│00000000(中文姓│庚○○│92.0.00 │93.0.00 │93.0.00 │基隆95偵4918│無李○○筆錄│97.0.00出境 ││ │名李○○) │ │ │○○市○│ │併案 │ │ ││ │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0(中文姓│丑○○│92.0.00 │93.0.0 │93.0.00 │基隆95偵4918│護照及外僑居│96.00.00出境││ │名林○○) │ │ │○○市○│ │併案 │留證(96偵84│ ││ │ │ │ │○區戶政│ │ │66卷一第259 │ ││ │ │ │ │事務所 │ │ │頁) │ │├─┼────────┼───┼────┼────┼────┼──────┼──────┼──────┤│五│0000000 (中文姓│己○○│92.0.0 │92.00.0 │92.00.0 │基隆95偵4918│無李○○筆錄│98.0.00出境 ││ │名李○○) │ │ │○○市○│ │併案 │ │ ││ │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六│00000 (中文姓名│戊○○│92.00.00│93.0.00 │93.0.0 │96偵2430、84│護照及外僑居│96.00.00出境││ │呂○○) │ │ │○○市○│ │66併案(退併│留證(96偵24│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30卷第38頁、│ ││ │ │ │ │事務所 │ │27、7128) │第46頁;96偵│ ││ │ │ │ │ │ │ │8466卷一第26│ ││ │ │ │ │ │ │ │1 頁) │ │├─┼────────┼───┼────┼────┼────┼──────┼──────┼──────┤│七│0000000 (中文廖│Q○○│92.0.00 │92.00.00│92.00.00│96偵2430、84│無廖○○筆錄│98.0.00出境 ││ │○○) │ │ │○○市○│ │66併案(退併│ │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八│00000000(中文姓│壬○○│92.0.00 │92.00.00│93.0.00 │96偵2430、84│護照及外僑居│97.0.00出境 ││ │名蘇○○) │ │ │○○市○│ │66併案(退併│留證(96偵84│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66卷一第56頁│ ││ │ │ │ │事務所 │ │27、7128) │、第63頁、第│ ││ │ │ │ │ │ │ │254 頁) │ │├─┼────────┼───┼────┼────┼────┼──────┼──────┼──────┤│九│00000000000 │卯○○│92.0.00 │92.00.0 │93.0.00 │96偵2430、84│護照及外僑居│96.00.00出境││ │0000000 (中文姓│ │ │○○市○│ │66併案(退併│留證(96偵10│ ││ │名甘○○)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374 卷第32頁│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00 0000(中文│W○○│92.00.00│92.00.00│93.0.00 │96偵2430、84│未遭扣押 │96.00.0出境 ││ │姓名鄭○○) │ │ │○○市○│ │66併案(退併│ │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00000(中文姓│午○○│92.0.00 │92.0.00 │93.0.00 │96偵2430、84│護照及外僑居│96.00.00出境││一│名邱○○) │ │ │○○縣○│ │66併案(退併│留證(96偵84│ ││ │ │ │ │○市戶政│ │後改分97偵71│66卷一第257 │ ││ │ │ │ │事務所 │ │27、7128) │頁) │ │├─┼────────┼───┼────┼────┼────┼──────┼──────┼──────┤│十│0000 000000000(│申○○│92.00.00│93.0.0 │93.0.00 │96偵2430、84│護照(96偵84│99.0.0出境 ││二│中文姓名酉○○)│ │ │○○市○│ │66併案(退併│66卷一第91頁│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 000000000 (│O○○│92.0.00 │92.0.00 │93.0.00 │96偵2430、84│未遭扣押 │96.00.00出境││三│中文姓名古○○○│ │ │○○市○│ │66併案(退併│ │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 000000000 (│N○○│92.0.00 │92.00.00│93.0.00 │96偵2430、84│護照及外僑居│96.0.00出境 ││四│中文姓名鄒○○)│ │ │○○市○│ │66併案(退併│留證(96偵24│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30卷第222 頁│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0000 (中文姓│X○○│92.0.00 │92.0.00 │92.0.00 │96偵2430、84│護照(96偵25│97.00.00出境││五│名賴○○) │ │ │○○市○│ │66併案(退併│421 卷第81頁│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000 000000 (│丁○○│92.0.00 │93.0.00 │93.0.00 │96偵2430、84│護照(99偵62│98.0.00出境 ││六│中文姓名吳○○)│ │ │○○市○│ │66併案(退併│16卷第101 頁│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 │ │ │ │ │ │99偵6216併案│ │ │├─┼────────┼───┼────┼────┼────┼──────┼──────┼──────┤│十│000000(中文姓名│丙○○│92.0.00 │92.00.0 │93.0.00 │96偵2430、84│無Y○○筆錄│96.00.00出境││七│Y○○) │ │ │○○市○│ │66併案(退併│ │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0000 (中文姓│亥○○│92.0.0 │92.0.00 │93.0.00 │96偵2430、84│未遭扣押 │97.0.0出境 ││八│名尤○○) │ │ │○○市○│ │66併案(退併│ │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十│00000000(中文姓│C○○│92.0.00 │92.00.00│93.0.00 │96偵2430、84│護照及外僑居│96.00.00出境││九│名蘇○○) │ │ │○○市○│ │66併案(退併│留證(96偵24│ ││ │ │ │ │○區第一│ │後改分97偵71│30卷第221 頁│ ││ │ │ │ │戶政事務│ │27、7128) │) │ ││ │ │ │ │所 │ │ │ │ │├─┼────────┼───┼────┼────┼────┼──────┼──────┼──────┤│二│0000000 (中文姓│F○○│92.00.00│93.0.0 │93.0.00 │96偵2430、84│未遭扣押 │96.00.00出境││十│名蘇○○) │ │ │○○市○│ │66併案(退併│ │ ││ │ │ │ │○區戶政│ │後改分97偵71│ │ ││ │ │ │ │事務所 │ │27、7128) │ │ │├─┼────────┼───┼────┼────┼────┼──────┼──────┼──────┤│二│0000000(中文姓名│戌○○│92.0.00 │92.0.00 │92.0.0 │96偵25420 、│護照及外僑居│96.00.00出境││十│柯○○) │ │ │○○市○│ │25421 併案(│留證(96偵84│ ││一│ │ │ │○區戶政│ │退併後改分97│66卷一第258 │ ││ │ │ │ │事務所 │ │偵7123、7124│頁) │ ││ │ │ │ │ │ │) │ │ │├─┼────────┼───┼────┼────┼────┼──────┼──────┼──────┤│二│0000000 0000 │乙○○│92.0.00 │92.0.00 │92.0.0 │96偵25420 、│護照(96偵25│97.0.00出境 ││十│0000(中文姓名王│ │ │○○市○│ │25421 併案(│421 卷第9 頁│ ││二│○○) │ │ │○區戶政│ │退併後改分97│) │ ││ │ │ │ │事務所 │ │偵7123、7124│ │ ││ │ │ │ │ │ │) │ │ │├─┼────────┼───┼────┼────┼────┼──────┼──────┼──────┤│二│000 0000000 (中│辛○○│92.0.00 │92.0.0 │92.0.0 │96偵25420 、│護照及外僑居│97.0.00出境 ││十│文姓名沈○○) │ │ │○○市○│ │25421 併案(│留證(96偵25│ ││三│ │ │ │○區戶政│ │退併後改分97│421 卷第25頁│ ││ │ │ │ │事務所 │ │偵7123、7124│) │ ││ │ │ │ │ │ │) │ │ │├─┼────────┼───┼────┼────┼────┼──────┼──────┼──────┤│二│000 0000000(中 │未○○│93.0.00 │93.0.00 │93.0.0 │96偵25420 、│護照(96偵25│97.0.00出境 ││十│文姓名金○○) │ │ │○○市○│ │25421 併案(│421 卷第75頁│ ││四│ │ │ │○區第一│ │退併後改分97│) │ ││ │ │ │ │戶政事務│ │偵7123、7124│ │ ││ │ │ │ │所 │ │) │ │ │├─┼────────┼───┼────┼────┼────┼──────┼──────┼──────┤│二│000000000 (中文│a○○│92.0.0 │92.0.00 │92.0.0 │96偵17223 併│護照及外僑居│100.0.00出境││十│姓名佟○○) │ │ │○○縣○│ │案(退併後改│留證(96偵15│ ││五│ │ │ │○鎮戶政│ │分97偵7125)│888 卷第23頁│ ││ │ │ │ │事務所 │ │ │、第44頁、第│ ││ │ │ │ │ │ │ │63頁) │ │├─┼────────┼───┼────┼────┼────┼──────┼──────┼──────┤│二│0000000 0000 │P○○│92.0.0 │92.0.0 │92.0.0 │96偵17223 併│護照及外僑居│99.0.00出境 ││十│0000000 (中文姓│ │ │○○市○│ │案(退併後改│留證(96偵15│ ││六│名廖○○) │ │ │○區戶政│ │分97偵7125)│888 卷第66頁│ ││ │ │ │ │事務所 │ │ │) │ │├─┼────────┼───┼────┼────┼────┼──────┼──────┼──────┤│二│0000000(中文姓 │寅○○│92.0.00 │92.0.00 │93.0.0 │96偵25799 、│護照(96偵25│99.0.00出境 ││十│名蘇○○) │ │ │○○市○│ │97偵409 併案│421 卷第77頁│ ││七│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二│0000000 00000( │E○○│92.0.00 │92.0.00 │92.0.00 │96偵25799 、│護照及外僑居│99.0.0出境 ││十│中文姓名陳○○)│ │ │○○市○│ │97偵409 併案│留證(96偵25│ ││八│ │ │ │○區戶政│ │ │799 卷第20頁│ ││ │ │ │ │事務所 │ │ │) │ │├─┼────────┼───┼────┼────┼────┼──────┼──────┼──────┤│二│0000 0000 │地○○│92.00.00│93.0.00 │93.0.0 │96偵25799 、│護照及外僑居│97.00.00出境││十│0000000000000 │ │ │○○市○│ │97偵409 併案│留證(97偵40│ ││九│(中文姓名梁○○│ │ │○區戶政│ │ │9 卷第29頁、│ ││ │) │ │ │事務所 │ │ │第37頁、第20│ ││ │ │ │ │ │ │ │8 頁) │ │├─┼────────┼───┼────┼────┼────┼──────┼──────┼──────┤│三│00000 00000(中 │G○○│92.0.00 │92.00.00│92.00.00│96偵25799 、│護照及外僑居│97.00.00出境││十│文姓名程○○) │ │ │○○市○│ │97偵409 併案│留證(97偵40│ ││ │ │ │ │○區戶政│ │ │9 卷第46頁、│ ││ │ │ │ │事務所 │ │ │第52頁、第20│ ││ │ │ │ │ │ │ │9 頁) │ │├─┼────────┼───┼────┼────┼────┼──────┼──────┼──────┤│三│0000000 00000( │J○○│92.00.00│93.0.00 │93.0.00 │96偵25799 、│護照及外僑居│98.0.0出境 ││十│中文姓名○○○)│ │ │○○市○│ │97偵409 併案│留證(97偵40│ ││一│ │ │ │○區戶政│ │ │9 卷第60頁、│ ││ │ │ │ │事務所 │ │ │第68頁、第21│ ││ │ │ │ │ │ │ │0 頁) │ │├─┼────────┼───┼────┼────┼────┼──────┼──────┼──────┤│三│00000 0000000( │M○○│92.0.0 │92.0.0 │93.0.0 │板橋98偵9915│護照(97偵31│98.0.0出境 ││十│中文姓名許○○)│ │ │○○市○│ │併案 │201 卷第7 頁│ ││二│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三│000000 00000(中│巳○○│92.0.00 │92.00.00│93.0.00 │97年度偵字第│參相關卷宗,│93.0.00 入境││十│文姓名辰○○) │ │ │○○市○│ │9584號 │且依北院96年│後即未出境 ││三│ │ │ │○區戶政│ │(職權知悉)│度訴字第964 │ ││ │ │ │ │事務所 │ │ │號判決(本院│ ││ │ │ │ │ │ │ │卷第60-108頁│ ││ │ │ │ │ │ │ │)亦無遭扣押│ ││ │ │ │ │ │ │ │之事實 │ │├─┼────────┼───┼────┼────┼────┼──────┼──────┼──────┤│三│00000000 00000(│U○○│92.00.00│93.0.0 │93.0.0 │97年度偵字第│參相關卷宗,│97.00.00出境││十│中文姓名劉○○)│ │ │○○市○│ │7349號 │且依北院96年│ ││四│ │ │ │○區戶政│ │(職權知悉)│度訴字第964 │ ││ │ │ │ │事務所 │ │ │號判決(本院│ ││ │ │ │ │ │ │ │卷第60-108頁│ ││ │ │ │ │ │ │ │)亦無遭扣押│ ││ │ │ │ │ │ │ │之事實 │ │├─┼────────┼───┼────┼────┼────┼──────┼──────┼──────┤│三│0000000 000000 │A○○│92.0.0 │92.0.00 │92.0.00 │97年度偵字第│參相關卷宗,│100.00.00 出││十│(中文姓名陳○○│ │ │○○市○│ │9584號 │且依北院96年│境 ││五│) │ │ │○區戶政│ │(職權知悉)│度訴字第964 │ ││ │ │ │ │事務所 │ │ │號判決(本院│ ││ │ │ │ │ │ │ │卷第60-108頁│ ││ │ │ │ │ │ │ │)亦無遭扣押│ ││ │ │ │ │ │ │ │之事實 │ │├─┼────────┼───┼────┼────┼────┼──────┼──────┼──────┤│三│0000 0000000(中│宇○○│92.0.00 │92.00.00│93.0.00 │99偵6216併案│未遭扣押 │98.0.00出境 ││十│文姓名許○○) │ │ │○○縣○│ │ │ │ ││六│ │ │ │○鄉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三│000000000 (中文│癸○○│93.0.00 │93.0.00 │94.0.0 │98年度偵字第│參相關卷宗,│95.0.00出境 ││十│姓名孟○○) │ │ │○○縣○│ │11544 號 │且依北院96年│ ││七│ │ │ │○鄉戶政│ │98年度偵字第│度訴字第964 │ ││ │ │ │ │事務所 │ │16931 號 │號判決(本院│ ││ │ │ │ │ │ │(職權知悉)│卷第60-108頁│ ││ │ │ │ │ │ │ │)亦無遭扣押│ ││ │ │ │ │ │ │ │之事實 │ │├─┼────────┼───┼────┼────┼────┼──────┼──────┼──────┤│三│0000000 00000 │H○○│93.0.00 │93.00.00│程○○未│98年度偵字第│參相關卷宗,│97.0.00出境 ││十│000000(中文姓名│ │ │○○市○│入境(由│1603號 │依北院96年度│ ││八│程○○) │ │ │○區戶政│0000000 │(職權知悉)│訴字第964 號│ ││ │ │ │ │事務所 │【另經臺│ │判決(本院卷│ ││ │ │ │ │ │灣臺北地│ │第60-108頁)│ ││ │ │ │ │ │方法院以│ │亦無遭扣押之│ ││ │ │ │ │ │98年度訴│ │事實 │ ││ │ │ │ │ │字第650 │ │ │ ││ │ │ │ │ │號審結】│ │ │ ││ │ │ │ │ │假冒程○│ │ │ ││ │ │ │ │ │○名義於│ │ │ ││ │ │ │ │ │94年1 月│ │ │ ││ │ │ │ │ │6 日搭機│ │ │ ││ │ │ │ │ │入境 │ │ │ │├─┼────────┼───┼────┼────┼────┼──────┼──────┼──────┤│三│000000(中文姓名│S○○│92.0.00 │92.0.0 │92.0.00 │99偵27346 併│無趙○○筆錄│93.0.00出境 ││十│趙○○) │ │ │○○市○│ │案 │ │ ││九│ │ │ │區戶政事│ │ │ │ ││ │ │ │ │務所 │ │ │ │ │├─┼────────┼───┼────┼────┼────┼──────┼──────┼──────┤│四│0000 000(中文姓│許○○│93.0.00 │93.0.0 │93.0.00 │99偵6216併案│護照(99偵62│98.00.00出境││十│名許○○) │ │ │○○市○│ │ │16卷第14頁)│ ││ │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 0000000(中│Z○ │92.0.0 │92.00.00│93.0.00 │99偵6216併案│未遭扣押 │98.00.00出境││十│文姓名顧○○) │ │ │○○市○│ │ │ │ ││一│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0(中文姓│宙○○│92.0.00 │92.0.0 │93.0.0 │99偵6216併案│護照及外僑居│98.0.0出境 ││十│名郭○○) │ │ │○○市○│ │ │留證(99偵62│ ││二│ │ │ │○區戶政│ │ │16卷第35頁)│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 (中文姓│甲○○│92.00.00│93.0.0 │93.0.00 │99偵6216併案│未遭扣押 │98.00.00出境││十│名蘇○○) │ │ │○○市○│ │ │ │ ││三│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000000 (│玄○○│92.0.0 │92.00.00│93.0.00 │99偵6216併案│護照及外僑居│98.00.00出境││十│中文姓名陳○○)│ │ │○○市○│ │ │留證(99偵62│ ││四│ │ │ │○區戶政│ │ │16卷第54、55│ ││ │ │ │ │事務所 │ │ │頁) │ │├─┼────────┼───┼────┼────┼────┼──────┼──────┼──────┤│四│000000000 (中文│D○○│92.0.00 │92.00.00│93.0.00 │99偵6216併案│護照及外僑居│98.00.00出境││十│姓名陳○○) │ │ │○○市○│ │ │留證(99偵62│ ││五│ │ │ │○區戶政│ │ │16卷第61頁)│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0(中文姓│K○○│92.0.00 │92.0.00 │93.0.00 │99偵6216併案│未遭扣押 │98.00.00出境││十│名楊○○) │ │ │○○市○│ │ │ │ ││六│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 (中文姓│V○○│92.0.0 │92.0.00 │93.0.00 │99偵6216併案│未遭扣押 │98.00.00出境││十│名蘇○○) │ │ │○○市○│ │ │ │ ││七│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四│0000000 (中文姓│B○○│92.00.00│93.0.0 │93.0.00 │100 偵4470併│未遭扣押 │100.0.00出境││十│名黃○○) │ │ │○○市○│ │案 │ │ ││八│ │ │ │○區戶政│ │ │ │ ││ │ │ │ │事務所 │ │ │ │ │└─┴────────┴───┴────┴────┴────┴──────┴──────┴──────┘附表二:

99訴更2附表犯罪事實相關卷證頁碼、結婚日期與被告出入境核對┌─┬────────┬───┬──────────────────┬──────┬───────┐│編│印尼籍人士(中文│臺灣配│犯罪事實相關卷證頁碼 │備註 │結婚日期與被告││號│姓名) │偶 │ │ │入出境資料核對│├─┼────────┼───┼──────────────────┼──────┼───────┤│一│00000000 │R○○│1、00000000(趙○○)警詢筆錄(95年 │桃園95偵4066│被告92.00.00出││ │(中文姓名趙○○│ │ 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9 至第13頁) │ │境(結婚日期:││ │) │ │2、00000000(趙○○)偵訊筆錄95年度 │ │92.00.00) ││ │ │ │ 偵字第4066號卷第134 至第136 頁, │ │ ││ │ │ │ 經被告對質) │ │ ││ │ │ │3、00000000(趙○○)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卷第173 頁 │ │ ││ │ │ │ 至第182 頁) │ │ ││ │ │ │4、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4066號卷第15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 │ │ ││ │ │ │ 第14頁) │ │ ││ │ │ │6、臨檢紀錄表(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 │ │ ││ │ │ │ 第25頁) │ │ ││ │ │ │7、護照影本(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 │ │ ││ │ │ │ 26頁) │ │ ││ │ │ │8、R○○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95年 │ │ ││ │ │ │ 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29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5 │ │ ││ │ │ │ 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80頁至第83頁 │ │ ││ │ │ │ ) │ │ ││ │ │ │10、00000000(趙○○)入出國日期證明│ │ ││ │ │ │ 書(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127 頁│ │ ││ │ │ │ ) │ │ ││ │ │ │11、結婚首次申辦簽證申請書(95年度偵│ │ ││ │ │ │ 字第4066號卷第149 頁) │ │ ││ │ │ │12、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判決(99年│ │ ││ │ │ │ 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195 至198 頁│ │ ││ │ │ │ ) │ │ ││ │ │ │13、R○○於本院審理筆錄(見本院95年│ │ ││ │ │ │ 度訴字第2175號卷第52頁) │ │ │├─┼────────┼───┼──────────────────┼──────┼───────┤│二│000 0000000 │L○○│1、000 0000000 (楊○○)偵訊筆錄( │桃園95偵4066│被告92.0.00 出││ │(中文姓名楊○○│ │ 95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64頁) │ │境,92.0.00 入││ │) │ │2、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判決(99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195 至198 頁 │ │92.0.00 ) ││ │ │ │ ) │ │ ││ │ │ │「乃黃○○引進,非天○○引進(96上訴│ │ ││ │ │ │4296有關被告黃○○部分已判決確定)」│ │ │├─┼────────┼───┼──────────────────┼──────┼───────┤│三│00000000(中文姓│庚○○│1、庚○○警詢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基隆95偵4918│被告92.0.00 出││ │名李○○) │ │ 卷第13至15頁) │併案 │境,92.0.00 入││ │ │ │2、庚○○偵訊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 │境(結婚日期:││ │ │ │ 號卷第65至66頁)(被告當日經合法 │ │92.0.00 ) ││ │ │ │ 傳喚未到庭,然有陳報聲請狀及診斷 │ │ ││ │ │ │ 書) │ │ ││ │ │ │3、己○○偵訊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 │ ││ │ │ │ 號卷第65至66頁)(被告當日經合法 │ │ ││ │ │ │ 傳喚未到庭,然有陳報聲請狀及診斷 │ │ ││ │ │ │ 書) │ │ ││ │ │ │4、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4918卷第17頁) │ │ ││ │ │ │5、庚○○戶籍謄本(95年度偵字第4918 │ │ ││ │ │ │ 卷第18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5 │ │ ││ │ │ │ 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88、90頁) │ │ ││ │ │ │7、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 │ │ ││ │ │ │ (庚○○)(95偵4918卷第98頁) │ │ ││ │ │ │8、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 │ │ ││ │ │ │ (天○○)(95偵4918卷第99頁) │ │ ││ │ │ │9、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40頁) │ │ ││ │ │ │10、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 │ ││ │ │ │ 36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 │ ││ │ │ │ 第199 至201 頁) │ │ │├─┼────────┼───┼──────────────────┼──────┼───────┤│四│00000000(中文姓│丑○○│1、00000000(林○○)警詢筆錄(96年 │基隆95偵4918│被告92.0.00 出││ │名林○○)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97至100 頁) │併案 │境,92.0.00 入││ │ │ │2、丑○○警詢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 │境(結婚日期:││ │ │ │ 卷第21至23頁) │ │92.0.00 ) ││ │ │ │3、丑○○偵訊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 │ ││ │ │ │ 卷第65至66頁)(被告當日經合法傳 │ │ ││ │ │ │ 喚未到庭,然有陳報聲請狀及診斷書 │ │ ││ │ │ │ ) │ │ ││ │ │ │4、00000000(林○○)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9 、262 頁 │ │ ││ │ │ │ ,未經被告對質;96年度偵字第15888│ │ ││ │ │ │ 號卷第61-62 頁,被告在場) │ │ ││ │ │ │5、丑○○審理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三第215-217 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4918卷第26頁) │ │ ││ │ │ │7、丑○○戶籍謄本(95年度偵字第4918 │ │ ││ │ │ │ 卷第28頁) │ │ ││ │ │ │8、林○○護照影本(95年度偵字第4918 │ │ ││ │ │ │ 卷第29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5 │ │ ││ │ │ │ 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92、94頁) │ │ ││ │ │ │10、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 │ ││ │ │ │ (丑○○)(95偵4918卷第97頁) │ │ ││ │ │ │11、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 │ ││ │ │ │ (天○○)(95偵4918卷第99頁) │ │ ││ │ │ │12、丑○○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99 頁) │ │ ││ │ │ │1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號卷二第38頁) │ │ ││ │ │ │1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 │ ││ │ │ │ 36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 │ ││ │ │ │ 第199 至201 頁) │ │ │├─┼────────┼───┼──────────────────┼──────┼───────┤│五│0000000 (中文姓│己○○│1、己○○警詢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基隆95偵4918│被告92.0.0出境││ │名李○○) │ │ 卷第31至32頁;96年度警聲搜字第121│併案 │,92.0.0入境(││ │ │ │ 號第7 頁) │ │結婚日期:92.0││ │ │ │2、己○○偵訊筆錄(95年度偵字第4918 │ │.0) ││ │ │ │ 卷第65頁)(被告當日經合法傳喚未 │ │ ││ │ │ │ 到庭,然有陳報聲請狀及診斷書) │ │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5年度 │ │ ││ │ │ │ 偵字第4918卷第37頁) │ │ ││ │ │ │4、己○○戶籍謄本(95偵4918卷第82頁 │ │ ││ │ │ │ ) │ │ ││ │ │ │5、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5 │ │ ││ │ │ │ 年度偵字第4918號卷第84、86頁) │ │ ││ │ │ │6、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 │ │ ││ │ │ │ (己○○)(95偵4918卷第96頁) │ │ ││ │ │ │7、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列印畫面 │ │ ││ │ │ │ (天○○)(95偵4918卷第99頁) │ │ ││ │ │ │8、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39頁) │ │ ││ │ │ │9、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3│ │ ││ │ │ │ 6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 │ │ ││ │ │ │ 第199 至201 頁) │ │ │├─┼────────┼───┼──────────────────┼──────┼───────┤│六│00000 (中文姓名│戊○○│1、00000 (呂○○)警詢筆錄(96年度 │96偵2430、84│被告92.00.00出││ │呂○○) │ │ 偵字第2430號卷第36至40、46至49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0入││ │ │ │ ;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47 至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148 頁) │27、7128) │92.00.00) ││ │ │ │2、00000 (呂○○)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 偵字第2430號卷第159 頁) │ │ ││ │ │ │ (被告當日在場) │ │ ││ │ │ │3、00000 (呂○○)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60 至261 頁) │ │ ││ │ │ │ (未經被告對質) │ │ ││ │ │ │4、00000 (呂○○)偵訊筆錄(96年度 │ │ ││ │ │ │ 偵字第15888 號卷第64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2430 │ │ ││ │ │ │ 號卷第41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2430號卷第185 頁) │ │ ││ │ │ │7、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86 頁) │ │ ││ │ │ │8、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查詢列印畫面(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87 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92 、194 頁 │ │ ││ │ │ │ ) │ │ ││ │ │ │10、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41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 │ ││ │ │ │ 3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 │ ││ │ │ │ 第202 至203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七│0000000 (中文姓│Q○○│1、Q○○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2430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 │名廖○○) │ │ 號卷第55至57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偵字第2430號卷第181 頁) │27、7128) │92.0.00 ) ││ │ │ │3、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82 頁)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查詢列印畫面(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87 頁) │ │ ││ │ │ │5、Q○○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84 頁) │ │ ││ │ │ │6、結婚呈報證書(96年度偵字第2430號 │ │ ││ │ │ │ 卷第195 頁) │ │ ││ │ │ │7、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42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7 至8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27號│ │ ││ │ │ │ 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 │ ││ │ │ │ 至11頁) │ │ │├─┼────────┼───┼──────────────────┼──────┼───────┤│八│00000000(中文姓│壬○○│1、壬○○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 │名蘇○○) │ │ 號卷一第125 至128 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2、壬○○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2430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號卷第220 、229 頁)(經被告對質 │27、7128) │92.0.00 ) ││ │ │ │ ) │ │ ││ │ │ │3、壬○○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211 、220 頁) │ │ ││ │ │ │4、壬○○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四第150 至153 頁) │ │ ││ │ │ │5、00000000(蘇○○)警詢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51至57、63頁 │ │ ││ │ │ │ ) │ │ ││ │ │ │6、00000000(蘇○○)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2 至254 頁 │ │ ││ │ │ │ 、第256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7、00000000(蘇○○)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60、61、66頁 │ │ ││ │ │ │ ) │ │ ││ │ │ │8、00000000(蘇○○)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80頁) │ │ ││ │ │ │9、簡○○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173 至174 頁) │ │ ││ │ │ │10、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50頁) │ │ ││ │ │ │11、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94 頁) │ │ ││ │ │ │12、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登記呈報證書│ │ ││ │ │ │ (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 至4 │ │ ││ │ │ │ 頁) │ │ ││ │ │ │1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號卷二第55頁) │ │ ││ │ │ │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號│ │ ││ │ │ │ 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12│ │ ││ │ │ │ 至13頁) │ │ │├─┼────────┼───┼──────────────────┼──────┼───────┤│九│00000000000 │卯○○│1、卯○○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374│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 │0000000 (中文姓│ │ 號卷第49至52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名甘○○) │ │2、卯○○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2430 │7127、7128)│境(結婚日期:││ │ │ │ 號卷第219 、229 頁)(經被告對質 │ │92.0.00 ) ││ │ │ │ ) │ │ ││ │ │ │3、00000000000 0000000 (甘○○)警 │ │ ││ │ │ │ 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374 號卷第 │ │ ││ │ │ │ 29至32頁) │ │ ││ │ │ │4、00000000000 0000000 (甘○○)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 │ │ ││ │ │ │ 255 頁至256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5、00000000000 0000000 (甘○○)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一 │ │ ││ │ │ │ 第64頁) │ │ ││ │ │ │6、卯○○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四第153 至156 頁反面) │ │ ││ │ │ │7、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67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34 、136 │ │ ││ │ │ │ 頁) │ │ ││ │ │ │9、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10374 號卷第37頁) │ │ ││ │ │ │10、卯○○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度偵字第10374 號卷第69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本院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27 │ │ ││ │ │ │ 號判決(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 │ ││ │ │ │ 五第9 至11頁) │ │ │├─┼────────┼───┼──────────────────┼──────┼───────┤│十│00000 0000(中文│W○○│1、00000 0000(鄭○○)警詢筆錄(96 │96偵2430、84│被告92.00.00出││ │姓名鄭○○)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68至71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0入││ │ │ │2、00000 0000(鄭○○)偵訊筆錄(96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3 頁)(經 │27、7128) │92.00.00) ││ │ │ │ 被告對質) │ │ ││ │ │ │3、00000 0000(鄭○○)偵訊筆錄(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4 、215 │ │ ││ │ │ │ 頁) │ │ ││ │ │ │4、W○○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0│ │ ││ │ │ │ 號卷第134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5、鄭○○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189 至191 頁) │ │ ││ │ │ │6、W○○審判筆錄(本院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四第150 至160 頁、臺灣臺 │ │ ││ │ │ │ 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 │ │ ││ │ │ │ 53頁反面至54頁) │ │ ││ │ │ │7、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47頁) │ │ ││ │ │ │8、W○○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95 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7 、9 頁) │ │ ││ │ │ │10、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號卷二第66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79│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 │ ││ │ │ │ 14至15頁) │ │ │├─┼────────┼───┼──────────────────┼──────┼───────┤│十│00000000(中文姓│午○○│1、00000000(邱○○)警詢筆錄(96年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一│名邱○○)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75至80、85至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 86頁)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2、00000000(邱○○)偵訊筆錄(96年 │27、7128) │92.0.00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7 至258 頁 │ │ ││ │ │ │ )(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00000000(邱○○)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15888 號卷一第64頁) │ │ ││ │ │ │4、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84頁) │ │ ││ │ │ │5、午○○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96 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2至13頁) │ │ ││ │ │ │7、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59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16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04 至205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十│0000 000000000(│申○○│1、0000 000000000(酉○○)警詢筆錄 │96偵2430、84│被告92.00.00出││二│中文姓名酉○○)│ │ (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88至92 │66併案(退併│境,92.00.00入││ │ │ │ 頁)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2、0000 000000000(酉○○)審理中筆 │27、7128) │92.00.00) ││ │ │ │ 錄(96年度訴字第964 號卷第102 至 │ │ ││ │ │ │ 104 頁) │ │ ││ │ │ │3、申○○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309 至312 頁) │ │ ││ │ │ │4、申○○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0│ │ ││ │ │ │ 號卷第134 頁至135 頁) │ │ ││ │ │ │5、申○○審理中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 │ 院97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54、56、 │ │ ││ │ │ │ 185 頁至188 頁) │ │ ││ │ │ │6、申○○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97 至198 頁 │ │ ││ │ │ │ ) │ │ ││ │ │ │7、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4至15頁) │ │ ││ │ │ │8、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36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4號│ │ ││ │ │ │ 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27 │ │ ││ │ │ │ 至28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6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 │ ││ │ │ │ 16至18頁) │ │ ││ │ │ │11、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41號│ │ ││ │ │ │ 判決(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 │ ││ │ │ │ 第2541號卷第62頁至65頁反面) │ │ │├─┼────────┼───┼──────────────────┼──────┼───────┤│十│000 000000000 (│O○○│1、000 000000000 (古○○○)警詢筆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三│中文姓名古○○○│ │ 錄(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08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 至112 頁)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2、000 000000000 (古○○○)偵訊筆 │27、7128) │92.0.00 ) ││ │ │ │ 錄(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6 │ │ ││ │ │ │ 頁、220 頁) │ │ ││ │ │ │3、000 000000000 (古○○○)偵訊筆 │ │ ││ │ │ │ 錄(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5 頁 │ │ ││ │ │ │ )(經被告對質) │ │ ││ │ │ │4、董○○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178 頁) │ │ ││ │ │ │5、O○○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131 至135 頁) │ │ ││ │ │ │6、O○○審理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號│ │ ││ │ │ │ 卷四第226 至231 頁) │ │ ││ │ │ │7、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15 頁) │ │ ││ │ │ │8、O○○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16 頁) │ │ ││ │ │ │9、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87頁) │ │ ││ │ │ │10、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25 、127 │ │ ││ │ │ │ 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27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 │ ││ │ │ │ 9 至11頁) │ │ │├─┼────────┼───┼──────────────────┼──────┼───────┤│十│000 000000000 (│N○○│1、000 000000000 (鄒○○)警詢筆錄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四│中文姓名鄒○○)│ │ (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17 至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 120 頁)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2、000 000000000 (鄒○○)偵訊筆錄 │27、7128) │92.0.00 ) ││ │ │ │ (96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3 、 │ │ ││ │ │ │ 214 頁) │ │ ││ │ │ │3、000 000000000 (鄒○○)偵訊筆錄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2 至223│ │ ││ │ │ │ 頁)(經被告對質) │ │ ││ │ │ │4、詹○○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一第182 至184 頁) │ │ ││ │ │ │5、N○○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122 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21、23頁) │ │ ││ │ │ │7、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45頁) │ │ ││ │ │ │8、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47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 第25420 號追加起訴書(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06 至209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 │ ││ │ │ │ 40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 │ ││ │ │ │ 第29至30頁) │ │ ││ │ │ │12、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偵8466卷二第148頁) │ │ │├─┼────────┼───┼──────────────────┼──────┼───────┤│十│0000000 (中文姓│X○○│1、0000000 (賴○○)偵訊筆錄(96年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五│名賴○○) │ │ 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81頁)(未經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 被告對質)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2、X○○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27、7128) │92.0.00 ) ││ │ │ │ 號卷一第136 至138 頁) │ │ ││ │ │ │3、X○○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02 頁) │ │ ││ │ │ │4、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27頁) │ │ ││ │ │ │5、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26、28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51 頁) │ │ ││ │ │ │7、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52 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 ││ │ │ │ 第902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31至32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27號│ │ ││ │ │ │ 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 │ │ ││ │ │ │ 至11頁) │ │ │├─┼────────┼───┼──────────────────┼──────┼───────┤│十│000000 000000 (│丁○○│1、丁○○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六│中文姓名吳○○)│ │ 號卷一第139 至143 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2、000000 000000 (吳○○)警詢筆錄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99至101 │27、7128) │92.0.00 ) ││ │ │ │ 頁) │99偵6216併案│ ││ │ │ │3、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03 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31、33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86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54 頁) │ │ ││ │ │ │7、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55 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8422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36至37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27號│ │ ││ │ │ │ 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至│ │ ││ │ │ │ 11頁) │ │ │├─┼────────┼───┼──────────────────┼──────┼───────┤│十│000000(中文姓名│丙○○│1、丙○○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8466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七│Y○○) │ │ 號卷一第144 至146 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2、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04 頁) │27、7128) │92.0.00 ) ││ │ │ │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54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95至96頁) │ │ ││ │ │ │5、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44 頁) │ │ ││ │ │ │6、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45 頁) │ │ ││ │ │ │7、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2│ │ ││ │ │ │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號卷五第33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27號│ │ ││ │ │ │ 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9至│ │ ││ │ │ │ 11頁) │ │ │├─┼────────┼───┼──────────────────┼──────┼───────┤│十│0000000 (中文姓│亥○○│1、0000000 (尤○○)警詢筆錄(96年 │96偵2430、84│被告92.0.0出境││八│名尤○○) │ │ 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95至98頁) │66併案(退併│,92.0.00 入境││ │ │ │2、0000000 (尤○○)偵訊筆錄(96年 │後改分97偵71│(結婚日期:92││ │ │ │ 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6 、227 頁) │27、7128) │.0.0) ││ │ │ │ (經被告對質) │ │ ││ │ │ │3、0000000 (尤○○)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7 、218 頁 │ │ ││ │ │ │ ) │ │ ││ │ │ │4、0000000 (尤○○)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67至68頁) │ │ ││ │ │ │5、亥○○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0│ │ ││ │ │ │ 號卷第21至25頁) │ │ ││ │ │ │6、亥○○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0│ │ ││ │ │ │ 號卷第133 、134 頁) │ │ ││ │ │ │7、亥○○審理中筆錄(北院96年度易字 │ │ ││ │ │ │ 第496 號卷第106 頁) │ │ ││ │ │ │8、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71頁) │ │ ││ │ │ │9、亥○○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39頁) │ │ ││ │ │ │10、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38 、139 │ │ ││ │ │ │ 之1 頁) │ │ ││ │ │ │11、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00 之1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5420 號追加起訴書(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06 至209 頁) │ │ ││ │ │ │1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4、北院97年度簡字第2512號判決(99年│ │ ││ │ │ │ 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34至35頁反面│ │ ││ │ │ │ ) │ │ │├─┼────────┼───┼──────────────────┼──────┼───────┤│十│00000000(中文姓│C○○│1、00000000(蘇○○)警詢筆錄(96年 │96偵2430、84│被告92.0.00 出││九│名蘇○○) │ │ 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15 至117 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 入││ │ │ │ )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2、00000000(蘇○○)偵訊筆錄(96年 │27、7128) │92.0.00 ) ││ │ │ │ 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1 、222 頁) │ │ ││ │ │ │ (經被告對質) │ │ ││ │ │ │3、張○○(96年度偵字第10374 號卷第 │ │ ││ │ │ │ 58至60頁) │ │ ││ │ │ │4、C○○於審理中之筆錄(北院97年度 │ │ ││ │ │ │ 易字第496 號卷152 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47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30 、131 │ │ ││ │ │ │ 之1 頁) │ │ ││ │ │ │7、C○○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47頁) │ │ ││ │ │ │8、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25420 號卷第117 之1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10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10 至211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二│0000000 (中文姓│F○○│1、0000000 (蘇○○)警詢筆錄(96年 │96偵2430、84│被告92.00.00出││十│名蘇○○) │ │ 度偵字第10374 號卷第39至42頁) │66併案(退併│境,92.00.00入││ │ │ │2、0000000 (蘇○○)偵訊筆錄(96年 │後改分97偵71│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224 頁)(經被 │27、7128) │92.00.00) ││ │ │ │ 告對質) │ │ ││ │ │ │3、0000000 (蘇○○)偵訊筆錄(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15 、216 頁 │ │ ││ │ │ │ ) │ │ ││ │ │ │4、F○○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0│ │ ││ │ │ │ 號卷第15至18頁) │ │ ││ │ │ │5、F○○偵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0│ │ ││ │ │ │ 號卷第133 、135 頁) │ │ ││ │ │ │6、F○○審判筆錄(本院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166 至169 頁,北院96 │ │ ││ │ │ │ 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第53、130 頁) │ │ ││ │ │ │7、F○○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20頁) │ │ ││ │ │ │8、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64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5420 號卷第58、60頁) │ │ ││ │ │ │10、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偵字第25420 號卷第94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430、8466、10374 號緩起訴處分│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 │ ││ │ │ │ 字第6280號處分書(99年度訴更字第│ │ ││ │ │ │ 2 號卷五第5 至6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12│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 │ ││ │ │ │ 34至35頁) │ │ │├─┼────────┼───┼──────────────────┼──────┼───────┤│二│0000000(中文姓名│戌○○│1、0000000 (柯○○)警詢筆錄(96年 │96偵25420 、│被告92.0.00 出││十│柯○○)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11 至114 頁 │2542併案(退│境,92.0.00 入││一│ │ │ ) │併後改分97偵│境(結婚日期:││ │ │ │2、0000000 (柯○○)偵訊筆錄(96年 │7123、7124)│92.0.00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258 至259 頁 │ │ ││ │ │ │ )(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75頁) │ │ ││ │ │ │4、戌○○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19 頁) │ │ ││ │ │ │5、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20 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22 、123 │ │ ││ │ │ │ 之1 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990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12 至213 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 第12314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38至39頁) │ │ │├─┼────────┼───┼──────────────────┼──────┼───────┤│二│0000000 0000 │乙○○│1、0000000 0000 0000 (王○○)警詢 │96偵25420 、│被告92.0.00 出││十│0000(中文姓名王│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9 │25421 併案(│境,92.0.00 入││二│○○) │ │ 至13頁) │退併後改分97│境(結婚日期:││ │ │ │2、0000000 0000 0000 (王○○)偵訊 │偵7123、7124│92.0.00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2 │) │ ││ │ │ │ 、73頁、第81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乙○○偵查中筆錄(北檢97年度偵字 │ │ ││ │ │ │ 第9583號卷第83、84頁) │ │ ││ │ │ │4、乙○○審判筆錄(本院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169 至171 頁反面、北 │ │ ││ │ │ │ 院97年度易字第2093號卷第32、33頁 │ │ ││ │ │ │ )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69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25421號卷第15頁) │ │ ││ │ │ │7、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16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58、60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07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14 至216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5421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40至41頁) │ │ │├─┼────────┼───┼──────────────────┼──────┼───────┤│二│000 0000000 (中│辛○○│1、000 0000000 (沈○○)警詢筆錄( │96偵25420 、│被告92.0.00 出││十│文姓名沈○○) │ │ 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20至23頁 │25421 併案(│境,92.0.00 入││三│ │ │ ) │退併後改分97│境(結婚日期:││ │ │ │2、顧○○警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25421│偵7123、7124│92.0.00 ) ││ │ │ │ 號卷第44至46頁) │) │ ││ │ │ │3、000 0000000 (沈○○)偵訊筆錄(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3至74頁 │ │ ││ │ │ │ 、第81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4、辛○○之審判筆錄(北院97年度易字 │ │ ││ │ │ │ 第2093號卷第47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78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25421 號卷第29頁) │ │ ││ │ │ │7、辛○○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30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53、55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07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14 至216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5421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40至41頁) │ │ │├─┼────────┼───┼──────────────────┼──────┼───────┤│二│000 0000000(中 │未○○│1、000 0000000 (金○○)警詢筆錄( │96偵25420 、│被告93.0.00 出││十│文姓名金○○) │ │ 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36至38頁 │25421 併案(│境,93.0.00 入││四│ │ │ ) │退併後改分97│境(結婚日期:││ │ │ │2、000 0000000 (金○○)偵訊筆錄( │偵7123、7124│93.0.00 ) ││ │ │ │ 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5、76頁 │) │ ││ │ │ │ 、第81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未○○偵查中筆錄(北檢97年度偵字 │ │ ││ │ │ │ 第9583號卷第87至89頁) │ │ ││ │ │ │4、未○○審判筆錄(本院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162 至166 頁、北院97 │ │ ││ │ │ │ 年度易字第2903號第47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58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25421 號卷第42頁) │ │ ││ │ │ │7、未○○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43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印尼勿加西市政府 │ │ ││ │ │ │ 居民事務處結婚說明書(96年度偵字 │ │ ││ │ │ │ 第25421 號卷第64、67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07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14 至216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5421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99年度│ │ ││ │ │ │ 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2至43頁) │ │ │├─┼────────┼───┼──────────────────┼──────┼───────┤│二│0000 00000(中文│a○○│1、0000 00000(佟○○)警詢筆錄(96 │96偵17223 併│被告92.0.0出境││十│姓名佟○○) │ │ 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17至24頁) │案(退併後改│,92.0.0入境(││五│ │ │2、0000 00000(佟○○)偵訊筆錄(96 │分97偵7125)│結婚日期:92.0││ │ │ │ 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42、43頁) │ │.0) ││ │ │ │ (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0000 00000(佟○○)偵訊筆錄(96 │ │ ││ │ │ │ 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63、64頁) │ │ ││ │ │ │4、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74頁) │ │ ││ │ │ │5、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15888 號卷第25頁) │ │ ││ │ │ │6、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26頁) │ │ ││ │ │ │7、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38之1 、39 │ │ ││ │ │ │ 之1 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17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17 至218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 第15888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44至45頁) │ │ │├─┼────────┼───┼──────────────────┼──────┼───────┤│二│0000000 0000 │P○○│1、0000000 0000 0000000(廖○○)警 │96偵17223 併│被告92.0.0出境││十│0000000 (中文姓│ │ 詢筆錄(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6│案(退併後改│,92.0.0入境(││六│名廖○○) │ │ 至10頁) │分97偵7125)│結婚日期:92.0││ │ │ │2、0000000 0000 0000000(廖○○)偵 │ │.0)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 │ │ ││ │ │ │ 43至44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0000000 0000 0000000(廖○○)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 │ │ ││ │ │ │ 66、67頁) │ │ ││ │ │ │4、P○○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號│ │ ││ │ │ │ 卷五第171 頁反面至174 頁反面)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79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15888 號卷第11頁) │ │ ││ │ │ │7、P○○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12頁) │ │ ││ │ │ │8、P○○戶籍謄本(96年度偵字第15888│ │ ││ │ │ │ 號卷第33之1 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15888 號卷第34至34之1 │ │ ││ │ │ │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902│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219 至220 頁)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15888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44至45頁) │ │ │├─┼────────┼───┼──────────────────┼──────┼───────┤│二│0000000(中文姓 │寅○○│1、0000000 (蘇○○)警詢筆錄(96年 │96偵25799 、│被告92.0.00 出││十│名蘇○○) │ │ 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7 至11頁) │97偵409 併案│境,92.0.00 入││七│ │ │2、0000000 (蘇○○)偵訊筆錄(96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6、77頁) │ │92.0.00 ) ││ │ │ │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51頁) │ │ ││ │ │ │4、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警聲搜字第121 號卷第12頁) │ │ ││ │ │ │5、寅○○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16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67、69之1 │ │ ││ │ │ │ 頁) │ │ ││ │ │ │7、寅○○戶籍謄本(96年度偵字第25799│ │ ││ │ │ │ 號卷第67之1 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43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21 至222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 第25799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46至47頁) │ │ │├─┼────────┼───┼──────────────────┼──────┼───────┤│二│0000000 00000( │E○○│1、0000000 00000 (陳○○)警詢筆錄 │96偵25799 、│被告92.0.00 出││十│中文姓名陳○○)│ │ (96年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18至23 │97偵409 併案│境,92.0.00 入││八│ │ │ 頁) │ │境(結婚日期:││ │ │ │2、0000000 00000 (陳○○)偵訊筆錄 │ │92.0.00 ) ││ │ │ │ (9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卷第77至80 │ │ ││ │ │ │ 頁) │ │ ││ │ │ │3、E○○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五第174 頁反面至176 頁反面) │ │ ││ │ │ │4、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91頁) │ │ ││ │ │ │5、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61 頁) │ │ ││ │ │ │6、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62 頁) │ │ ││ │ │ │7、E○○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6年 │ │ ││ │ │ │ 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30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6 │ │ ││ │ │ │ 年度偵字第25799 號卷第71至71之1 │ │ ││ │ │ │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56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23 至224 頁)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 第25799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46至47頁) │ │ │├─┼────────┼───┼──────────────────┼──────┼───────┤│二│0000 0000 │地○○│1、李○○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409 │96偵25799 、│被告92.00.00出││十│0000000000000 │ │ 號卷第9 至13頁) │97偵409 併案│境,92.00.00入││九│(中文姓名梁○○│ │2、0000 0000 0000000000000 (梁○○ │ │境(結婚日期:││ │) │ │ )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 │ │92.00.00) ││ │ │ │ 第26至28頁) │ │ ││ │ │ │3、0000 0000 0000000000000 (梁○○ │ │ ││ │ │ │ )偵訊筆錄(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 │ │ ││ │ │ │ 第207 、208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4、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37頁) │ │ ││ │ │ │5、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409 號卷第98頁) │ │ ││ │ │ │6、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 │ │ ││ │ │ │ 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04 至106 頁 │ │ ││ │ │ │ ) │ │ ││ │ │ │7、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97年 │ │ ││ │ │ │ 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37 至138 頁) │ │ ││ │ │ │8、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7年 │ │ ││ │ │ │ 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43 頁) │ │ ││ │ │ │9、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 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39 至240 頁 │ │ ││ │ │ │ ) │ │ ││ │ │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 │ │ │ 第409 號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更│ │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25 至226 頁、99年│ │ ││ │ │ │ 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48至49頁) │ │ │├─┼────────┼───┼──────────────────┼──────┼───────┤│三│00000 00000(中 │G○○│1、李○○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409 │96偵25799 、│被告92.0.00 出││十│文姓名程○○) │ │ 號卷第9 至13頁) │97偵409 併案│境,92.0.00 入││ │ │ │2、00000 00000 (程○○)警詢筆錄( │ │境(結婚日期:││ │ │ │ 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42至46頁, │ │92.0.00 ) ││ │ │ │ 50至52頁) │ │ ││ │ │ │3、00000 00000 (程○○)偵訊筆錄( │ │ ││ │ │ │ 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08 至209 │ │ ││ │ │ │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4、G○○偵訊筆錄(97年度偵字第409 │ │ ││ │ │ │ 號卷第279 至285 頁)(未經被告對 │ │ ││ │ │ │ 質)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35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409 號卷第107 頁) │ │ ││ │ │ │7、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 │ │ ││ │ │ │ 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15 頁) │ │ ││ │ │ │8、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97年 │ │ ││ │ │ │ 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39 至140 頁) │ │ ││ │ │ │9、G○○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7年 │ │ ││ │ │ │ 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44 頁) │ │ ││ │ │ │10、戶籍謄本(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 │ ││ │ │ │ 235 頁) │ │ ││ │ │ │11、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35 之1 、23│ │ ││ │ │ │ 6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 │ │ │ 第409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第2 號卷五第48至49頁) │ │ ││ │ │ │1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4│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 │ ││ │ │ │ 50至52頁) │ │ │├─┼────────┼───┼──────────────────┼──────┼───────┤│三│0000000 00000( │J○○│1、李○○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409 │96偵25799 、│被告92.00.00出││十│中文姓名馬○○)│ │ 號卷第9 至13頁) │97偵409 併案│境,92.00.00入││一│ │ │2、0000000 00000 (馬○○)警詢筆錄 │ │境(結婚日期:││ │ │ │ (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57至62頁 │ │92.00.00) ││ │ │ │ ) │ │ ││ │ │ │3、0000000 00000 (馬○○)偵訊筆錄 │ │ ││ │ │ │ (97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09 至21 │ │ ││ │ │ │ 0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4、J○○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六第3 至7 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93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409 號卷第116 頁) │ │ ││ │ │ │7、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 │ │ ││ │ │ │ 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21 頁) │ │ ││ │ │ │8、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97年 │ │ ││ │ │ │ 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41 至142 頁) │ │ ││ │ │ │9、J○○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7年 │ │ ││ │ │ │ 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146 頁) │ │ ││ │ │ │10、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年度偵字第409 號卷第231 至232 頁│ │ ││ │ │ │ ) │ │ ││ │ │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4│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227 至228 頁) │ │ ││ │ │ │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 │ │ │ 第409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第2 號卷五第48至49頁) │ │ │├─┼────────┼───┼──────────────────┼──────┼───────┤│三│00000 0000000( │M○○│1、00000 0000000 (許○○)警詢筆錄 │板橋98偵9915│被告92.0.0出境││十│中文姓名許○○)│ │ (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卷第6 、7 │併案 │,92.0.00 入境││二│ │ │ 之1 頁) │ │(結婚日期:92││ │ │ │2、00000 0000000 (許○○)偵訊筆錄 │ │.0.0) ││ │ │ │ (97年度偵字第31201 號卷第71至72 │ │ ││ │ │ │ 頁)(未經被告對質) │ │ ││ │ │ │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56頁) │ │ ││ │ │ │4、M○○戶籍謄本(97年度偵字第31201│ │ ││ │ │ │ 號卷第13頁) │ │ ││ │ │ │5、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 │ │ ││ │ │ │ 年度偵字第31201 號卷第18之1 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31201 號卷第19頁) │ │ ││ │ │ │7、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 年度偵字第31201 號卷第23之1 至24 │ │ ││ │ │ │ 頁) │ │ ││ │ │ │8、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960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29 至230 頁) │ │ ││ │ │ │9、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 │ │ ││ │ │ │ 201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53至54頁) │ │ │├─┼────────┼───┼──────────────────┼──────┼───────┤│三│000000 00000(中│巳○○│1、000000 00000(辰○○)警詢筆錄( │97年度偵字第│被告92.0.00 出││十│文姓名辰○○) │ │ 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6 至11頁) │9584號(職權│境,92.0.00 入││三│ │ │2、巳○○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9584 │知悉) │境(結婚日期:││ │ │ │ 號卷第23至26頁) │ │92.0.00 ) ││ │ │ │3、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85頁) │ │ ││ │ │ │4、巳○○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 │ ││ │ │ │ 結果(97年度偵字第9548號卷第15、 │ │ ││ │ │ │ 34之1 頁) │ │ ││ │ │ │5、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 年度偵字第9548號卷第35至35之1 頁 │ │ ││ │ │ │ ) │ │ ││ │ │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 ││ │ │ │ 第9584號追加起訴書(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二第231 至232 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08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33 至234 頁) │ │ │├─┼────────┼───┼──────────────────┼──────┼───────┤│三│00000000 00000(│U○○│1、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97年度偵字第│被告92.00.00出││十│中文姓名劉○○)│ │ 號卷二第77頁) │7349號(職權│境,92.00.00入││四│ │ │2、U○○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知悉) │境(結婚日期:││ │ │ │ 號卷六第224 至226 頁) │ │92.00.00) ││ │ │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 ││ │ │ │ 第7349號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35 至236 頁) │ │ ││ │ │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74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37 至238 頁) │ │ ││ │ │ │5、00000000 00000(劉○○)之警詢筆 │ │ ││ │ │ │ 錄(97年度偵字第7349號卷第6 至11 │ │ ││ │ │ │ 頁) │ │ ││ │ │ │6、00000000 00000(劉○○)之偵查筆 │ │ ││ │ │ │ 錄(97年度偵字第7349號卷第44至46 │ │ ││ │ │ │ 頁) │ │ ││ │ │ │7、U○○的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73 │ │ ││ │ │ │ 49號卷第18至21頁) │ │ ││ │ │ │8、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7349號卷第14頁) │ │ ││ │ │ │9、U○○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97年 │ │ ││ │ │ │ 度偵字第7349號卷第16頁) │ │ ││ │ │ │10、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年度偵字第7349號卷第30、33頁) │ │ │├─┼────────┼───┼──────────────────┼──────┼───────┤│三│0000000 000000 │A○○│1、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97年度偵字第│被告92.0.0出境││十│(中文姓名陳○○│ │ 號卷二第43頁) │9584號(職權│,92.0.0入境(││五│) │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知悉) │結婚日期:92.0││ │ │ │ 第9584號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更 │ │.0)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39 至240 頁) │ │ ││ │ │ │3、0000000000000 (陳○○)之警詢筆 │ │ ││ │ │ │ 錄(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16至19 │ │ ││ │ │ │ 頁) │ │ ││ │ │ │4、0000000000000 (陳○○)之偵查筆 │ │ ││ │ │ │ 錄(97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43頁至 │ │ ││ │ │ │ 44頁、51至52頁) │ │ ││ │ │ │5、A○○之偵查筆錄(97年度偵字第95 │ │ ││ │ │ │ 84號卷第51至52頁) │ │ ││ │ │ │6、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9584號卷第21頁) │ │ ││ │ │ │7、A○○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97年 │ │ ││ │ │ │ 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22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7 │ │ ││ │ │ │ 年度偵字第9584號卷第37之1 、39頁 │ │ ││ │ │ │ ) │ │ │├─┼────────┼───┼──────────────────┼──────┼───────┤│三│0000 0000000(中│宇○○│1、0000 0000000(許○○)警詢筆錄(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0 出││十│文姓名許○○) │ │ 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83至85頁反 │ │境,92.0.00 入││六│ │ │ 面) │ │境(結婚日期:││ │ │ │2、宇○○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92.0.00 ) ││ │ │ │ 號卷六第219 至221 頁) │ │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87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92、94頁) │ │ ││ │ │ │5、印尼護照(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 │ │ ││ │ │ │ 92之1 頁) │ │ ││ │ │ │6、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41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10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41 至242 頁反面) │ │ │├─┼────────┼───┼──────────────────┼──────┼───────┤│三│000000000 (中文│癸○○│1、000000000 (孟○○)警詢筆錄(96 │98年度偵字第│被告93.0.00 出││十│姓名孟○○)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一第326 至329 │11544 號、98│境,93.0.00 入││七│ │ │ 頁) │年度偵字第16│境(結婚日期:││ │ │ │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年度 │931 號(職權│93.0.00 ) ││ │ │ │ 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63 頁) │知悉) │ ││ │ │ │3、外僑居留歷史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6 │ │ ││ │ │ │ 年度偵字第8466號卷二第164 頁) │ │ ││ │ │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64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43 至244 頁) │ │ ││ │ │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6931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99年度 │ │ ││ │ │ │ 訴更字第2 號卷五第56至57頁) │ │ ││ │ │ │6、入出境查詢畫面(96偵字第8466號卷 │ │ ││ │ │ │ 一第313 頁) │ │ │├─┼────────┼───┼──────────────────┼──────┼───────┤│三│0000000 00000 │H○○│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98年度偵字第│被告93.0.00 出││十│000000(中文姓名│ │ 第1603號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更 │1603號(職權│境,93.0.00 入││八│程○○) │ │ 字第2 號卷二第245 至246 頁) │知悉) │境(結婚日期:││ │ │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93.0.00 ) ││ │ │ │ 第1603號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47 至248 頁) │ │ ││ │ │ │3、0000000 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16 │ │ ││ │ │ │ 03號卷第14至第18頁) │ │ ││ │ │ │4、H○○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1603 │ │ ││ │ │ │ 號卷第4 至第8 頁) │ │ ││ │ │ │5、H○○偵查筆錄(98年度偵字第1603 │ │ ││ │ │ │ 號卷第37至第39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8 │ │ ││ │ │ │ 偵字第1603號卷第29之1 、31頁) │ │ │├─┼────────┼───┼──────────────────┼──────┼───────┤│三│000000(中文姓名│S○○│1、X○○警詢筆錄(嘉市警一偵字第09 │99偵27346 併│被告92.0.00 出││十│趙○○) │ │ 00000000號卷第1 至4 頁) │案 │境,92.0.00 入││九│ │ │2、S○○警詢筆錄(嘉市警一偵字第09 │ │境,直至92.0.0││ │ │ │ 00000000號卷第15至19頁) │ │始出境,與結婚││ │ │ │3、S○○偵訊筆錄(99年度偵字第8836 │ │日期(92.0.00 ││ │ │ │ 號卷第34頁) │ │)不符 ││ │ │ │4、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嘉市警 │ │ ││ │ │ │ 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頁) │ │ ││ │ │ │5、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嘉 │ │ ││ │ │ │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 │ │ ││ │ │ │ 24頁) │ │ ││ │ │ │6、S○○戶籍謄本(嘉市警一偵字第09 │ │ ││ │ │ │ 00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7、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2 │ │ ││ │ │ │ 4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五 │ │ ││ │ │ │ 第58至59頁) │ │ │├─┼────────┼───┼──────────────────┼──────┼───────┤│四│0000 000(中文姓│許○○│1、許○○警詢筆錄(99年度偵字第6216 │99偵6216併案│被告93.0.00 出││十│名許○○) │ │ 號卷第8 至9 頁) │ │境,93.0.00 入││ │ │ │2、0000 000(許○○)警詢筆錄(99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12至14頁) │ │93.0.00 ) ││ │ │ │3、許○○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六第226 至228 頁) │ │ ││ │ │ │4、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11頁) │ │ ││ │ │ │5、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 │ │ ││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11之1 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印尼勿加西市政府 │ │ ││ │ │ │ 居民事務處結婚說明書(99年度偵字 │ │ ││ │ │ │ 第6216號卷第18之1 、20頁) │ │ ││ │ │ │7、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99年 │ │ ││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22、23之1 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7236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63至64頁) │ │ │├─┼────────┼───┼──────────────────┼──────┼───────┤│四│0000 0000000(中│Z○ │1、0000 0000000(顧○○)警詢筆錄(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出境││十│文姓名顧○○) │ │ 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25至27頁) │ │,92.0.0入境(││一│ │ │2、Z○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 │ │結婚日期:92.0││ │ │ │ 卷七第175 至179 頁) │ │.0)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28之1 頁) │ │ ││ │ │ │4、Z○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29頁) │ │ ││ │ │ │5、印尼護照、中華民國簽證影本(99年 │ │ ││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29之1 至30頁) │ │ ││ │ │ │6、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31之1 、33頁 │ │ ││ │ │ │ ) │ │ ││ │ │ │7、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52頁) │ │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23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49 至250 頁) │ │ ││ │ │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605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字 │ │ ││ │ │ │ 第2 號卷五第65至66頁) │ │ │├─┼────────┼───┼──────────────────┼──────┼───────┤│四│00000000(中文姓│宙○○│1、00000000(郭○○)警詢筆錄(99年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0 出││十│名郭○○)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34至35頁) │ │境,92.0.00 入││二│ │ │2、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36之1 頁) │ │92.0.00 )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37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38之1 、40之 │ │ ││ │ │ │ 1 頁) │ │ ││ │ │ │5、印尼護照(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 │ │ ││ │ │ │ 41之1 頁) │ │ ││ │ │ │6、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82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601號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二第251 至252 頁) │ │ │├─┼────────┼───┼──────────────────┼──────┼───────┤│四│0000000 (中文姓│甲○○│1、0000000 (蘇○○)警詢筆錄(99年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00出││十│名蘇○○)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43至45頁) │ │境,92.00.00入││三│ │ │2、甲○○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46頁) │ │92.00.00)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46之1 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48、49之1 頁 │ │ ││ │ │ │ ) │ │ ││ │ │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4022 號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 │ │ ││ │ │ │ 更字第2 號卷二第253 至254 頁) │ │ │├─┼────────┼───┼──────────────────┼──────┼───────┤│四│0000000000000 (│玄○○│1、0000000000000 (陳○○)警詢筆錄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出境││十│中文姓名陳○○)│ │ (99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53至54頁 │ │,92.0.0入境(││四│ │ │ 反面) │ │結婚日期:92.0││ │ │ │2、李○○警詢筆錄(99年度偵字第6216 │ │.0) ││ │ │ │ 號卷第112 至113 頁) │ │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55之1 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57、58之1 頁 │ │ ││ │ │ │ )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92頁) │ │ ││ │ │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4019 號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訴 │ │ ││ │ │ │ 更字第2 號卷二第255 至256 頁) │ │ │├─┼────────┼───┼──────────────────┼──────┼───────┤│四│000000000 (中文│D○○│1、000000000 (陳○○)警詢筆錄(99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0 出││十│姓名陳○○)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59至61頁) │ │境,92.0.00 入││五│ │ │2、D○○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65頁) │ │92.0.00 ) ││ │ │ │3、王○○○警詢筆錄(99年度偵字第62 │ │ ││ │ │ │ 16號卷第106 至107 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66、67之1 頁 │ │ ││ │ │ │ )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83頁) │ │ ││ │ │ │6、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9 │ │ ││ │ │ │ 8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 │ │ ││ │ │ │ 第257 至259 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4024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67至68頁) │ │ │├─┼────────┼───┼──────────────────┼──────┼───────┤│四│00000000(中文姓│K○○│1、00000000(楊○○)警詢筆錄(99年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0 出││十│名楊○○)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0至72頁) │ │境,92.0.00 入││六│ │ │2、K○○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 │ │境(結婚日期:││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3頁) │ │92.0.00 )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73之1 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4之1 、75之 │ │ ││ │ │ │ 1 頁)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68頁) │ │ ││ │ │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23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60 至261 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4023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69至70頁) │ │ │├─┼────────┼───┼──────────────────┼──────┼───────┤│四│0000000 (中文姓│V○○│1、0000000 (蘇○○)警詢筆錄(99年 │99偵6216併案│被告92.0.0出境││十│名蘇○○)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6至77頁) │ │,92.0.0入境(││七│ │ │2、V○○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畫面(99年 │ │結婚日期:92.0││ │ │ │ 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79頁) │ │.0) ││ │ │ │3、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列印畫面(99年度 │ │ ││ │ │ │ 偵字第6216號卷第79之1 頁) │ │ ││ │ │ │4、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99 │ │ ││ │ │ │ 年度偵字第6216號卷第80之1 、82頁 │ │ ││ │ │ │ ) │ │ ││ │ │ │5、外僑居留證影本(96年度偵字第8466 │ │ ││ │ │ │ 號卷二第80頁) │ │ ││ │ │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95 │ │ ││ │ │ │ 號判決(99年度訴更字第2 號卷二第 │ │ ││ │ │ │ 262 至263 頁) │ │ ││ │ │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 ││ │ │ │ 第14021 號緩起訴處分(99年度訴更 │ │ ││ │ │ │ 字第2 號卷五第71至72頁) │ │ │├─┼────────┼───┼──────────────────┼──────┼───────┤│四│0000000 (中文姓│B○○│1、0000000 (黃○○)警詢筆錄(100 │100 偵4470併│被告93.0.00 入││十│名黃○○) │ │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33至34頁) │案 │境(結婚日期:││八│ │ │2、0000000 (黃○○)警詢筆錄(100 │ │92.00.00) ││ │ │ │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35至37頁) │ │ ││ │ │ │3、0000000 (黃○○)警詢筆錄(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38至39頁) │ │ ││ │ │ │4、0000000 (黃○○)偵訊筆錄(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59至60頁、第 │ │ ││ │ │ │ 63至64頁、第72至73頁) │ │ ││ │ │ │5、B○○警詢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44 │ │ ││ │ │ │ 70號卷第42至43頁) │ │ ││ │ │ │6、B○○偵訊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44 │ │ ││ │ │ │ 70號卷第83至85頁) │ │ ││ │ │ │7、B○○審判筆錄(99年度訴更字第2 │ │ ││ │ │ │ 號卷六第221 頁背面至224 頁) │ │ ││ │ │ │8、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呈報證書(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46至48頁) │ │ ││ │ │ │9、0000000 (黃○○)旅客入出境記錄 │ │ ││ │ │ │ 查詢(100 年度偵字第4470號卷第50 │ │ ││ │ │ │ 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