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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 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4 條第1 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3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對於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審閱卷內相關證據,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此部分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