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祭祀公業黃恭札公管理人 黃睿遜原 告 祭祀公業黃漢中公管理人 黃睿遜被 告 黃肇業
黃啟豪黃繁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