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因被告乙○○遺棄、偽造文書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請求離婚後扶養費用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並無被告乙○○之遺棄、偽造文書等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是既無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中,則原告附帶提起上揭民事訴訟自無所據,而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