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宜靜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