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彩雲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何威儀律師宋重和律師被 告 戴興郎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陽文瑜律師被 告 謝佩殷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陽文瑜律師被 告 王功聖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邱天一律師魏雯祈律師被 告 梁素玉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魏雯祈律師被 告 鄭言睿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李典穎律師被 告 彭耀興選任辯護人 桂梅君律師被 告 陳石川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25
0 、1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戴興郎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功聖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被訴對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梁素玉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被訴對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鄭言睿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被訴對李秉翰、鄭惠文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彭耀興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又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石川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白彩雲被訴對李妗霞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謝佩殷無罪。
事 實
一、陳石川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8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戴興郎於98年8 、9 月間,經余遠螢(通緝中)招攬,加入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純資本運作」,詎戴興郎加入該「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余遠螢、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於98年12月間,向王功聖招攬介紹「純資本運作」,並帶王功聖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由戴興郎及其所安排「純資本運作」中老總階級之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成年男子,講解「純資本運作」之傳銷計畫、運作模式,即「由參加人以認購之方式繳交費用,認購1 球為最低加入條件,每球費用為人民幣69,800元(21股),亦可選擇認購多球,次月每球退回人民幣19,000元,參加者加入「純資本運作」行業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下線可依比例獲得獎金,招攬1 至2 份股可升實習階級,招攬3 至9 份股可升組長階級,招攬10至54份股可升主任階級,招攬55份股可升經理階級,招攬480 份股(即23人)以上可升老總階級,參加人將款項繳納予上線,其上線收取後層層上繳,由老總階級依比例分配應發放予下線之款項,再由上線層層發放獎金予下線。該組織獎金分配方式係以:第一代會員以人民幣
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作」,扣除次月返還之19,000元後,45% 由老總以上階級分配,55% 由老總之下階級分配,又參加人每招攬1 人加入,可依招攬人所處階級分配比例,獲取人民幣6,000 至10,000元之獎金,老總下線限四代,之後即出局,無法再領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致王功聖於98年12月間,分別以其本人、其妻梁素玉、其子王建智、其媳婦武玉兒、其兄王功長、其外甥林彥傑之名義,各購買1 球而共交付人民幣4,188,000 元,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戴興郎之下線(招攬對象、加入時間、申購球數如附表一所示)。
二、王功聖、梁素玉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戴興郎之下線,均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余遠螢、戴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由王功聖、梁素玉、王秀麗、簡金勝、莊素卿於99年1 月間起,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及學習「純資本運作」,並分別由王功聖、王秀麗、簡金勝、梁素玉、莊素卿、余丹丹及所安排老總階級之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成年男子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鄭言睿、王功進、王秀麗、王秀玲、姜義常、簡金勝、陳峰男、莊月香、莊素卿等人,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示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
三、鄭言睿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王功聖之下線,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施進治、王功聖、梁素玉、余遠螢、戴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鄭言睿、施進治於99年6 月間起,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並安排學習「純資本運作」,分別由鄭言睿、王功聖及其所安排老總階級之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成年男子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彭耀興、施進治、范賢玉、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睿森,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示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
四、彭耀興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鄭言睿之下線,明知該「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彭國貞、鄭言睿、施進治、王功聖、梁素玉、余遠螢、戴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彭耀興、彭國貞於99年7月間起,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並安排學習「純資本運作」,再分別由彭耀興、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及所安排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老總階級成年男子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示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彭耀興為招攬純資本運作之下線,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99年6 月間,以投資為由,邀陳佩廷約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地區考察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聚會,由被告彭耀興向其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當地房地產、造鎮計畫等語,致陳佩廷陷於錯誤,誤認純資本運作為造鎮計畫投資案,遂於99年9 月間,由彭耀興為陳佩廷墊付人民幣69,800元以抵償債務之方式,使陳佩廷加入純資本運作。
五、陳石川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成為彭耀興之下線,明知該「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陳佩廷、邱昶源、朱添福、林品攸、彭耀興、彭國貞、鄭言睿、施進治、王功聖、梁素玉、余遠螢、戴興郎、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由陳石川、林品攸、朱添福、彭耀興於99年11月間起,陸續帶人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區參觀並安排學習「純資本運作」,由陳石川、林品攸、朱添福、彭耀興、王功聖、鄭言睿及所安排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老總階級成年男子介紹、說明上開多層次傳銷之制度內容,致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分別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申購如附表所示之數量,加入純資本運作。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
100 年4 月6 日,分別在白彩雲、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六、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暨紀蔚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設。故被告如主張證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言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查證人王功進、陳峰男、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施進治、范賢玉、許嘉貞、李秉翰、紀蔚俊、陳珮廷、彭國貞、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梁素蓉、王建智、武玉兒、龔桂珠、王秀玲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辯護人並未指出且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二、另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該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就屬於自己犯罪部分,乃被告之自白範疇;涉及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者,則屬傳聞供述。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
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以擔保證言係據實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本件共同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興旺、陳石川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檢察官係以證人之身分訊問之,並令之具結作證,是證人即上開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此部分經調查之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卷附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按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或稱通訊監察)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4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對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亦不爭執,而本院於審判期日並已提示該監聽譯文,使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並為辯論,是卷附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一) 訊據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
石川固坦承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犯行,被告戴興郎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戴興郎雖有招攬下線,惟純資本運作之參加人目的在於分配獎金,故本件並無交易行為及消費者存在,自非公平交易法之不法行為等語;被告王功聖、梁素玉之辯護人為渠等辯護稱:被告王功聖、梁素玉雖有招攬下線,惟純資本運作係單純資金重組分配,且有出局制度,非屬公平交易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等語;被告鄭言睿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鄭言睿雖有招攬下線,惟純資本運作有出局制度,並無最後一個下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等語;被告彭耀興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彭耀興雖有招攬下線,惟純本資運作非屬多層次傳銷等語。被告陳石川辯稱:伊並未招攬下線,林品攸、彭慶祿係邱昶源招攬,謝欣洳係林品攸招攬,邱昶源係陳佩廷招攬,黃建瑋係朱添福招攬等語。惟查:
(二) 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
加入純資本運作後,陸續以「由參加人以認購之方式繳交費用,認購1 球為最低加入條件,每球費用為人民幣69,800元(21股),亦可選擇認購多球,次月每球退回人民幣19,000元,參加者加入「純資本運作」行業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下線可依比例獲得獎金,招攬1 至2 份股可升實習階級,招攬3 至9 份股可升組長階級,招攬10至54份股可升主任階級,招攬55份股可升經理階級,招攬480 份股(即23人)以上可升老總階級,參加人將款項繳納予上線,其上線收取後層層上繳,由老總階級依比例分配應發放予下線之款項,再由上線層層發放獎金予下線。該組織獎金分配方式係以:第一代會員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做」行業,扣除次月返還之19,000元後,45% 由老總以上階級分配,55% 由老總之下階級分配,又參加人每招攬1 人加入,可依招攬人所處階級分配比例,獲取人民幣6,000 至10,000元之獎金,老總下線限四代,之後即出局,無法再領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內容招攬下線,致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人,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為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所陳明(見本院卷二第78至80頁、卷七第14至19頁),並據證人黃建瑋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98 至202 頁、本院卷四第274 至277頁)、證人紀蔚俊、龔桂珠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
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199 至202 頁、卷三第34至38頁、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 至6 、27至34頁)、證人王功聖、王功進、鄭言睿、王秀玲、陳峰男、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彭耀興、施進治、范賢玉、陳石川、彭國貞、陳佩廷、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人王秀麗、簡金勝、鄭惠文、何以茹、張偉讌、李振銘、陳睿森、邱昶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25 至129 頁、卷四第
141 至150 頁、卷五第53至56、61至65、167 至17 2頁),並有扣案之存摺、帳冊、申購單、對帳資料、投資名冊、現金簿、電話本、教戰手則、大陸考察留影照片、單據資料、銀行匯款單、體系表記事本、筆記本、銷售資料、記帳明細、收支帳目明細、獎金分配表、廣西宣傳手冊、廣西旅遊紀念照、電腦列印資料、相關名冊本、分紅資料、年度目標方針表、繳款紀錄單、通訊錄、組織人員獲利分配表、上課講義、筆記資料、老總芳名錄、海外資本運作體系表、上課資料小卡、名冊、資金表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依上開純資本運作之內容觀之,其制度目的顯在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利潤,並藉由此可能之巨額利潤吸引下線加入,使純資本運作之組織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且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亦自承參加純資本運作之目的,即在藉由介紹他人加入而快速致富,並非投資等語,足認純資本運作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須藉由組織不斷有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是參加人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三) 被告陳石川雖辯稱未招攬下線云云,惟查:
1.招攬林品攸部分:陳石川經邱昶源之介紹而認識林品攸,被告陳石川於99年11月間,以大陸廣西南寧有投資案為由,邀約林品攸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地區考察,並帶林品攸考察當地建設,復介紹大陸地區老總階級向林品攸介紹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等情,業據證人林品攸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伊經邱昶源介紹認識陳石川,陳石川告訴伊大陸廣西南寧要建設,有個好的投資案,陳石川帶伊至大陸廣西南寧參觀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3至57頁),並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經邱昶源介紹而認識陳石川,陳石川要伊去大陸廣西南寧看投資案,並帶伊去大陸廣西南寧參觀,伊聽陳石川說要拉下線才能獲利,投資人民幣69,800元,找三個人來投資,再幫忙該三人再各找三人加入,陳石川還有給伊看存摺,表示次月會返還19,000元,伊申購當時,是由陳石川安排老總借伊錢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3至61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邱昶源介紹伊認識陳石川,因邱昶源當時有事無法前往大陸,遂由陳石川招待伊去大陸廣西南寧參訪並稍微提及純資本運作,還介紹大陸老總向伊說明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伊才會加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1至56頁)明確。至證人邱昶源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直接認識林品攸,並將林品攸拉進純資本運作,伊只有拉到林品攸這個下線等語,惟衡情證人邱昶源僅介紹林品攸認識陳石川,並由被告陳石川邀約林品攸前往大陸廣西考察,實際參觀當地建設、介紹大陸老總階級向其說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復安排他人借林品攸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款項,林品攸始加入純資本運作,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促使林品攸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並積極促進純資本運作組織擴大。
2.招攬彭慶祿部分:彭慶祿於99年11月間,由被告陳石川帶往參觀大陸廣西南寧建設,並安排大陸老總說明純資本運作內容,而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彭慶祿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告陳石川帶伊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伊就當場投資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07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經女友林品攸電話告知純資本運作之事,並由被告陳石川帶伊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看當地建設並聽老總講解投資案,被告陳石川當時係老總,有拿薪資證明給伊看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62 至164頁)明確,核與證人林品攸證述情節相符(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3至57頁)。衡情被告陳石川實際將證人彭慶祿帶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當地建設,並介紹大陸老總向其說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彭慶祿始加入純資本運作,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彭慶祿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3.招攬謝欣洳部分:林品攸係經被告陳石川協助、指導,而招攬謝欣洳加入純資本運作,並由被告陳石川與林品攸帶謝欣洳前往參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商場夜市等情,業據證人林品攸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31至35、53至57頁),核與證人謝欣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五第116 頁反面),衡情被告陳石川實際帶證人謝欣洳至大陸廣西南寧當地參觀,並協助證人林品攸招攬證人謝欣洳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證人謝欣洳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4.招攬邱昶源部分:證人邱昶源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經陳佩廷招攬、介紹,而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陳石川未向其提及純資本運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6 至150 頁),惟證人陳佩廷招攬證人邱昶源加入純資本運作,係由被告陳石川所協助、指導等情,業據證人陳佩廷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經彭耀興介紹加入純資本運作,彭耀興與陳石川均為伊之上線,伊係由被告陳石川、彭耀興指導協助以招攬下線等語(見
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40頁正、反面),被告陳石川於調查局訊問時亦自承:陳佩廷係被告彭耀興招攬後轉為伊之下線,陳佩廷加入的款項是伊代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3 至12頁),足認被告陳石川確有促使證人邱昶源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並積極促進純資本運作組織擴大。
5.招攬黃建瑋部分:黃建瑋因其舅公朱添福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再由被告陳石川介紹純資本運作,被告彭耀興帶往參觀廣西南寧及聽老總講純資本運作之內容,並將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款項交付被告陳石川等情,業據證人黃建瑋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98 至
200 頁、本院卷四第274 至277 頁),顯見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證人黃建瑋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6.綜上,足認被告陳石川確有招攬、介紹,並促使證人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陳石川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四) 又參加人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每認購1 球即可獲得寢具2
套,價值人民幣1,000 元等情,為被告戴興郎、謝佩殷、鄭言睿、彭耀興所是認(見100 年度偵字第1826號卷六第
6 頁、155 頁、卷九第66頁、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一第31頁),且被告鄭言睿自承:投資69,800元可以換21套棉被,但實際上只有給2 套,其他的再折合現金返還等語(見100 他字第1826號卷九第66頁),被告陳石川亦自承:加入後有取得一份文件,其上載有寢具2 套等語(見
100 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5頁),被告梁素玉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大陸人丹丹所交付之帳目明細中,其上所載「資」,係指寢具價格,一套500 元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三第17至24頁);且證人林品攸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交付投資款項後,有簽署一份文件,其上載有寢具2 套等語(見100 他字第1826 號 卷四第55頁)明確,惟「純資本運作」獎金之發放,係依據參加人是否招攬下線,則參加人是否銷售、轉賣上開寢具,均非所問,亦即參加人從事傳銷活動,僅在於繳納費用及介紹他人加入並繳交費用,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下線加入後所獲得之寢具,僅為「純資本運作」吸引下線加入之「促銷」、「搭贈」,且上開寢具價值與參加人所投入之款項顯不相當,並非「純資本運作」之獲利來源,構成商品虛化之現象,是「純資本運作」從事之傳銷方式,形式上雖有寢具之商品,惟參加人無庸推廣、銷售或購買,僅需購買份數並繳交費用,再藉由介紹他人加入並繳交費用即可獲取獎金,又所謂「虛擬經濟、促進、帶動廣西南寧經濟發展」充其量僅為製造合法傳銷假象,藉以掩人耳目之手法,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甚明。
(五) 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
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1) 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 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3) 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經查,前揭「純資本運作」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所陳明,而依其投資模式及獎金制度,足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參加人,均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每人至少人民幣69,800元)後,始得加入成為純資本運作,而其召募方式必須由已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會員介紹,才能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前揭獎金間有因果關係。是前揭純資本運作投資及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已堪認定。又前揭「純資本運作」之運作模式既係由欲加入之人給付一定代價而成為純資本運作之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會員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獎金等經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資款,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既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純資本運作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純資本運作非但構成前揭公平交易法第8 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被告等人之辯護人雖為渠等辯護稱:純資本運作有出局制度,並非公平交易法第8 條之多層次傳銷云云。惟查多層次傳銷之形態多樣,本即無一定形式可言;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目的,係著眼於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已如前述。因此,純資本運作既係以會員再行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之會金為主要資金來源,其結構上即屬於多層次傳銷;又因為該會不重視商品銷售之經濟功能,只重視會員介紹他人加入,其內容上即屬於多層次傳銷。辯護人為被告等人辯稱純資本運作非多層次傳銷云云,顯不可採。
(六) 次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
「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上開法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而論。經查,純資本運作組織中,依招攬股份多寡區分有:實習、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等階級,參加人收取下線所繳費用後,需層層上繳,再由老總階級依比例分配至下線,被告等人雖亦為純資本運作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然其等以大陸廣西南寧有良好發展機會之方式,邀約不特定人至大陸廣西南寧,由被告等人安排食宿交通,並由被告等人或該處老總階級之人帶往參觀當地建設、發展情況及講解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且以自身致富之過程為例吸引到場之人加入,以招攬下線,另將向下線所收取之款項,再行上繳與上線並分配予下線,指導、協助下線以多層次傳銷之講解宣傳方式吸引會員加入,藉以發展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是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陳石川、彭耀興等不僅止於參加系爭違法多層次傳銷並發展自己之下線組織,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展組織,而積極參與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之擴散,而對純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與單純上線會員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渠等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屬同法第35條第2 項所規範之「行為人」至為灼然。
二、詐欺得利部分:
(一) 彭耀興部分:
1.訊據被告彭耀興固坦承有加入純資本運作及招攬下線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雖招攬下線,但未施用詐術等語。經查:
2.陳佩廷於99年6 月間,經被告彭耀興邀約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地區參觀並參加純資本運作投資說明聚會,由被告彭耀興向其佯稱係投資當地房地產、造鎮計畫等語,致陳佩廷陷於錯誤,誤認純資本運作為造鎮計畫投資案,且未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獲利,而由被告彭耀興於99年9月間時,為陳佩廷代墊款項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方式,以抵償對陳佩廷之台幣30多萬元債務等情,業據證人陳佩廷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經彭耀興介紹而加入純資本運作,彭耀興稱投資係要去造鎮分紅利,並稱大陸廣西南寧有許多建築係政府配合興建,投資資金是要蓋房子,伊以為投資標的存在,真的有造鎮計畫之投資案,於同年9 月時同意參加,並由彭耀興將欠伊的款項直接轉投資等語(見10
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92至98頁)明確。再參酌證人陳佩廷與被告彭耀興間無仇恨怨隙,料無憑空虛構以誣陷被告彭耀興之可能,證人陳佩廷實無甘冒偽證罪責,無端設詞陷害被告彭耀興之理,其上開證述,應堪採信。衡情證人陳佩廷經被告彭耀興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房地產、造鎮計畫,對於純資本運作實際上係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之獲利方式不知情,且認為純資本運作以投資獲利,顯見證人陳佩廷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係因誤信純資本運作係投資房地產,而欲藉由投資房地產獲取利潤,並非欲獲得招攬下線之獎金而加入甚明。又被告彭耀興於99年6 月加入純資本運作時,雖誤認純資本運作係政府支持,且與當地建設有間接關係,惟經數月觀察了解後,已明知純資本運作並非實際投資,亦與政府無關,僅為招攬下線以獲取傭金之資本重新分配,亦明知證人陳佩廷所投資之資金,並未用於投資地方建設等情,業據被告彭耀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0 年偵字第10250 號卷一第146 至
149 頁),其於招攬證人陳佩廷加入純資本運作及99年9月為證人陳佩廷代墊款項時,卻未據實說明純資本運作之制度內容,更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大陸廣西南寧之房地產、造鎮計畫,使證人陳佩廷陷於錯誤,而同意由被告彭耀興墊付款項使證人陳佩廷加入純資本運作以抵償債務,其對證人陳佩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3.綜上所述,被告彭耀興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彭耀興上開詐欺得利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之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均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被告彭耀興就招攬陳佩廷加入純資本運作所為,另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雖認被告彭耀興係涉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按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規定之詐欺得利罪,係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彭耀興對陳佩廷施行詐術,使陳佩廷因而同意,由被告彭耀興墊付款項加入純資本運作以抵償對陳佩廷之債務,被告彭耀興因之取得免除債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故被告彭耀興前揭所為,應係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故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起訴書雖未載及被告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然此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及渠等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下線之事實,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論告,本院自得併予論究。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與余遠螢、陳佩廷、邱昶源、朱添福、林品攸、彭國貞、施進治、王秀麗、余丹丹、簡金勝、莊素卿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
95 年 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 年 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行為,核渠等行為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被告彭耀興所犯上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與詐欺得利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陳石川有事實欄所載前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前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惟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加入前揭純資本運作而以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下線,被告彭耀興另施用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客觀事實,態度尚可,被告鄭言睿已與下線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李振銘、陳睿森達成和解;被告王功聖已與下線鄭言睿、王秀麗、簡金勝、陳峰男、王秀玲、王功進、姜義常達成和解;被告梁素玉已與所招攬之莊素卿達成和解,及渠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驗、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彭耀興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被告彭耀興之各宣告刑與執行刑及陳石川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鄭言睿、王功聖、梁素玉雖請求緩刑云云,查被告鄭言睿、王功聖、梁素玉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惟本院認渠等所為犯行對於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影響,考量犯罪一般或特別預防之觀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仍應執行為適當,爰不宣告緩刑,附予敘明。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或其他共同正犯王秀麗、施進治、陳佩廷所有供犯本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相關,或非被告及共犯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乙、被告彭耀興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耀興與白彩雲、余遠螢、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陳石川與林彥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余遠螢與白彩雲為首,自民國98年間起,假藉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資本運作」行業為由,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高額之獎金為誘因,在臺招攬投資人(術語:下線)。該投資案之入會門檻為人民幣6 萬9800元(術語:21份股、1 粒、1 球),次月退回招攬他人加入之補助費用人民幣1 萬9000元,投資人成為「資本運作」行業會員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術語:傘下)、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55份股(即3 人)可升經理階級,招攬480份股(即23人)可升老總階級,老總階級即可分配其下線投資之獎金。該組織獎金分配方式係以:第一代會員以人民幣
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做」行業後,其之直接上線(第二代會員,術語:直接)次月可自第一代會員投資金額中獲取人民幣6612元(未稅)之獎金,第二代會員之上線(第三代會員)可獲取人民幣8132元(未稅)之獎金,第三代會員之上線(第四代會員)若已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 萬4516元(已稅)之獎金,若未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
1 萬500 元(未稅)之獎金,第四代會員之上線可獲得人民幣1 萬500 元(未稅)之獎金,推薦加入者(術語:推薦人,申購表代號:T )則可獲取人民幣6000元之獎金。並假借旅遊名義,以投資人僅需支付機票費用,其餘食宿全免之誘因,邀約投資人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參訪,進行7天 考察(術語:走學習),嗣投資人至廣西省南寧市後,先將投資人帶至當地市區參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 座石門表示瞭解「資本運作」行業需7 天時間、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需認購21 份 股權等),而誆以該地繁榮之景亦係「資本運作」行業所導致,再加以安排每日至老總階級之會員住處聽課程(術語:分享)進行洗腦,於課程中佯稱:「係投資於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款項45%係交予政府建設」、「投資3 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資本運作」行業與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為不當之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並由老總階級之會員在當地即借予投資人人民幣6 萬9800元之入會金,當場取得投資資格,免遭投資人返臺後心生反悔,並帶領投資人至當地中國工商銀行開戶,用於每月獎金匯款,亦加深投資人認「資本運作」行業係經政府許可之印象,由余遠螢與白彩雲以上開方式招攬戴興郎(起訴書誤載為鄭言睿)、謝佩殷、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由戴興郎、謝佩殷招攬王功聖、梁素玉;由王功聖、梁素玉招攬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起訴書誤載為簡金聖)、陳峰男;由鄭言睿招攬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起訴書誤載為施建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由被告彭耀興招攬陳石川、紀蔚俊、龔桂珠;由被告陳石川招攬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致上開之人陷於錯誤,而投入款項加入投資。因認被告彭耀興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云云。
(一) 公訴人認被告彭耀興涉有前揭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白彩雲、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王功進、陳峰男、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施進治、范賢玉、許嘉貞、李秉翰、紀蔚俊、陳佩廷、彭國貞、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梁素蓉、王建智、武玉兒、王秀玲、黃建瑋、林玉綿、龐良菓、李妗霞、紀蔚俊、龔桂珠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彭耀興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伊不可能欺騙親友,至龔桂珠係彭國貞所介紹,且尚未加入純資本運作等語。
(二) 經查:
1.招攬陳石川部分:依證人陳石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所獲得之獎金或紅利,係靠招攬下線而來,且加入時有被告知要招攬下線才會獲利,伊不認為自己加入純資本運作係受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卷四第265 至26
8 頁),顯見被告陳石川主觀上係為獲取招攬下線獎金之目的,始加入純資本運作,並非因誤信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而加入,且證人陳石川證稱被告彭耀興招募下線時所宣稱之內容,無非係邀約其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至證人陳石川於於檢察官偵查中固證稱:彭耀興稱純資本運作與東盟開發有關,就是南寧政府為了打造東盟會員市,需要很多人到廣西南寧從事資本運作以增加稅收,伊加入後,始知悉純資本運作與大陸廣西南寧之建設沒有任何關係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80至86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加入後始知悉純資本運作沒有實際投資標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65 至268 頁),惟證人陳石川並未具體指稱被告彭耀興向其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當地建設等不實內容,且證人陳石川加入資本運作之目的,係欲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之方式獲利,純資本運作是否為投資、或是否與當地開發相關,並非被告陳石川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是被告彭耀興客觀上並無施用詐術使陳石川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況陳石川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依被告彭耀興所介紹之純資本運作內容,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招攬下線後,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復經證人陳石川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彭耀興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2.招攬紀蔚俊部分:證人紀蔚俊固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告彭耀興稱純資本運作係大陸政府默許,並帶伊去參觀當地東盟園區、住宅、百貨公司等建物,佯稱該處建設均為純資本運作資金投入之成果,並佯稱純資本運作將要投資政府未開發之地區,伊就被騙了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20
0 至201 頁反面),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彭耀興帶我去看大陸廣西南寧之建設和建築物,稱均係純資本運作投資案帶動的,並稱係政府默許的,且純資本運作之款項係投資在大陸廣西南寧,讓伊感覺該投資是政府在背後推動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三第34至38頁),惟被告彭耀興於偵審中均否認曾向證人紀蔚俊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情,則被告彭耀興是否確曾向紀蔚俊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大陸廣西南寧云云,尚非無疑。且依證人紀蔚俊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彭耀興帶伊去大陸廣西南寧仙葫區上課,稱他們一群人以前經濟都不是很好,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才變得富有,所以伊才投入人民幣69,800元加入,伊聽說申購後才能招攬下線,才有辦法賺錢,被告彭耀興向伊表示介紹他人進來純資本運作,升到老總後,就可以有紅利分配,且重點是要介紹人進來,帶越多人進來,就能賺越多錢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三第34至38頁),足見被告紀蔚俊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主觀上係以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可招攬下線,招攬下線又可獲取獎金,使自身經濟情況好轉為目的,始加入純資本運作,並非因誤信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而加入,且依證人紀蔚俊證稱被告彭耀興招募下線時所宣稱之內容,無非係邀約其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是證人紀蔚俊並未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況紀蔚俊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到退回之人民幣,惟因未招攬下線,並未獲得招攬下線獎金等情,此經證人紀蔚俊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彭耀興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3.招攬龔桂珠部分:龔桂珠於100 年1 月間,因彭耀興之邀約,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等情,固據證人龔桂珠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 至6 、27至34頁),惟龔桂珠並未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業據證人龔桂珠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1 至6 、27至34頁),核與被告彭耀興所辯龔桂珠並未加入純資本運作等語相符,且依證人龔桂珠於證稱被告彭耀興招募下線時所宣稱之內容,無非係邀約其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參以證人龔桂珠亦於檢察官訊問中明確證稱:彭耀興並未表示要具體投資何標的,亦未稱投資款項係供政府使用等語(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31頁),益見被告彭耀興於向龔桂珠介紹純資本運作時,並無何施用詐述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彭耀興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使龔桂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4.招攬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
查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證稱未加入純資本運作,證人林明珠則為謝翊蓮招攬後加入純資本運作,且均未提及與被告彭耀興有何接觸往來,亦未具體指明被告彭耀興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戴興郎係受余遠螢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謝佩殷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經被告戴興郎招攬,而以其本人及被告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再招攬被告鄭言睿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鄭言睿再招攬被告彭耀興加入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彭耀興既為被告鄭言睿所招攬,其加入時間均在戴興郎、王功聖、鄭言睿之後,顯無對其上線即被告鄭言睿、被告鄭言睿之上線即被告王功聖、被告王功聖之人頭即被告梁素玉、被告王功聖之上線即被告戴興郎及被告戴興郎之人頭即謝佩殷施用詐術之可能,亦無與其餘被告共同對其本人施用詐術之理;又證人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黃建瑋、邱昶源就渠等受招攬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均未具體指明被告彭耀興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衡情純資本運作之上線招攬下線時,並無必須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不實內容,以使下線陷於錯誤之情形,則如何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實取決於招攬、介紹者,被告彭耀興對於其他被告各自如何招攬下線,及是否以不實之內容詐騙下線,實難以知悉;又遍觀全卷,就被告彭耀興所涉部分,除上開對陳佩廷詐欺得利部分外,僅能證明其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之事實,惟難僅此即遽認被告彭耀興對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陳石川就上開各自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三) 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彭耀興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
為有何施用詐術,使上開陳石川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彭耀興此部分確有詐欺之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彭耀興此部分犯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詐欺得利部分,係屬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上開所為,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惟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 ,固分別定有明文。再揆之銀行法第29條之文義意旨,可知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係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於存續期間內,有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約定,始克相當,申言之,其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乃收受者使用所收受資金之存續期間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具有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者,始為該條項所指「以收取存款論」。查純資本運作對外招募下線所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是否核發介紹會員入會之「獎金」,係取自於「有否招攬新會員之行為」而發給,具有不特定性,即被告所發給之獎金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本身招攬新會員入會之一定條件成就,方能取得,若整個組織網不能持續招募新會員,則先加入之會員將無從獲取任何獎金,亦即會員尚需有一定之作為,始能有一定之回報,如會員未有特定作為,非但無報酬可言,會員退會時亦僅能取回無息之本金,顯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收受存款」,不論其存款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之型態,或以每月獲取固定利息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出資人除能領取約定之利息外,尚能收回本金等情有別,要難以「收取存款論」,而不得遽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名相繩。公訴人認被告戴興郎、王功聖、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所為,亦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尚有未合。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論罪之詐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被告彭耀興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耀興為獲取不法利益,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推介手法,接續招攬投資人至廣西省南寧市旅遊,再以上開言詞訛騙投資人,使彭國貞陷於錯誤,於99年6 月中旬起,投入人民幣69,800元加入投資,以獲取會員資格,因認被告彭耀興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此項規定,於詐欺罪章準用之,刑法第324 條、第34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為被告彭耀興此部分亦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被告白彭耀興與彭國貞為兄弟關係,屬親屬間詐欺,依同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彭國貞並未提出告訴,被告彭耀興就彭國貞部分涉犯親屬間詐欺取財,自屬未經合法告訴,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彭耀興有罪之詐欺部分有接續犯一罪關係,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丁、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其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因此,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均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且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是以,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及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彩雲與余遠螢(另案辦理)、被告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與林彥傑(另案辦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余遠螢與白彩雲為首,自民國98年間起,白彩雲、謝佩殷假藉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資本運作」行業為由,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高額之獎金為誘因,在臺招攬投資人(術語:下線)(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被訴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業經為有罪判決,詳如前述,不在此無罪之範圍)。該投資案之入會門檻為人民幣6 萬9800元(術語:21份股、1 粒、1 球),次月退回招攬他人加入之補助費用人民幣1 萬9000元,投資人成為「資本運作」行業會員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術語:傘下)、發展組織之資格,招攬55份股(即3 人)可升經理階級,招攬480 份股(即23人)可升老總階級,老總階級即可分配其下線投資之獎金。該組織獎金分配方式係以:第一代會員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做」行業後,其之直接上線(第二代會員,術語:直接)次月可自第一代會員投資金額中獲取人民幣6612元(未稅)之獎金,第二代會員之上線(第三代會員)可獲取人民幣8132元(未稅)之獎金,第三代會員之上線(第四代會員)若已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 萬4516元(已稅)之獎金,若未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 萬500 元(未稅)之獎金,第四代會員之上線可獲得人民幣1 萬500 元(未稅)之獎金,推薦加入者(術語:推薦人,申購表代號:T )則可獲取人民幣6000元之獎金。白彩雲、余遠螢、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林彥傑(彭耀興詐欺部分業經為前開有罪,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為不受理諭知,詳如前述,不在此無罪範圍)假借旅遊名義,以投資人僅需支付機票費用,其餘食宿全免之誘因,邀約投資人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參訪,進行7 天考察(術語:走學習),嗣投資人至廣西省南寧市後,先將投資人帶至當地市區參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 座石門表示瞭解「資本運作」行業需7 天時間、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需認購21份股權等),而誆以該地繁榮之景亦係「資本運作」行業所導致,再加以安排每日至老總階級之會員住處聽課程(術語:分享)進行洗腦,於課程中佯稱:「係投資於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款項45%係交予政府建設」、「投資3 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資本運作」行業與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為不當之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並由老總階級之會員在當地即借予投資人人民幣
6 萬9800元之入會金,當場取得投資資格,免遭投資人返臺後心生反悔,並帶領投資人至當地中國工商銀行開戶,用於每月獎金匯款,亦加深投資人認「資本運作」行業係經政府許可之印象,渠等明知實際上並無將投資款項用於當地建設,亦無政府部門介入,竟為賺取獎金,接續招攬下線,由余遠螢與白彩雲以上開言論訛詐戴興郎(起訴書誤載為鄭言睿)、謝佩殷、李妗霞(白彩雲對李妗霞詐欺部分,另為不受理諭知,不在此無罪範圍)、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由戴興郎、謝佩殷以上開言論訛詐王功聖、梁素玉;由王功聖、梁素玉以上開言論訛詐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其中王功聖、梁素玉對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部分,另為不受理諭知,不在此無罪範圍)、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簡金勝(起訴書誤載為簡金聖)、陳峰男;由鄭言睿以上開言論訛詐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起訴書誤載為施建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其中鄭言睿對李秉翰、鄭惠文詐欺部分,另為不受理諭知,不在此無罪範圍)、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由彭耀興招以上開言論訛詐攬陳石川、彭國貞、紀蔚俊、陳佩廷、龔桂珠;由被告陳石川以上開言論訛詐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致上開之人陷於錯誤,而投入款項加入投資。因認被告白彩雲、謝佩殷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罪,被告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陳石川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云云。
(一) 公訴人認被告白彩雲、謝佩殷、戴興郎、王功聖、梁素玉
、鄭言睿、陳石川分別涉有此詐欺取財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白彩雲、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王功進、陳峰男、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施進治、范賢玉、許嘉貞、李秉翰、紀蔚俊、陳佩廷、彭國貞、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梁素蓉、王建智、武玉兒、王秀玲、黃建瑋、林玉綿、龐良菓、李妗霞、紀蔚俊、龔桂珠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白彩雲等人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白彩雲辯稱:伊雖曾前往大陸廣西南寧,惟僅照顧丈夫余遠螢之生活起居,並未與余遠螢一起從事資本運作,更未曾招攬任何人加入資本運作,至於林明珠僅係伊地下匯款之窗口等語。被告戴興郎辯稱:伊未以不實內容招攬王功聖加入純資本運作,且梁素玉並非伊所招攬,僅係與王功聖一同前往大陸廣西,梁素玉加入詳情王功聖比較清楚等語。被告謝佩殷辯稱:戴興郎以伊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伊並未參與,亦未招攬下線,僅陪同戴興郎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照顧其生活起居,且未曾經手下線所繳交款項或轉發應給予下線之獎金等語。被告王功聖辯稱:伊並未詐騙鄭言睿、簡金勝、姜義常、陳峰男,至莊月香、莊素卿均非伊所招攬等語。被告梁素玉辯稱:伊招攬莊素卿,但莊素卿知道純資本運作沒有標的物,伊並未騙人等語。被告鄭言睿辯稱:伊確有招攬何以茹、范賢玉、張偉讌、李振銘,他們自己決定加入,伊不知道違反法律,范賢玉係施進治所招攬,至彭嘉貞並非伊所招攬等語。被告陳石川辯稱:伊並未施用詐術,邱昶源係陳佩廷所招攬,黃建瑋係朱添福所招攬等語。經查:
(二) 被告白彩雲部分:
1.招攬戴興郎、謝佩殷部分:戴興郎、謝佩殷係因余遠螢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仙葫開發區寧參觀該處建設,並由余遠螢及當地老總說明資本運作之內容後,始由戴興郎以其本人、其妻謝佩殷、其女戴芷筠之名義加入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戴興郎、謝佩殷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0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六第4 至11、98至103 、111 至117、153 至159 頁、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235 至
239 、241 至246 頁);至證人戴興郎固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白彩雲有協助余遠螢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
0 號卷二第244 頁),惟證人戴興郎於本院審理中已證稱:伊所稱白彩雲協助余遠螢,係指余遠螢有事的時候,白彩雲會幫忙他,類似夫妻間之協助,且伊雖常在大陸廣西看到白彩雲與余遠螢同進同出,但就資本運作未曾與白彩雲接觸過或討論,都是與余遠螢接觸資本運作及下線資金之聯絡,不清楚白彩雲有無參與純資本運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8、69頁反面),是依證人戴興郎上開所證,雖足認白彩雲當時與余遠螢均在大陸廣西南寧,惟證人戴興郎並未具體指明被告白彩雲有如何招攬其加入或施用詐術,使其與謝佩殷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參以證人謝佩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大陸廣西南寧時雖有遇到白彩雲,但不清楚白彩雲在做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6頁反面),且遍觀全卷,就被告白彩雲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確有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然證人戴興郎、謝佩殷對於受余遠螢之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既均未具體指稱被告白彩雲有何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實難僅以被告白彩雲為余遠螢之妻,當時又身在大陸廣西南寧,即遽認被告白彩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對戴興郎、謝佩殷有施用詐術使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2.招攬林玉綿部分:林玉綿於99年8 月間,經名為「如玉」之大陸地區成年女子帶往大陸廣西南寧,邀約投資KTV 及腳底按摩店,並經「如玉」之介紹認識白彩雲,「如玉」曾提及要林玉綿與白彩雲合夥投資按摩店,惟林玉綿未曾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投資大陸廣西南寧市以「促進地方政府經濟開發專案」、「開發北部灣」、「東盟10國貿易」為名義之任何投資等情,業據證人林玉綿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57頁)。且證人林玉綿於調查局訊問、本院審理中均未指稱被告白彩雲有招攬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白彩雲於100 年
3 月28日晚上10時3 分30秒撥打電話予林玉綿,通話內容提及「基本會員一帶二」等語,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10
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113 頁反面)在卷可稽,惟證人林玉綿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白彩雲係以該通電話通知要請伊去北興宮廟會吃飯,並帶幾個朋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7頁),核與被告白彩雲所辯係邀請吃飯等語相符,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被告白彩雲曾以電話向林玉綿提及「基本會員」等語之事實,尚無從證明林玉綿確有加入純資本運作,或被告白彩雲有招攬林玉綿交入或如何施用詐術,致林玉綿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3.招攬林明珠部分:林明珠係經友人謝翊蓮之介紹,與謝翊蓮一同前往大陸廣西考察後,始加入純資本運作,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過程與被告白彩雲、余遠螢均無關,被告白彩雲未曾向林明珠招攬參加或提及任何有關純資本運作之事,林明珠與被告白彩雲間,僅有匯兌業務往來等情,業據證人林明珠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52頁反面、53頁)。且證人林明珠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中,均未指稱被告白彩雲有招攬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至被告白彩雲於10
0 年3 月28日下午14時52分32秒撥打電話予林明珠,通話內容提及「申購人名字記下來,就匯到金嫂那裡,金嫂就會去分,一個蘿蔔一個坑」等語,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
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113 頁)在卷可稽,惟與證人林明珠證稱與被告白彩雲間有匯兌往來等情相符,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被告白彩雲與林玉綿間有匯款往來之事實,惟尚難證明林明珠係受被告白彩雲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或被告白彩雲有施用詐術,致林明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4.招攬龐良菓部分:檢察官雖認被告白彩雲於99年間招攬龐良菓投入人民幣6萬9,800 元加入資本運作,惟龐良菓並未加入「純資本運作」,而僅係向余遠螢爭取足療店之記帳工作等情,業據證人龐良菓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63、64頁)。參以證人龐良菓於本院審理中,並未指稱被告白彩雲有招攬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有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至被告白彩雲於100年3 月28日晚上10時7 分38秒及同日10時11分3 秒撥打電話予龐良菓,通話內容提及「傘下」、「凝聚」等語,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118頁反面)在卷可稽,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被告白彩雲與龐良菓間有提及純資本運作用語之事實,惟尚難證明被告龐良菓確有加入純資本運作,或被告白彩雲有如何招攬或施用詐術,致龐良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5.招攬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
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白彩雲有招攬戴興郎、謝佩殷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有施用詐術,使戴興郎、謝佩殷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業如前述,則被告戴興郎所招攬之王功聖、王功聖招攬之下線、下線再陸續招攬加入之下線,即難認與被告白彩雲有何關聯;且證人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對於渠等受招攬、介紹純資本運作內容或加入之過程,均未具體指稱被告白彩雲有何招攬渠等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又遍觀全卷,就被告白彩雲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為余遠螢之妻,曾隨與余遠螢前往廣西南寧,且邀請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戴興郎、王功聖等人參與其於100 年2 月10日舉辦之北興宮春酒餐會等情,實難遽認即認被告白彩雲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或對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戴興郎、鄭言睿、王功聖、梁素玉、彭耀興、陳石川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7.綜上,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白彩雲有何詐欺取財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白彩雲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白彩雲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三) 戴興郎部分:
1.招攬王功聖部分:王功聖係因被告戴興郎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並由戴興郎及當地老總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王功聖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八第
7 至29、30至32頁),惟依證人王功聖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被告戴興郎招募下線時所宣稱之內容,無非係邀約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參以證人王功聖於調查局訊問時更證:無人向伊提及投資房地產、投資內容及標的,伊不覺得自己受騙等語,益見被告戴興郎於參與純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活動期間,客觀上並無施用詐術使王功聖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況王功聖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且招攬下線後,被告戴興郎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交付款項予王功聖等情,此經證人王功聖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戴興郎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2.招攬梁素玉部分:王功聖以本人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再以其妻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梁素玉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伊先生王功聖將伊排入純資本運作,伊只是家庭主婦,依照伊先生之指示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七第23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王功聖將伊作為人頭,排在其下線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頁)明確;證人王功聖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經戴興郎招攬加入後,有找伊妻子梁素玉當下線,梁素玉係伊加入純資本運作所排之人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9頁、卷七第16頁反面),均核與被告戴興郎辯稱其並未招攬梁素玉加入純資本運作等語相符;至證人梁素玉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戴興郎一開始邀約時,說要投資政府建設,之後又說錢存在銀行,可供政府運用,之後又說係將下線所繳款項供上線分配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三第17至24頁),惟證人王功聖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中均未提及上情,且於本院審理中更證稱:伊加入時並未認為所繳款項係用於投資等語;參以被告王功聖於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對於純資本運作之內容、獎金分配等多層次傳銷模式已明知,被告戴興郎並未對王功聖施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如前述,梁素玉既為王功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其顯非因被告戴興郎上開介紹內容而加入純資本運作,實難認被告戴興郎有何向證人梁素玉施用詐術之行為。另被告戴興郎與證人梁素玉於100 年1 月26日、
1 月31日之通話內容,提及純資本運作會員開會等情,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六第35至36頁)在卷可稽,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難證明被告戴興郎有如何施用詐術,致梁素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3.招攬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長、林彥傑、鄭言睿、王功進、王秀麗、王秀玲、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
查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證稱未加入純資本運作,證人林明珠則為謝翊蓮招攬後加入純資本運作,且均未提及與被告戴興郎有何接觸往來,亦未具體指明被告戴興郎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戴興郎係受余遠螢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謝佩殷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戴興郎既為受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顯無與其餘被告共同對自已施用詐術之可能;證人王功長、林彥傑均為證人王功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證人許嘉貞為被告彭耀興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證人李秉翰為證人鄭惠文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被告戴興郎亦顯無對渠等施用詐術之可能;又證人鄭言睿、王功進、王秀麗、王秀玲、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施建治、范賢玉、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黃建瑋、邱昶源就渠等受招攬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均未具體指明被告戴興郎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衡情上線招攬下線加入純資本運作時,並非均需要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不實內容而使下線陷於錯誤後加入,則如何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實取決於招攬介紹者之個人意思,被告戴興郎於招攬被告王功聖時,已據實告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內容,其對於被告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陸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各自再如何招攬下線及是否以不實之內容詐騙下線,實難以知悉,亦無從預見;又遍觀全卷,就被告戴興郎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王功聖之事實,自難僅以被告戴興郎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即遽認被告戴興郎對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長、林彥傑、鄭言睿、王功進、王秀麗、王秀玲、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等人,均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彭耀興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得利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4.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戴興郎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使王功聖、梁素玉、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長、林彥傑、鄭言睿、王功進、王秀麗、王秀玲、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戴興郎確有詐欺之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戴興郎此部分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四) 謝佩殷部分:
1.招攬王功聖、梁素玉部分:被告謝佩殷僅為被告戴興郎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等情,業據被告戴興郎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利用被告謝佩殷作為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被告謝佩殷之下線係伊找的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246頁、本院卷七第15頁),核與被告謝佩殷上開所辯相符;參以證人王功聖係因戴興郎之招攬、介紹,始前往大陸廣西南寧考察並以其與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遽證人王功聖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經戴興郎之介紹、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由戴興郎帶伊參觀大陸廣西南寧建設,伊對純資本運作之了解,是透過戴興郎及大陸地區老總之介紹,謝佩殷僅是閒聊時在場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826號卷八第7 至29頁、本院卷二第79頁),證人梁素玉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伊與王功聖一起到大陸,由戴興郎介紹純資本運作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826號卷七第8 至23頁、本院卷二第79頁反面)明確,堪認被告謝佩殷並無招攬王功聖、梁素玉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施用詐術,致王功聖、梁素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被告謝佩殷雖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伊有介紹王功聖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826號卷六第11
3 頁反面),惟證人王功聖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其係戴興郎所招攬,且均未指稱被告謝佩殷有招攬介紹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或有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實難認王功聖加入純資本運作與被告謝佩殷有何相關。至證人梁素玉於檢察官偵查中雖證稱:余丹丹會將應分配予下線款項之明細寄給戴興郎,戴興郎再寄給王功聖,王功聖有時會透過網路傳給謝佩殷,伊再跟謝佩殷拿云云(見100 年度偵字第1052號卷三卷第19、20、21頁),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卻稱:其未經手下線獎金發放,均係余丹丹用算好用電腦匯款至個人帳戶內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頁反面),證人梁素玉就余丹丹發放下線款項之過程,前後所述情節有異,互不一致,且被告謝佩殷辯稱其未經手純資本運作之款項,是證人梁素玉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謝佩殷轉交分配款項資料云云,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尚難為不利被告謝佩殷之認定。
2.招攬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林明珠、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建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
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未加入純資本運作,林明珠係受謝翊蓮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業如前述,又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謝佩殷有何施用詐術,使王功聖、梁素玉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業如前述,衡情被告謝佩殷對於其夫即被告戴興郎招攬之被告王功聖、梁素玉如何招攬下線,及所招攬之下線再以何方式招攬下線,均無從預見與知悉;且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林明珠、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對於渠等受招攬、介紹純資本運作內容或加入之過程,均未具體指稱被告謝佩殷有何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又遍觀全卷,就被告謝佩殷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為被告戴興郎之妻,曾前往廣西南寧,並由被告戴興郎以人頭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惟實難遽認其對上開證人有何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戴興郎、鄭言睿、王功聖、梁素玉、彭耀興、陳石川間,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3.綜上,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謝佩殷此部分有何詐欺取財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謝佩殷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謝佩殷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五) 被告王功聖部分:
1.招攬鄭言睿部分:證人鄭言睿雖於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王功聖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行業,帶伊去廣西南寧參觀仙葫開發區建案,稱這些建設是靠資本運作之資金才蓋起來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九第4 至10頁、本院卷三第12
0 至127 頁),惟純資本運作本以「虛擬經濟」為號召招攬下線加入,即鼓吹民間資金存入銀行,政府可運用銀行資金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等情,亦據證人鄭言睿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20 至127 頁),衡情被告王功聖上開所言,並非具體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尚難認被告王功聖客觀上係以此語詐騙鄭言睿。至證人鄭言睿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王功聖介紹大陸老總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之內容,大陸老總稱純資本運作之資金係要投資建設,投資款項45% 會交給政府建設,且政府會扣稅10% ,伊誤以為純資本運作與大陸政府有合作關係始決定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0 至127 頁),惟被告王功聖前經被告戴興郎及大陸老總向其說明純資本運作內容時,被告戴興郎與大陸老總所宣稱之內容,無非係邀約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佯稱係投資建設或其他不實內容之情形,業如上述,衡情被告王功聖對於大陸老總向被告鄭言睿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不實內容等情,實難以預見;且遍觀全卷,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王功聖與大陸老總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老總以上開不實內容詐騙鄭言睿,始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自難僅以向鄭言睿詐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之大陸老總,係經被告王功聖介紹,即認被告王功聖對鄭言睿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或與大陸老總間,就對鄭言睿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參以證人鄭言睿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王功聖並未向伊提及投資建設等語,益見被告王功聖客觀尚亦無施用詐術使鄭言睿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況鄭言睿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且招攬下線後,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鄭言睿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王功聖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2.招攬簡金勝部分:證人簡金勝固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王功聖向伊表示大陸那邊有機會,投資一點小錢,三年左右可以賺到600 萬人民幣,與伊一同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東盟會館、五象廣場等該處建設,後來在王功聖住處喝茶聊天時,一名大陸女子余丹丹向伊表示純資本運作係將款項放在銀行,透過銀行貸款給當地建設公司,將款項用於當地大型工程與建設,有點像是投資基金,銀行會回饋獎金,讓伊相信投資款項與當地建設有關係,認為投資款項係去銀行買基金,遂決定加入,加入之後,聽大陸老總講解,始知悉款項並未存在銀行,而係依比例分配獎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1 至146 頁),惟依證人簡金勝所述,僅能證明大陸女子余丹丹確曾向其佯稱上開不實內容,且被告王功聖是否在場並聽聞余丹丹上開言語,亦非無疑,衡情被告王功聖對於余丹丹向簡金勝佯稱純資本運作係將款項放在銀行,由銀行回饋獎金之不實內容,實難預見或知悉;且遍觀全卷,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王功聖與余丹丹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余丹丹以上開不實內容詐騙簡金勝,始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自難僅以余丹丹係在被告王功聖住處向簡金勝佯稱上開不實內容,即認被告王功聖對簡金勝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或與余丹丹間,就對簡金勝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參以證人簡金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王功聖已明確告知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賺取獎金,且伊並未認為受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1 至146 頁),益見被告王功聖明確告知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賺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模式,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使簡金勝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況簡金勝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招攬下線姜義常後,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簡金勝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王功聖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3.招攬姜義常部分:姜義常由被告王功聖之下線簡金勝所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固據證人姜義常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簡金勝告訴伊大陸地區有一個投資在蓋房子,獲利不錯,那邊在發展東南亞13國自由貿易區,獲利會回饋,每人投資69,800元,3 年後可獲利約人民幣600 萬元,伊就將款項交付簡金勝,請簡金勝幫伊投資,伊去大陸上課時,聽那邊的大陸人說要在那邊建立東南亞10國經貿區,所以需要大筆資金,他們說錢都要放在銀行,讓承包商借貸,伊就將人民幣69,800元交付簡金勝,請簡金勝去幫伊投資,投資後之99年4 月間,簡金勝有帶伊前往大陸廣西看投資模式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二第1 至8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簡金勝說在大陸廣西南寧東盟10自由貿易區,有一個大型投資案,投資獲利不錯,投資的錢放在銀行,要蓋房子,伊就交付簡金勝人民幣6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簡金勝返台後,再帶伊前往大陸廣西南寧了解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二第25至29頁),惟本件無從證明被告王功聖對簡金勝有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犯行,業如前述,衡情被告王功聖對於簡金勝再以如何之內容招攬下線,尚難預見或知悉,則簡金勝向姜義常轉述其自余丹丹處所聽聞之不實內容,自難認被告王功聖對姜義常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參以證人姜義常並未指稱被告王功聖有何招攬其加入純資本運作或對其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之行為;自難僅以姜義常係受被告王功聖之下線簡金勝所招攬,即認被告王功聖對姜義常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參以證人姜義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決定加入純資本運作係因資金重分配,伊了解純資本運作要找下線才有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7 至199 頁),益見被告姜義常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賺取獎金之多層次傳銷模式,且係欲參與資金重分配使加入純資本運作,並非陷於錯誤而以投資建設獲取利潤為目的加入純資本運作,堪以認定。況姜義常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並獲得下線獎金等情,此經證人姜義常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王功聖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4.招攬陳峰男部分:陳峰男係因王功聖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並由王功聖及當地老總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陳峰男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70至75、96至100 頁、本院卷四第51至63頁);惟陳峰男於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已知悉純資本運作並無實際投資標的,僅係將資金重新分配,加入後僅能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之事實,業據證人陳峰男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王功聖有告訴伊一切都是虛擬的,該投資就是資金重組、重新分配,伊當初就知道投資案全部沒有實質標的,加入的原因係因為招攬下線會有錢賺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70至75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王功聖告訴伊投入資金會重新分配,只要找下線,就可以領獎金,報酬係以招攬下線之多寡計算,大陸講師說只要另外找3 人加入伊之下線,就可以領獎金,拉下線所賺的獎金係從加入之人繳納之資金抽取等語(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96至10 0頁)明確,足認證人陳峰男加入純資本運作當時,已充分了解純資本運作之實際內容,並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被告王功聖於招攬其加入時,並未隱瞞上開多層次傳銷內容;且證人陳峰男並未指稱被告王功聖或大陸地區之老總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至證人陳峰男於100 年2 月18日撥打電話予被告王功聖,通話內容提及「你昨天那一個說的怎樣」、「阿成那一個?把他搞定了,機票拿去買了」等語,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
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83頁)在卷可稽,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陳峰男與被告王功聖間有提及類似招攬下線之通話內容,實難證明被告王功聖有如何施用詐術,致陳峰男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5.招攬莊月香、莊素卿部分:莊素卿係因梁素玉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莊月香係因莊素卿、梁素玉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莊月香、莊素卿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且上開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指稱加入純資本運作期間,與被告王功聖有何接觸,或被告王功聖有何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實難認渠等加入純資本運作與被告王功聖有何未相關,亦難僅以被告王功聖為梁素玉之妻,即遽認被告王功聖對上開證人詐欺取財之行為。
6.招攬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
查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證稱未加入純資本運作,林明珠係受謝翊蓮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且未提及與被告王功聖有何接觸往來,亦未具體指明被告王功聖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戴興郎係受余遠螢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謝佩殷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再由被告戴興郎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王功聖既係受被告戴興郎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顯無對其上線即被告戴興郎及其上線之人頭即被告謝佩殷施用詐術之可能,亦無與其餘被告共同對其本人施用詐術之理;證人許嘉貞為被告彭耀興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證人李秉翰為證人鄭惠文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被告王功聖顯無對渠等施用詐術之可能;又證人彭耀興、施進治、范賢玉、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黃建瑋、邱昶源就渠等受招攬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均未具體指明被告王功聖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衡情純資本運作之上線招攬下線時,並無必須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不實內容而使下線陷於錯誤之情形,則如何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實取決於招攬、介紹者,被告王功聖對於被告戴興郎、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陸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各自再如何招攬下線及是否以不實之內容詐騙下線,實難以知悉;又遍觀全卷,就被告王功聖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之事實,惟難僅以被告王功聖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即遽認被告王功聖對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彭耀興、許嘉貞、施建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彭耀興就上開詐欺得利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7.綜上,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王功聖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功聖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王功聖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六) 被告梁素玉部分:
1.鄭言睿、姜義常、簡金勝、陳峰男部分:鄭言睿、簡金勝、陳峰男係因被告王功聖之招攬、介紹,姜義常經簡金勝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該處建設,並由王功聖及當地老總說明資本運作之內容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鄭言睿、姜義常、陳峰男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簡金勝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
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二第1 至8 、20至29頁、卷三第
70、96至100 頁、卷九第4 至10、65至72、113 至118 頁、本院卷三第125 至129 頁、卷四第141 至146 頁);且證人鄭言睿、姜義常、簡金勝、陳峰男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指稱被告梁素玉有何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實難認渠等加入純資本運作與被告梁素玉有何未相關,亦難僅以被告梁素玉為王功聖之妻,即遽認被告梁素玉有何對上開證人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王功聖間,就詐欺取財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2.莊月香部分:莊月香係因莊素卿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並由梁素玉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莊月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
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144 至150 、190 至198 頁、本院卷三第200 至203 頁);惟證人莊月香於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獲取獎金,並無實際投資標的存在等情,業據證人莊月香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大陸地區之人告訴伊該投資叫作資本運作,沒有實質標的,亦無紅利,伊知道並無投資標的物,梁素玉說只要招攬3 人,該3 人再個找3 人加入,伊就可以領取獎金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145 至146 頁),並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梁素玉有帶伊去某陳局長之住處,由該男子向伊解說資本運作之內容,即加入資本運作要先繳人民幣69,800元,該金額非投資款項,無法獲得紅利,次月退還人民幣19,000元,加入後必須招攬下線加入,始可領取獎金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19
0 至198 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大陸人說資本運作沒有投資甚麼項目,資金就是分配掉,伊投資時,已知悉所投資之款項全部用以分配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2頁)明確,足認證人莊月香加入純資本運作當時,已充分了解純資本運作之實際內容,並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且證人莊月香並未指稱被告梁素玉或大陸地區之人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至被告梁素玉與證人莊月香於100 年2 月19日至2 月23日之通話內容,提及招攬下線等情,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158 至164 頁)在卷可稽,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難證明被告梁素玉有如何施用詐術,致莊月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3.莊素卿部分:莊素卿係因梁素玉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參觀建設,並由梁素玉及大陸地區老總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莊素卿於調查局訊問、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
212 至218 頁、本院卷三第204 至206 頁);惟證人莊素卿於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已知悉資本運作無實際投資標的存在等情,業據證人莊素卿於調查局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214 頁、本院卷三第204 頁反面),足認證人莊素卿加入純資本運作時,已了解純資本運作並無實際投資,並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況證人莊素卿並未指稱被告梁素玉、王功聖或大陸地區之人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至被告梁素玉與證人莊素卿於100 年1 月26日至2 月17日之通話內容,提及招攬下線等情,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二第224 至228 頁)在卷可稽,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難證明被告梁素玉有如何施用詐術,致莊素卿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4.招攬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
查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證稱未加入純資本運作,林明珠則證稱係受謝翊蓮招攬而加入資本運作,且均未提及與被告梁素玉有何接觸往來,亦未具體指明被告梁素玉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戴興郎係受余遠螢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謝佩殷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經被告戴興郎招攬,而以其本人及被告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梁素玉既係經其夫即被告王功聖以人頭名義加入,顯無對其夫王功聖之上線即被告戴興郎及其上線之人頭即被告謝佩殷施用詐術之可能,亦無與其餘被告共同對其本人施用詐術之理;證人許嘉貞為被告彭耀興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證人李秉翰為證人鄭惠文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被告梁素玉顯無對渠等施用詐術之可能;又證人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黃建瑋、邱昶源就渠等受招攬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均未具體指明被告梁素玉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衡情純資本運作之上線招攬下線時,並無必須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不實內容而使下線陷於錯誤之情形,則如何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實取決於招攬、介紹者,被告梁素玉對於被告戴興郎、鄭言睿、彭耀興、陳石川陸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各自再如何招攬下線及是否以不實之內容詐騙下線,實難以知悉;又遍觀全卷,就被告梁素玉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有經被告王功聖以人頭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之事實,惟難僅此即遽認被告梁素玉對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彭耀興就上開詐欺得利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5.綜上,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梁素玉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梁素玉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梁素玉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七) 被告鄭言睿部分:
1.招攬彭耀興部分:證人彭耀興固於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鄭言睿在臺灣跟伊說大陸廣西南寧有個投資案獲利不錯,伊去大陸廣西南寧考察時,當地老總上課有稱投資係去造鎮分配紅利,投資款項45% 是要給當地政府官員,伊認為投資與城市建設有間接關係,且有政府支持,如果投資款項45%不是給當地政府,且與政府無關,伊就不會投資等語(見
100 年第偵字第10250 號卷一第136 、139 號、本院卷四第39至43頁),雖足認純資本運作之大陸地區老總階級成員確有向其佯稱純資本運作係造鎮分配紅利及投資款項45% 是要給當地政府官員,惟遍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鄭言睿與大陸老總有共同基於對彭耀興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推由大陸老總以上開不實內容使彭耀興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參以證人彭耀興並未具體指稱被告鄭言睿有以何不實內容招攬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再佐以證人彭耀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鄭言睿並未向其佯稱純資本運作係要投資建設,伊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且伊在大陸廣西南寧有買書閱讀以驗證大陸老總所稱內容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1反面、42頁),自難僅以證人彭耀興係受被告鄭言睿介紹而前往大陸廣西弟區考察純資本運作,即認被告鄭言睿對彭耀興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況證人彭耀興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並獲得下線獎金等情,此經證人彭耀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鄭言睿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2.招攬許嘉貞部分:彭耀興因鄭言睿之招攬介紹,分別以其本人及其妻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許嘉貞本人並未受鄭言睿之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彭耀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42頁反面),證人許嘉真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99年8 月間,當時彭耀興已經加入純資本運作,鄭言睿帶伊去廣西南寧,伊看完介紹後即返台,並未申購,之後是伊丈夫彭耀興認為有發展空間,幫伊申購,申購當時都是伊丈夫彭耀興處理的,伊不清楚投資金額及交付方式(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一第
154 頁反面、155 、187 頁),核與被告鄭言睿辯稱未招攬許嘉貞等語相符,已難認被告鄭言睿有何向許嘉貞施用詐術使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至被告鄭言睿與證人許嘉貞於99年12月間至100 年3 月間之通話內容,提及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等情,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50 號卷一第170 至182 頁)在卷可稽,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難證明被告鄭言睿有如何施用詐術,致許嘉貞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3.招攬施進治部分:證人施進治固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鄭言睿等人帶伊去大陸廣西南寧五象廣場,稱五象廣場為政府所興建,且與純資本運作相關,鄭言睿還稱純資本運作是政府許可的合法事業,伊只知道獎金一半要給政府,其他是老總獎金,10% 是政府稅金,鄭言睿只跟伊說介紹人來投資,就可以分紅利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14、15頁反面、16、18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鄭言睿介紹王功聖給伊認識,王功聖帶伊去看廣西建設,王功聖說純資本運作在當地是合法的,伊本來無意願加入,但鄭言睿又稱純資本運作係政府核准投資,是地方政府承認的事業,伊才會從半信半疑轉為相信是政府許可合法,且真的有投資案,鄭言睿說伊只要找3 個朋友來,伊會有介紹獎金,這3個朋友再各找3 個朋友來,伊就可以升上老總,就會獲利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53、54、57頁),惟純資本運作是否為大陸政府合法許可,本並非被告鄭言睿所能明確知悉,至被告鄭言睿雖稱五象廣場與純資本運作相關,然亦難即認係指純資本運作即為投資建設,尚難認被告鄭言睿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另證人施進治雖聽聞「純資本運作之獎金一半要給政府,10% 是政府稅金」等情,惟證人施進治並未具體指稱上開不實內容係聽聞自何人,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鄭言睿與佯稱上開不實內容之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參以被告鄭言睿上開宣稱內容,無非係邀約證人施進治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佯稱係投資建設或其他不實內容之情形;再佐以證人施進治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聽了純資本運作之介紹,內容雖聽不懂,但伊認為和跟會一樣,所以加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0至53頁),足認證人施進治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並非係認純資本運作與建設相關或政府許可而加入,而係主觀上認為與跟會相同而加入,自難認其有何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況證人施進治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並獲得下線獎金等情,此經證人施進治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亦不足證明被告鄭言睿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4.招攬范賢玉部分:范賢玉經施進治介紹認識鄭言睿,經鄭言睿說明純資本運作制度後,分別以其本人及林姓友人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據證人范賢玉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88至97、137 至142 頁、本院卷五第57至60頁),惟依證人范賢玉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被告鄭言睿招攬時所宣稱之內容,無非係邀約其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然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至證人范賢玉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鄭言睿表示純資本運作是合法的,加入所繳的錢是要給政府等語,惟純資本運作是否為大陸政府合法許可,本非被告鄭言睿所能明確知悉,尚難認被告鄭言睿主觀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參以證人范賢玉於檢察官偵查已證稱:鄭言睿並未提及要投資具體建設,且清楚說明要拉人才有獎金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一第138 、141 頁),益見被告鄭言睿於參與純資本運作多層次傳銷組織活動期間,並無何施用詐述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況證人范賢玉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招攬其他下線後亦確實取得分配款項等情,此經證人范賢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58至59 頁),不足證明被告鄭言睿自始即有何起訴書所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5.招攬何以茹部分:何以茹係因鄭言睿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由被告鄭言睿安排參觀建設,並由大陸地區之人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何以茹於調查局訊問、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67 至17
2 頁),惟證人何以茹清楚知悉純資本運作係傳銷方式招攬他加入以獲取獎金等情,業據證人何以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鄭言睿安排一些人向伊說明純資本運作類似台灣傳銷,沒有產品,是人與人互信之投資,拉下線加入即可獲得傭金,該傭金來自加入之人所繳的錢,伊知道的純資本運作就是人帶人抽佣金,並一層層分配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67 至172 頁),足認證人何以茹加入純資本運作時,已充分了解純資本運作即為加入後招攬下線以獲取獎金之方式,並非實際投資,並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至證人何以茹固曾證稱:大陸人有說投資的錢一部分是政府運用在觀光消費,渠等去大陸廣西等於是去觀光,觀光就有消費,間接帶動經濟等語,惟其未指稱被告鄭言睿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且查無證據證明向其宣稱上開內容之該大陸人,與被告鄭言睿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況證人何以茹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且招攬其他下線後亦確實取得分配款項等情,此經證人何以茹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167 至172 頁),不足證明被告鄭言睿自始即有何起訴書所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6.招攬張瑋讌部分:張瑋讌係因鄭言睿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由被告鄭言睿及大陸地區之人說明資本運作之制度後,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張瑋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61至65頁),惟證人張瑋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對於鄭言睿及大陸地區之人所介紹之內容不甚明白,大陸地區之人也沒有介紹什麼,就是介紹當地環境,說是中國政府要推廣的城市,會蓋很多房子,來投資會賺錢,伊沒有很想聽,鄭言睿說這是一個平台,如果要作生意,那那邊可以認識很多人,伊加入時,並不了解款項之用途,願意加入係因為伊認為加入後,會在大陸有很多發展,伊在上海、廣西有做餐飲規劃之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五第61至65頁),足認證人張瑋讌對於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尚未了解前,即為求增加自身在大陸發展之機會,而加入純資本運作,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顯非基於投資特定標的之目的,自無因被告鄭言睿之介紹而陷於錯誤之情形;且證人張瑋讌並未指稱被告鄭言睿或大陸地區之人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實際投資、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
7.招攬李振銘部分:李振銘係因鄭言睿之招攬、介紹,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始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李振銘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173 至175 頁),惟證人李振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鄭言睿於99年9 月底至10月間介紹伊去大陸地區觀光考察,看有無生意可做,當時鄭言睿及大陸的人有介紹純資本運作之內容,但伊是去玩的,講課時都在打瞌睡,沒有注意聽內容,鄭言睿先幫伊墊付人民幣69,800元,伊回台後再返還鄭言睿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73 至17
5 頁),依證人李振銘所述,並未指稱被告鄭言睿大陸地區之人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情形,尚難認證人鄭言睿有何施用詐述,至其陷於錯誤而加入資本運作之情形;況證人李振銘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等情,此經證人李振銘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174 頁),不足證明被告鄭言睿自始即有何起訴書所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8.招攬陳睿森部分:證人陳睿森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之方式獲利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鄭言睿告訴伊,投資人民幣69,800元,次月馬上回收人民幣19,000元,其他如果有找人加入純資本運作,就可領取類似之獎金轉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3至56頁)明確,依證人陳睿森上開證述,已明確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至證人陳睿森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鄭言睿有說要投資伊在大陸廣西南寧看到的那些建設,伊看那邊的建設還不錯,就有投資云云(見本院卷五第53至56頁),惟依證人陳睿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鄭言睿未提及款項如何運用、分配比例,但有介紹一些人來說明上線獎金分配及比例,但伊不想聽,被告鄭言睿要伊相信他,稱其會幫伊處理,有找人就有賺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3至56頁),衡情證人陳睿森加入純資本運作時,對於投入款項之用途及分配方式、比例,均不知悉,更無心了解,僅經告知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得以招攬下線方式獲利,即願交由被告鄭言睿處理加入純資本運作事宜,足認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係希望由被告鄭言睿為其處理款項並達到獲利之目的,至於所投入款項如何運用、分配比例,均非其所問,顯非以投資建築獲利之目的而加入,自難認其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況證人陳睿森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其雖無法招攬到下線,被告鄭言睿仍為其安排下線,並陸續交付獎金,使其拿回投入之成本等情,此經證人陳睿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55頁反面),足認被告鄭言睿確實於證人陳瑞森處理加入純資本運作後,依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於次月退回19,000元,並為其安排下線使其獲取招攬下線獎金,無從證明被告鄭言睿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綜上,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鄭言睿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使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9.招攬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部分:查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證稱未加入純資本運作,證人林明珠證稱係由謝翊蓮所招攬,且未提及與被告鄭言睿有何接觸往來,亦未具體指明被告鄭言睿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戴興郎係受余遠螢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謝佩殷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經被告戴興郎招攬,而以其本人、王功長、林彥傑及被告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再招攬被告鄭言睿加入純資本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鄭言睿既為被告王功聖所招攬,其加入時間均在戴興郎、王功聖之後,顯無對其上線即被告王功聖、被告王功聖之人頭即被告梁素玉、王功長、林彥傑、被告王功聖之上線即被告戴興郎及被告戴興郎之人頭即謝佩殷施用詐術之可能,亦無與其餘被告共同對其本人施用詐術之理;又證人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黃建瑋、邱昶源就渠等受招攬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均未具體指明被告鄭言睿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況衡情純資本運作之上線招攬下線時,並無必須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不實內容而使下線陷於錯誤之情形,則如何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實取決於招攬、介紹者,被告鄭言睿對於被告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彭耀興、陳石川陸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各自再如何招攬下線及是否以不實之內容詐騙下線,實難以知悉;又遍觀全卷,就被告鄭言睿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之事實,惟難僅此即遽認被告鄭言睿對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林品攸、彭慶祿、謝欣洳、邱昶源、黃建瑋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彭耀興就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得利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10.綜上,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鄭言睿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鄭言睿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鄭言睿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八) 被告陳石川部分:
1.招攬林品攸部分:證人林品攸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之方式獲利等情,業據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證稱:伊不清楚如何投資獲利,被告陳石川與大陸老總有告知要招攬下線才能獲利,純資本運作投資人民幣69,800元,1 個人找3 個人進來,再幫忙他們再找3 個人,就可以回收利潤,雖然招攬下線即可獲利,但要帶下線參觀建設,下線才會相信,大陸老總只有告訴伊,把人帶來申購即可獲利等語(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5、56頁)明確,依證人林品攸證稱被告陳石川招募其加入時所宣稱之內容,已明確告知邀約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且衡情證人林品攸對於純資本運作如何投資獲利,雖不甚明瞭,惟其明確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可招攬下線獲利;再佐以證人林品攸於檢察官訊問中明確證稱:伊不覺得純資本運作係詐騙集團等語(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6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係為賺錢始加入純資本運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57 頁 ),足認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顯係欲以招攬下線獲利,難認其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益見被告陳石川於向林品攸介紹純資本運作時,並無何施用詐述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堪以認定。至證人林品攸固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陳石川帶伊去大陸廣西南寧參觀投資案,並稱投資當地政府之建設及政府在東盟貿易區之造鎮開發建設云云(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四第54、58、59至
61 頁 ),惟為被告陳石川所否認,且證人林品攸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僅陳石川介紹之大陸老總向其佯稱純本運作與政府建設有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7頁反面),則證人林品攸就被告陳石川是否向伊佯稱純資本運作與政府建設相關乙節,前後證述互不一致,已非無疑;又遍觀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石川與大陸老總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事先已謀議由被告陳石川將下線介紹給大陸老總,再由大陸老總以上開不實內容詐騙下線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事實,實難認被告陳石川就大陸老總向證人林品攸佯稱上開不實內容之情形,已有所知悉或預見,自難僅以被告陳石川介紹大陸老總向林品攸說明純資本運作內容,即認被告陳石川與大陸老總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況證人林品攸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且招攬下線後,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證人林品攸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59頁),亦不足證明被告陳石川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綜上,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陳石川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使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2.招攬彭慶祿部分:證人彭慶祿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之方式獲利等情,業據其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伊知道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可以分配獎金,獎金由老總計算,沒有投資標的,要招攬下線才會有紅利可分配等語(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10 頁),並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證稱:陳石川帶伊去廣西聽老總介紹純資本運作,純資本運作要招攬下線才有獎金,但伊不會計算獎金,每個月都是老總計算等語(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62 、163 頁)明確,依證人彭慶祿上開證述,已明確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且純資本運作係靠招攬下線獲利,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至證人彭慶祿固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他們以寢具作為投資標的及產品吸引我投資云云(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09 頁),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在廣西學習時,內容有談到政府要抽分配獎金10% 之稅金云云(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14 頁),惟證人彭慶祿並未具體指明係何人向伊稱「以寢具作為投資標的及產品」或「政府就分配獎金抽10% 稅」等語,亦未指明被告陳石川有何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之行為,實難認被告陳石川有向證人彭慶祿佯稱上開不實內容之情形,自難僅以被告陳石川介紹大陸老總向證人彭慶祿說明純資本運作內容,即認被告陳石川對證人彭慶祿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或有施用詐述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參以證人彭慶祿已明確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可招攬下線獲利,並於調查局訊問時明確證稱:伊沒有想要拿回投入款項,只是想賺錢才招募下線等語(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110 頁),足認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顯係欲以招攬下線之方式獲利,並非欲以投資獲利之目的而加入,亦難認其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況證人彭慶祿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9,000元,且招攬下線後,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證人彭慶祿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61頁反面),亦不足證明被告陳石川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綜上,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陳石川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使彭慶祿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3.招攬謝欣洳部分:證人謝欣洳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係以招攬下線之方式獲利等情,業據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林品攸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並稱1 個人要拉3 個人投資,沒有拉人就沒有錢,找到下線就會分紅等語(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
64、65頁)明確,依證人謝欣洳上開證述,已明確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可再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並無虛偽不實或施用詐術之情形。至證人謝欣洳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品攸和被告陳石川向伊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房地產,就大概這樣的內容,時間很久了,伊不是很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五第118 頁反面),惟為被告陳石川所否認,且證人謝欣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中均未提及被告陳石川曾向其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房地產乙節,且於本院審理中亦陳明因時間久遠不確定被告陳石川所稱內容,是證人謝欣洳上開證稱被告陳石川向伊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房地產云云,尚難遽信。另本件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陳石川有對其下線林品攸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業如前述,是林品攸縱有向證人謝欣洳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房地產等語,仍無從認被告陳石川對證人謝欣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自難僅以謝欣洳由被告陳石川之下線林品攸招攬及說明純資本運作內容,即認被告陳石川對證人謝欣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或有施用詐述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再佐以證人謝欣洳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林品攸說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金額為69,800元,第2 個月會回本19,000元,但沒有說之後如何回本,伊也不知道這些錢拿去做什麼等語(見100 年他字第1826號卷三第64頁),衡情證人謝欣洳僅知悉純資本運作得以招攬下線方式獲利,竟於不清楚投入款項之用途及回本方式之情況下,即加入純資本運作,足認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係以招攬下線獲利為目的,且所投入款項之用途為何、是否用於投資建設、如何回本,均非其所問,顯非以投資獲利之目的而加入,自難認其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況證人謝欣洳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確實於次月領回人民幣1 萬9,000 元,且招攬下線後,亦依「純資本運作」之分配比例取得獎金等情,此經證人證人謝欣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119 頁反面),亦不足證明被告陳石川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綜上,依前揭事證所示,被告陳石川本件所為,在客觀上尚難認為有何施用詐術,使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4.招攬邱昶源部分:邱昶源因陳佩廷之介紹而認識陳石川,並經陳佩廷介紹純資本運作,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後加入資本運作,惟被告陳石川未曾向邱昶源提及純資本運作或招攬其加入等情,業據證人邱昶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46至150 頁),證人陳佩廷亦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經被告陳石川、彭耀興之指導、協助以招攬下線,邱昶源為伊所招攬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1826卷五第40頁),足認證人邱昶源就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及運作方式之了解、認識,係經證人陳佩廷講述,並非來由被告陳石川所告知。且依證人邱昶源於本院審理中所證,並未提及其遭人佯稱不實之純資本運作內容,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情形;又遍觀全卷,復查無被告陳石川曾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證人邱昶源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自難認被告陳石川在客觀上為有施用詐術,使邱昶源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事實。從而,尚難認被告陳石川在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使邱昶源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5.招攬黃建瑋部分:黃建瑋經其舅公朱添福之介紹而認識陳石川,於參觀廣西南寧及聽老總講純資本運作之內容後,交付款項予陳石川以加入資本運作等情,固據證人黃建瑋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274 至277 頁),惟證人黃建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陳石川並未跟伊提及純資本運作之內容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3 頁反面至274 頁反面),又遍觀全卷,復查無被告陳石川曾向證人黃建瑋佯稱該處建設與純資本運作相關、投資款項用於發展建設或與政府相關等不實內容,或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加入純資本運作之行為,尚難認被告陳石川在客觀上為有何施用詐術,使黃建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再者,依證人黃建瑋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該集團對伊洗腦說會賺大錢,只要參加1 球69,800元就可以回收600 萬元,伊聽說拉下線可以賺紅利下線再拉下線亦可分紅,該集團給伊一個觀念,即伊只要拉滿21人,就可取得紅利600 萬元,讓伊很心動想要投資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826號卷五第200 頁反面),足認其已知悉參加人需招攬下線達21人,始得回收600 萬元,即該600 萬元並非投資特定標的之獲利,而係以招攬下線達21人為前提,且其加入純資本運作之目的,亦係在於招攬下線獲利,證人黃建瑋既已明確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須介紹他人加入以賺取獎金,該等內容本即該純資本運作經營多層次傳銷之模式,亦難認證人黃建瑋有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情形。
6.招攬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睿森、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部分:
查證人李妗霞、林玉綿、龐良菓均證稱未加入純資本運作,證人林明珠則證稱係由謝翊蓮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且均未提及與被告陳石川有何接觸往來,亦未具體指明被告陳石川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至被告戴興郎係受余遠螢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其妻謝佩殷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經被告戴興郎招攬,而以其本人、王功長、林彥傑及被告梁素玉之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王功聖再招攬被告鄭言睿加入純資本運作,被告鄭言睿再招攬被告彭耀興加入,被告彭耀興再招攬被告陳石川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陳石川既為被告彭耀興所招攬,其加入時間均在彭耀興、鄭言睿、戴興郎、王功聖之後,顯無對其上線即被告彭耀興、被告彭耀興之上線即被告鄭言睿、被告鄭言睿之上線即被告王功聖、被告王功聖之人頭即被告梁素玉、王功長、林彥傑、及被告王功聖之上線即被告戴興郎及被告戴興郎之人頭即謝佩殷施用詐術之可能,亦無與其餘被告共同對其本人施用詐術之理;又證人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就渠等受招攬或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過程,均未具體指明被告陳石川有如何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證人李秉翰為證人鄭惠文加入純資本運作之人頭,被告陳石川顯無對渠等施用詐術之可能;況衡情純資本運作之上線招攬下線時,並無必須佯稱純資本運作係投資建設等不實內容而使下線陷於錯誤之情形,則如何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實取決於招攬、介紹者,被告陳石川對於其加入前,被告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陳石川各自如何招攬下線及是否以不實之內容詐騙下線,實難以知悉;又遍觀全卷,就被告陳石川所涉部分,僅能證明其有加入純資本運作並招攬下線之事實,惟難僅此即遽認被告陳石川對李妗霞、林玉綿、林明珠、龐良菓、戴興郎、謝佩殷、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姜義常、莊月香、莊素卿、梁素蓉、簡金勝、陳峰男、彭耀興、許嘉貞、施進治、范賢玉、李秉翰、鄭惠文、何以茹、張瑋讌、李振銘、陳瑞森、陳石川、紀蔚俊、彭國貞、陳佩廷、龔桂珠有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被告彭耀興就犯罪事實欄所載詐欺得利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7.綜上,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陳石川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石川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陳石川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戊、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白彩雲於99年6 月間招攬其姪女李妗霞加入「資本運作」行業,使其陷於錯誤,投入人民幣
6 萬9800元加入「資本運作」行業。(二)被告王功聖、梁素玉為獲取不法利益,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推介手法,接續招攬投資人至廣西省南寧市旅遊,再以上開言論詐騙投資人,使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等陷於錯誤,於99年3 月間起,各投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投資,以獲取會員資格。(三)被告鄭言睿為圖獎金之不法利益,即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推介手法,接續招攬投資人至廣西省南寧市旅遊,再以上開言論訛詐投資人,使李秉翰、鄭惠文等陷於錯誤,於99年6 月間起,各投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投資,以獲取會員資格。(四)被告彭耀興竟為獲取不法利益,即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推介手法,接續招攬投資人至廣西省南寧市旅遊,再以上開言詞訛騙投資人,使彭國貞陷於錯誤,於99年6 月中旬起,投入人民幣6 萬9800元加入投資,以獲取會員資格。因認被告白彩雲就李妗霞部分,被告王功聖、梁素玉就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部分,被告鄭言睿就李秉翰、鄭惠文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云云。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此項規定,於詐欺罪章準用之,刑法第324 條、第34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為被告白彩雲、王功聖、梁素玉、鄭言睿此部分亦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白彩雲與李妗霞為舅媽、外甥女關係;被告王功聖與王功進、王功長為兄弟關係,與王秀麗、王秀玲為兄妹關係,與林彥傑為舅舅、外甥關係,與梁素蓉為姊夫、小姨子關係;被告梁素玉與王功進、王功長為弟妹、大伯關係,與王秀麗、王秀玲為大嫂、小姑關係,與林彥傑為舅媽、外甥關係,與梁素蓉為姊妹關係;被告鄭言睿與鄭惠文為姐弟關係,與李秉翰為舅舅、姪兒關係,均屬親屬間詐欺,依同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李妗霞、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鄭惠文、李秉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提出告訴,揆諸上述規定,是就被告白彩雲就李妗霞部分,被告王功聖、梁素玉就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部分,被告鄭言睿就李秉翰、鄭惠文部分,涉犯親屬間詐欺取財,自屬未經合法告訴,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宗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附表一:戴興郎招攬┌──┬─────┬─────┬───────────────┐│編號│招攬對象 │加入時間 │球數(每球人民幣69,800元) │├──┼─────┼─────┼───────────────┤│ 1 │王功聖 │98.12月 │6 (以其本人、其妻梁素玉、其子││ │ │ │王建智、其媳婦武玉兒、王功長、││ │ │ │林彥傑之名義) │└──┴─────┴─────┴───────────────┘附表二:王功聖招攬┌──┬─────┬─────┬───────────────┐│編號│招攬對象 │加入時間 │球數(每球人民幣69,800元) │├──┼─────┼─────┼───────────────┤│ 1 │鄭言睿 │99.6月 │1 │├──┼─────┼─────┼───────────────┤│ 2 │王秀麗 │99.8月 │1 │├──┼─────┼─────┼───────────────┤│ 3 │王功進 │99.9月 │4 (以其本人、其妻、其子及媳婦││ │ │ │名義) │├──┼─────┼─────┼───────────────┤│ 4 │王秀玲 │99.8月 │1 │├──┼─────┼─────┼───────────────┤│ 5 │簡金勝 │99.3 │1 │├──┼─────┼─────┼───────────────┤│ 6 │陳峰男 │99.1 │1 │├──┼─────┼─────┼───────────────┤│ 7 │姜義常 │99.4 │1 │└──┴─────┴─────┴───────────────┘
附表三:梁素玉招攬┌──┬─────┬─────┬───────────────┐│編號│招攬對象 │加入時間 │份數(每份人民幣69,800元) │├──┼─────┼─────┼───────────────┤│ 1 │莊月香 │99.6月 │4 (以本人、其2 子及1 媳婦之名││ │ │ │義) │├──┼─────┼─────┼───────────────┤│ 2 │莊素卿 │99.6月 │3 (以本人、其夫、其子之名義)││ │ │ │ │└──┴─────┴─────┴───────────────┘
附表四:鄭言睿招攬┌──┬─────┬─────┬───────────────┐│編號│招攬對象 │加入時間 │份數(每份人民幣69,800元) │├──┼─────┼─────┼───────────────┤│ 1 │彭耀興 │99.6月 │2 (以其本人、其妻許嘉貞之名義││ │ │ │) │├──┼─────┼─────┼───────────────┤│ 2 │施進治 │99.9月 │1 │├──┼─────┼─────┼───────────────┤│ 3 │范賢玉 │99.9月 │2 (以其本人、林姓友人之名義)│├──┼─────┼─────┼───────────────┤│ 4 │鄭惠文 │100.1月 │2(以其本人、李秉翰之名義) │├──┼─────┼─────┼───────────────┤│ 5 │何以茹 │99.12 │3 │├──┼─────┼─────┼───────────────┤│ 6 │張偉讌 │100.2 │1 │├──┼─────┼─────┼───────────────┤│ 7 │李振銘 │99.9~10 │1 │├──┼─────┼─────┼───────────────┤│ 8 │陳睿森 │99.9~10 │1 │└──┴─────┴─────┴───────────────┘
附表五:彭耀興招攬┌──┬─────┬─────┬───────────────┐│編號│招攬對象 │加入時間 │份數(每份人民幣69,800元) │├──┼─────┼─────┼───────────────┤│ 1 │陳石川 │99.7月 │3 (以其本人、杜彥賓、劉雲之名││ │ │ │義) │├──┼─────┼─────┼───────────────┤│ 2 │紀蔚俊 │99.7月 │1 │├──┼─────┼─────┼───────────────┤│ 3 │彭國貞 │99.8月 │1 │└──┴─────┴─────┴───────────────┘
附表六:陳石川招攬┌──┬─────┬─────┬───────────────┐│編號│招攬對象 │加入時間 │份數(每份人民幣69,800元) │├──┼─────┼─────┼───────────────┤│ 1 │林品攸 │99.11月 │各以其本人之名義加入1 分,另共│├──┼─────┼─────┤同以李信義之名義加入1分 ││ 2 │彭慶祿 │99.11月 │ │├──┼─────┼─────┼───────────────┤│ 3 │謝欣洳 │99.12 月 │3 (以其本人、李明興、謝嘉芳之││ │ │ │名義) │├──┼─────┼─────┼───────────────┤│ 4 │邱昶源 │99.11月 │1 │├──┼─────┼─────┼───────────────┤│ 5 │黃建瑋 │100.1.21 │3(均以本人名義)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 備註 │├──┼────────────┼──┼─────┼───────┤│1 │投資名冊 │23 │王功聖 │ │├──┼────────────┼──┼─────┼───────┤│2 │現金簿 │1 │王功聖 │ │├──┼────────────┼──┼─────┼───────┤│3 │電話本 │4 │王功聖 │ │├──┼────────────┼──┼─────┼───────┤│4 │教戰守則 │23 │王功聖 │ │├──┼────────────┼──┼─────┼───────┤│5 │帳冊 │3 │王功聖 │ │├──┼────────────┼──┼─────┼───────┤│6 │體系表記事本 │1 │王功聖 │ │├──┼────────────┼──┼─────┼───────┤│7 │體系表記事本18K │1 │王功聖 │ │├──┼────────────┼──┼─────┼───────┤│8 │南寧銷售案資料1包 │1 │王功聖 │ │├──┼────────────┼──┼─────┼───────┤│9 │帳冊記事簿 │1 │梁素玉 │ │├──┼────────────┼──┼─────┼───────┤│10 │記事本 │3 │鄭言睿 │ │├──┼────────────┼──┼─────┼───────┤│11 │記帳明細表1疊(組) │1 │鄭言睿 │ │├──┼────────────┼──┼─────┼───────┤│12 │運作企畫資料(張) │4 │王秀麗 │ │├──┼────────────┼──┼─────┼───────┤│13 │排線圖(張) │9 │王秀麗 │ │├──┼────────────┼──┼─────┼───────┤│14 │存摺影本 │3 │王秀麗 │ │├──┼────────────┼──┼─────┼───────┤│15 │獎金分配表 │10 │王秀麗 │ │├──┼────────────┼──┼─────┼───────┤│16 │金融相關單據 │11 │王秀麗 │ │├──┼────────────┼──┼─────┼───────┤│17 │兆豐銀行存摺及資本運作成│1 │王秀麗 │ ││ │功密碼(張) │ │ │ │├──┼────────────┼──┼─────┼───────┤│18 │王功聖及王功進資金往來明│4 │王秀麗 │ ││ │細表 │ │ │ │├──┼────────────┼──┼─────┼───────┤│19 │電腦列印相關資料 │40 │王秀麗 │ ││ │(電磁紀錄)(張) │ │ │ │├──┼────────────┼──┼─────┼───────┤│20 │記事本(藍色電話簿,封面│1 │施進治 │內容均為招攬相││ │載有2006) │ │ │關術語之記載 │├──┼────────────┼──┼─────┼───────┤│21 │相關名冊本 │1 │施進治 │ │├──┼────────────┼──┼─────┼───────┤│22 │分紅資料9張 │9 │施進治 │ │├──┼────────────┼──┼─────┼───────┤│23 │組織人員獲利分配表 │4 │陳珮廷 │ │├──┼────────────┼──┼─────┼───────┤│24 │傳銷吸金上課講義(張) │8 │陳珮廷 │ │├──┼────────────┼──┼─────┼───────┤│25 │上課筆記資料(張) │2 │陳珮廷 │ │├──┼────────────┼──┼─────┼───────┤│26 │資本運作成功三月老總芳名│1 │陳珮廷 │ ││ │錄空表1張 │ │ │ │├──┼────────────┼──┼─────┼───────┤│27 │海外資本運作體系表 │3 │陳珮廷 │ │└──┴────────────┴──┴─────┴───────┘附表八: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 備註 │├──┼────────────┼──┼─────┼───────┤│1 │NOKIA 黑色手機(MIME: │1 │戴興郎 │ ││ │000000000000000 ,含SIM │ │ │ ││ │卡2 張,各為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 ,電池1 個)│ │ │ │├──┼────────────┼──┼─────┼───────┤│2 │大陸人民幣面額佰元 │7099│王功聖 │ │├──┼────────────┼──┼─────┼───────┤│3 │大陸人民幣面額貳拾元 │1 │王功聖 │ │├──┼────────────┼──┼─────┼───────┤│4 │大陸人民幣面額伍元 │2 │王功聖 │ │├──┼────────────┼──┼─────┼───────┤│5 │大陸人民幣面額壹元 │3 │王功聖 │ │├──┼────────────┼──┼─────┼───────┤│6 │大陸人民幣面額壹角 │1 │王功聖 │ │├──┼────────────┼──┼─────┼───────┤│7 │黑色手機(IMEI: │1 │王功聖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內含 │ │ │ ││ │SIM 卡:0000000000) │ │ │ │├──┼────────────┼──┼─────┼───────┤│8 │新臺幣325萬元 │1 │王功聖 │已繳交國庫保管│├──┼────────────┼──┼─────┼───────┤│9 │商業本票1本 │1 │王功聖 │ │├──┼────────────┼──┼─────┼───────┤│10 │彭耀興借據及支票 │6 │王功聖 │ │├──┼────────────┼──┼─────┼───────┤│11 │票據(台支以外,鄭言睿支│1 │王功聖 │ ││ │票) │ │ │ │├──┼────────────┼──┼─────┼───────┤│12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 │3 │王功聖 │ │├──┼────────────┼──┼─────┼───────┤│13 │存摺 │12 │王功聖 │ │├──┼────────────┼──┼─────┼───────┤│14 │如意通GSM卡 │3 │王功聖 │ ││ │ │ │ │ │├──┼────────────┼──┼─────┼───────┤│15 │大陸考察留影照片 │7 │王功聖 │ │├──┼────────────┼──┼─────┼───────┤│16 │黃憲偉等28人證件影本 │28 │王功聖 │ │├──┼────────────┼──┼─────┼───────┤│17 │信用卡扣款同意書 │4 │王功聖 │ │├──┼────────────┼──┼─────┼───────┤│18 │單據資料 │1 │王功聖 │ │├──┼────────────┼──┼─────┼───────┤│19 │銀行匯款單 │13 │王功聖 │ │├──┼────────────┼──┼─────┼───────┤│20 │隨身筆記本 │1 │王功聖 │ │├──┼────────────┼──┼─────┼───────┤│21 │圓夢廣西書刊 │1 │王功聖 │ │├──┼────────────┼──┼─────┼───────┤│2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梁│1 │梁素玉 │ ││ │素玉,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2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1 │梁素玉 │ ││ │梁素玉,帳號:0000000000│ │ │ ││ │1 ) │ │ │ │├──┼────────────┼──┼─────┼───────┤│24 │撕碎紙張1包 │1 │梁素玉 │ ││ │ │ │ │ ││ │ │ │ │ │├──┼────────────┼──┼─────┼───────┤│25 │白色雙卡手機(IMEI: │1 │梁素玉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SIM 卡:│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 │ │ │├──┼────────────┼──┼─────┼───────┤│26 │支票(台支以外,華南商銀│3 │梁素玉 │ ││ │竹南分行,票號:VC233214│ │ │ ││ │、VC0000000、VC0000000)│ │ │ │├──┼────────────┼──┼─────┼───────┤│27 │票據(台支以外,黃阿德付│1 │梁素玉 │ ││ │款收據,新臺幣320661元)│ │ │ │├──┼────────────┼──┼─────┼───────┤│28 │新臺幣10萬元 │1 │梁素玉 │已繳交國庫保管│├──┼────────────┼──┼─────┼───────┤│29 │ASUS白色電腦主機(含電源│1 │鄭言睿 │ ││ │線&訊號線) │ │ │ │├──┼────────────┼──┼─────┼───────┤│30 │ACER黑色電腦主機(含電源│1 │鄭言睿 │ ││ │線&訊號線) │ │ │ │├──┼────────────┼──┼─────┼───────┤│31 │中華郵政存摺(帳號: │1 │鄭言睿 │ ││ │00000000000000) │ │ │ │├──┼────────────┼──┼─────┼───────┤│32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帳號:│1 │鄭言睿 │ ││ │00000000000) │ │ │ │├──┼────────────┼──┼─────┼───────┤│33 │星辰銀行存摺(帳號: │1 │鄭言睿 │ ││ │000000000000) │ │ │ │├──┼────────────┼──┼─────┼───────┤│34 │長江A168白底手機(IMEI:│1 │彭耀興 │ ││ │000000000000000 ,GSM :│ │ │ ││ │00000000000) │ │ │ │├──┼────────────┼──┼─────┼───────┤│35 │花旗銀行存摺(王秀麗,帳│1 │王秀麗 │ ││ │號:0000000000) │ │ │ │├──┼────────────┼──┼─────┼───────┤│36 │華僑銀行存摺(王秀麗,帳│1 │王秀麗 │ ││ │號:00000000000000) │ │ │ │├──┼────────────┼──┼─────┼───────┤│37 │白素貞資料 │6 │王秀麗 │ │├──┼────────────┼──┼─────┼───────┤│38 │出國備忘錄 │23 │王秀麗 │ │├──┼────────────┼──┼─────┼───────┤│39 │廣西宣傳手冊 │2 │王秀麗 │ │├──┼────────────┼──┼─────┼───────┤│40 │廣西旅遊紀念照 │1 │王秀麗 │ │├──┼────────────┼──┼─────┼───────┤│41 │個人護照及台胞證影本 │68 │王秀麗 │ │├──┼────────────┼──┼─────┼───────┤│42 │黑色電腦主機( │1 │王秀麗 │ ││ │00426-OEM-0000000-00000 │ │ │ ││ │) │ │ │ │├──┼────────────┼──┼─────┼───────┤│43 │莊素卿身份證 │1 │莊素卿 │ │├──┼────────────┼──┼─────┼───────┤│44 │莊素卿健保卡 │1 │莊素卿 │ │├──┼────────────┼──┼─────┼───────┤│45 │莊素卿普通小客車駕照 │1 │莊素卿 │ │├──┼────────────┼──┼─────┼───────┤│46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 │1 │施進治 │ │├──┼────────────┼──┼─────┼───────┤│47 │白色手機(IMEI: │1 │施進治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SIM卡:00000000│ │ │ ││ │0.0000000000) │ │ │ │├──┼────────────┼──┼─────┼───────┤│48 │行程表一份 │1 │施進治 │ ││ │ │ │ │ │├──┼────────────┼──┼─────┼───────┤│49 │OKWAP 手機(亞太門號0937│1 │陳珮廷 │ ││ │394146,SIM 卡0000000000│ │ │ ││ │787) │ │ │ │├──┼────────────┼──┼─────┼───────┤│50 │書刊 │2 │陳珮廷 │ │├──┼────────────┼──┼─────┼───────┤│51 │新臺幣770萬元 │1 │白彩雲 │已繳交國庫保管│├──┼────────────┼──┼─────┼───────┤│52 │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1 │白彩雲 │ │├──┼────────────┼──┼─────┼───────┤│53 │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余│1 │白彩雲 │ ││ │遠螢) │ │ │ │├──┼────────────┼──┼─────┼───────┤│5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 │白彩雲 │ │├──┼────────────┼──┼─────┼───────┤│55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 │1 │白彩雲 │ │├──┼────────────┼──┼─────┼───────┤│56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2 │白彩雲 │ ││ │表 │ │ │ │├──┼────────────┼──┼─────┼───────┤│57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單 │1 │白彩雲 │ │├──┼────────────┼──┼─────┼───────┤│58 │紅色筆記型電腦(型號: │1 │白彩雲 │ ││ │HPMINIS/NCNU 9022LWH) │ │ │ │├──┼────────────┼──┼─────┼───────┤│59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白彩雲 │ ││ │014.000000000000000 ,臺│ │ │ ││ │灣遠傳門號:0000000000,│ │ │ ││ │大陸門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60 │大陸人民幣面額佰元 │418 │白彩雲 │ │├──┼────────────┼──┼─────┼───────┤│61 │G-PLUS紅色手機(IMEI: │1 │謝佩殷 │ ││ │000000000000000 ,SIM 卡│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 │ │ │ │├──┼────────────┼──┼─────┼───────┤│62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活期類存│1 │謝佩殷 │ ││ │款對帳簿(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3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活期類存│1 │謝佩殷 │ ││ │款對帳簿(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64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提款卡(│1 │謝佩殷 │ ││ │牡丹靈通卡,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5 │U盾藍色USB隨身碟 │1 │謝佩殷 │ │├──┼────────────┼──┼─────┼───────┤│66 │茶色帳冊 │2 │謝佩殷 │ │├──┼────────────┼──┼─────┼───────┤│67 │葉國東等8人申購單 │8 │謝佩殷 │ │├──┼────────────┼──┼─────┼───────┤│68 │對帳資料文件組 │1 │謝佩殷 │ │├──┼────────────┼──┼─────┼───────┤│69 │資料文件組 │1 │謝佩殷 │ │├──┼────────────┼──┼─────┼───────┤│70 │白色電腦主機(包含主機內│1 │謝佩殷 │ ││ │記錄) │ │ │ │├──┼────────────┼──┼─────┼───────┤│71 │大陸人民幣面額佰元 │506 │謝佩殷 │ │├──┼────────────┼──┼─────┼───────┤│72 │大陸人民幣面額伍拾元 │4 │謝佩殷 │ │├──┼────────────┼──┼─────┼───────┤│73 │大陸人民幣面額拾元 │6 │謝佩殷 │ │├──┼────────────┼──┼─────┼───────┤│74 │大陸人民幣面額伍元鈔 │3 │謝佩殷 │ │├──┼────────────┼──┼─────┼───────┤│75 │大陸人民幣面額壹元鈔 │1 │謝佩殷 │ │├──┼────────────┼──┼─────┼───────┤│76 │大陸人民幣面額壹角 │2 │謝佩殷 │ │├──┼────────────┼──┼─────┼───────┤│77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王│1 │王建智 │ ││ │建智,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78 │IPHONE黑色手機(IMEI: │1 │王建智 │ ││ │000000000000000 ,含SIM │ │ │ ││ │卡2 張,其中1 張為 │ │ │ ││ │0000000000 ) │ │ │ │├──┼────────────┼──┼─────┼───────┤│79 │IPHONE黑白色手機(IMEI:│1 │武玉兒 │ ││ │000000000000000 ,SIM 卡│ │ │ ││ │:0000000000) │ │ │ │├──┼────────────┼──┼─────┼───────┤│80 │ASUS筆記型電腦(標籤: │1 │武玉兒 │ ││ │00000-000-000-000) │ │ │ │├──┼────────────┼──┼─────┼───────┤│81 │圓夢廣西連鎖銷售之初探(│1 │王功進 │ ││ │本) │ │ │ │├──┼────────────┼──┼─────┼───────┤│82 │藍色隨身碟(含皮套、傳輸│1 │王功進 │ ││ │線) │ │ │ │├──┼────────────┼──┼─────┼───────┤│83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帳│1 │王功進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84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 │王功進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5 ) │ │ │ │├──┼────────────┼──┼─────┼───────┤│85 │大陸製黑色IPHONE手機( │1 │王功進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SIM卡:0000000000) │ │ │ │├──┼────────────┼──┼─────┼───────┤│86 │收支帳目明細 │1 │王功進 │ │├──┼────────────┼──┼─────┼───────┤│87 │聯絡電話明細 │3 │王功進 │ │├──┼────────────┼──┼─────┼───────┤│88 │資料夾文件(張) │36 │王秀玲 │ │├──┼────────────┼──┼─────┼───────┤│89 │電腦列印資料(件) │27 │王秀玲 │ │├──┼────────────┼──┼─────┼───────┤│90 │ASUS白色電腦主機(含螢幕│1 │王秀玲 │ ││ │、鍵盤、滑鼠各1 個) │ │ │ │├──┼────────────┼──┼─────┼───────┤│91 │圓夢廣西書本 │1 │莊月香 │ │├──┼────────────┼──┼─────┼───────┤│92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黃│1 │莊月香 │ ││ │色,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93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藍│1 │莊月香 │ ││ │色,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94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 │莊月香 │ ││ │黃色,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95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 │莊月香 │ ││ │藍色,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96 │U盾藍色USB隨身碟 │1 │莊月香 │ │├──┼────────────┼──┼─────┼───────┤│97 │手機(含SIM 卡, │1 │莊月香 │ │├──┼────────────┼──┼─────┼───────┤│98 │新臺幣105萬8千1佰元 │1 │梁素蓉 │已繳交國庫保管│├──┼────────────┼──┼─────┼───────┤│99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本(│1 │梁素蓉 │ ││ │莊素卿,帳號:0000000000│ │ │ ││ │26) │ │ │ ││ │000000000000000) │ │ │ │├──┼────────────┼──┼─────┼───────┤│100 │陳峰男台胞證 │1 │陳峰男 │ │├──┼────────────┼──┼─────┼───────┤│101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 │陳峰男 │ ││ │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02 │廣西南寧傳銷吸金資料(包│1 │李秉翰 │ ││ │) │ │ │ │├──┼────────────┼──┼─────┼───────┤│103 │年度目標方針表(張) │9 │李秉翰 │ │├──┼────────────┼──┼─────┼───────┤│104 │繳款記錄單 │9 │李秉翰 │ │├──┼────────────┼──┼─────┼───────┤│105 │通訊錄(張) │2 │李秉翰 │ │├──┼────────────┼──┼─────┼───────┤│106 │何以茹名片、卡片(直接經│3 │何以茹 │ ││ │理人)盒裝 │ │ │ │├──┼────────────┼──┼─────┼───────┤│107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 │1 │何以茹 │ │├──┼────────────┼──┼─────┼───────┤│108 │上海銀行存摺 │1 │何以茹 │ │├──┼────────────┼──┼─────┼───────┤│109 │永豐銀行存摺 │1 │何以茹 │ │├──┼────────────┼──┼─────┼───────┤│110 │空白客戶合約書(本) │1 │何以茹 │ │├──┼────────────┼──┼─────┼───────┤│111 │大陸人民幣面額拾元 │1 │何以茹 │ │├──┼────────────┼──┼─────┼───────┤│112 │大陸人民幣面額伍元 │1 │何以茹 │ │├──┼────────────┼──┼─────┼───────┤│113 │大陸人民幣面額壹元 │13 │何以茹 │ │├──┼────────────┼──┼─────┼───────┤│114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帳│1 │龔桂珠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115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1 │龔桂珠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2) │ │ │ │├──┼────────────┼──┼─────┼───────┤│116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申請│3 │龔桂珠 │ ││ │單存聯及組織紅利分配表 │ │ │ │├──┼────────────┼──┼─────┼───────┤│117 │圓夢廣西本 │1 │龔桂珠 │ │├──┼────────────┼──┼─────┼───────┤│118 │白色錄音筆 │1 │林品攸 │ │├──┼────────────┼──┼─────┼───────┤│119 │媒體掩護下的資本運作書刊│1 │林品攸 │ │├──┼────────────┼──┼─────┼───────┤│120 │資本運作成功三月老總芳明│18 │林品攸 │ ││ │錄(橘紅色資料夾) │ │ │ │├──┼────────────┼──┼─────┼───────┤│121 │紅色記事本 │1 │林品攸 │ │├──┼────────────┼──┼─────┼───────┤│122 │IPHONE手機(IMEI: │1 │彭慶祿 │ ││ │000000000000000 ,SIM 卡│ │ │ ││ │1 張,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電池1個) │ │ │ │├──┼────────────┼──┼─────┼───────┤│123 │二聯式統一發票影本 │38 │彭慶祿 │ │├──┼────────────┼──┼─────┼───────┤│124 │彭耀興名片 │6 │彭慶祿 │ │├──┼────────────┼──┼─────┼───────┤│125 │圓夢廣西(本) │2 │彭慶祿 │ │├──┼────────────┼──┼─────┼───────┤│126 │邀約為玉留人寶典(本) │3 │彭慶祿 │ │├──┼────────────┼──┼─────┼───────┤│127 │資本天下(本) │1 │彭慶祿 │ │├──┼────────────┼──┼─────┼───────┤│128 │上課筆記(張) │5 │彭慶祿 │ │├──┼────────────┼──┼─────┼───────┤│129 │投資筆記(張) │2 │彭慶祿 │ │├──┼────────────┼──┼─────┼───────┤│130 │上課資料小卡 │4 │彭慶祿 │ │├──┼────────────┼──┼─────┼───────┤│131 │新興產業廣西資本運作 │9 │彭慶祿 │ │├──┼────────────┼──┼─────┼───────┤│132 │名冊(張) │10 │彭慶祿 │ │├──┼────────────┼──┼─────┼───────┤│133 │資金表 │1 │彭慶祿 │ │├──┼────────────┼──┼─────┼───────┤│134 │雜記 │4 │彭慶祿 │ │├──┼────────────┼──┼─────┼───────┤│135 │通訊錄等相關資料包(含筆│1 │彭慶祿 │ ││ │記、台胞證影本) │ │ │ │├──┼────────────┼──┼─────┼───────┤│136 │影印身份證資料(包) │1 │謝欣洳 │ │├──┼────────────┼──┼─────┼───────┤│137 │名片(張) │1 │謝欣洳 │ │├──┼────────────┼──┼─────┼───────┤│138 │雜誌 │2 │謝欣洳 │ │├──┼────────────┼──┼─────┼───────┤│139 │手機(IMEI: │1 │謝欣洳 │ ││ │00000000000000,含SIM 卡│ │ │ ││ │2 張0000000000、 │ │ │ ││ │0977******) │ │ │ │├──┼────────────┼──┼─────┼───────┤│140 │藍色聯繫名冊 │1 │謝欣洳 │ │├──┼────────────┼──┼─────┼───────┤│141 │筆記本 │4 │謝欣洳 │ │├──┼────────────┼──┼─────┼───────┤│142 │林美珍台胞證 │1 │林美珍 │ │├──┼────────────┼──┼─────┼───────┤│143 │李麗花台胞證 │1 │李麗花 │ │├──┼────────────┼──┼─────┼───────┤│144 │李麗花護照 │1 │李麗花 │ │├──┼────────────┼──┼─────┼───────┤│14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 │VO-NGOC- │ ││ │VO-NGOC-NHI ,帳號: │ │NHI │ ││ │00000000000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