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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矚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文昌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126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1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第298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鄧文昌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鑑定,結果認其為創傷後器質性腦病變,認知及心智功能嚴重缺損,可表達之意思範圍近乎闕如,衡鑑結果認為被告不具備足夠之出庭能力,又本院於101 年2 月16日之準備程序中,當庭訊問被告,被告或低頭不語,或對訊問之內容毫無反應,亦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是被告既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項規定,於101 年9 月5 日裁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惟經被告之辯護人陳報被告最近診斷情形(見本院訴字卷八第129 至135 頁),本院認被告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