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勝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6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勝煌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勝煌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於被害人死亡後故佈疑陣,企圖誤導警方報案,且被告面對此一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情事,經審酌被害法益、社會危害、人權維護等,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4 月7 日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而其所涉犯殺人罪之事證明確,本院已於100 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0 年6月24日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2年6 月,然本院於前開審理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之規定,於訊問被告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100 年
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