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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侵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偉傑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偉傑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宅罪、第328 條之強盜罪、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第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強盜罪、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之供述不僅先後均有歧異,亦與證人高姓少年、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英傑、蔡舜捷之證述多有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準此,本件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自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鏡芳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