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瀚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瀚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古瀚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第330 條第2 項、第1 項強盜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0 年3 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0 年6 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尚仍存在,且核本院業訂於100 年6 月28日將進行審理程序,並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故為求日後審判程序之妥適進行,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0 年6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