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周家伶附民原告 吳炳珂附民原告 鄭木蘭附民原告 吳禮芸附民原告 吳禮軒附民原告 吳禮芩附民被告 鄭龍彬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1 項(即現行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鄭龍彬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鄭龍彬賠償原告等人因吳詩賡死亡所生之損害,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被告鄭龍彬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而就遺棄致死罪部分,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應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所為之請求,惟既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