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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審簡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33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駱厥強原名駱慧秦.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657

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駱厥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駱厥強自民國81年2 月21日起至96年10月23日止,受僱於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下稱「崇友公司」),擔任桃園分公司桃園站之專員,負責電梯保養、簽約及向崇友公司之客戶收取、催繳電梯保養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經營直銷事業不當,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電梯保養款之機會,自96年10月間某日起至97年4 月間某日止,接續在附表所示之客戶所在地,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電梯保養期間之電梯保養款現金計新臺幣(下同)355,067 元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嗣因崇友公司內部進行保養款例行查核作業時,發覺上情,並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駱厥強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崇友公司告訴代理人盧春律師、崇友公司人事經理林鴻鵬、崇友公司法務專員賴勇宗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無訛,且有駱厥強96年11月7 日書立之切結書、駱厥強挪用客戶電梯保養費款項案列表、盧春律師事務所96年11月26日96年春律字第112601號函、駱厥強書立之切結書(書立日期不詳)、盧春律師事務所97年4 月10日97年春律字第041001號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大富翁都會廣場大樓管委會對帳聯、駱厥強之勞工保險卡、崇友公司人員簡歷表各1 份、崇友公司收款通知單8 張、駱厥強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更名前為「駱慧秦」)及駱厥強挪用客戶電梯保養費款項案收費地點列表1 份等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將上開其業務上所陸續代收持有之現金電梯保養款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其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侵占上開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業與被害人崇友公司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給付賠償完畢,此有還款協議書、本院100 年10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電話紀錄等在卷可考,被告經此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 客戶名稱 │ 客戶所在地 │崇友公司需負責保│侵占金額(││號│ │ │養電梯之期間 │新臺幣)元│├─┼──────┼────────┼────────┼─────┤│1.│中山貴族社區│桃園縣桃園市泰昌│96年9 月1 日起至│ 37,000元││ │管理委員會 │七街65、67號 │97年8 月31日止 │ │├─┼──────┼────────┼────────┼─────┤│2.│大富翁都會廣│桃園縣蘆竹鄉中正│96年10月24日起至│ 126,667元││ │場○○○區○○路304~312號 │97年4 月23日止 │ ││ │理委員會 │ │ │ │├─┼──────┼────────┼────────┼─────┤│3.│居振寰社區管│桃園縣桃園縣中山│96年9 月19日起至│ 35,000元││ │理委員會 │東路167號 │98年3 月18日止 │ │├─┼──────┼────────┼────────┼─────┤│4.│新傳凱悅社區│桃園縣蘆竹鄉南昌│96年10月1 日起至│ 26,400元││ │管理委員會 │路142號 │96年10月31日止 │ │├─┼──────┼────────┼────────┼─────┤│5.│時尚風閣社區│桃園縣蘆竹鄉奉化│96年7 月1 日起至│ 30,000元││ │管理委員會 │路17、19、21之1 │96年7 月31日止 │ ││ │ │~8號 │ │ │├─┼──────┼────────┼────────┼─────┤│6.│林清子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96年7 月1 日起至│ 28,000元││ │ │五街266號 │97年6 月30日止 │ │├─┼──────┼────────┼────────┼─────┤│7.│現代社區管理│桃園縣蘆竹鄉上竹│96年7 月20日起至│ 36,000元││ │委員會 │路97號 │96年7 月19日止 │ │├─┼──────┼────────┼────────┼─────┤│8.│黃文發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96年8 月1 日起至│ 36,000元││ │ │五街272號 │99年7 月31日止 │ │├─┴──────┴────────┴────────┼─────┤│ 合 計 │355,067元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