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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古家鴻原 告 兼特別代理人 古錦隆原 告 古吳華香被 告 謝禎宏被 告 內柵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鄭鳳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3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330 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