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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審易字第 12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文豪

沈嘉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鍾文豪係陳信如之夫,為有配偶之人(嗣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離婚),沈嘉雯亦知悉此情。惟鍾文豪、沈嘉雯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接續犯意,自90年間某日起至96年2 月間某日止,發生多次性行為,沈嘉雯因此受孕並於00年00月00日產下1 子。直至99年8 月4 日鍾文豪向陳信如坦誠其已和沈嘉雯育有1 子,陳信如始知上情。案經陳信如告訴,因認被告鍾文豪、沈嘉雯,分別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經查,被告二人所犯上開通姦、相姦罪,依刑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信如撤回告訴,有陳信如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裁判日期:20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