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25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俊丞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9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俊丞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俊丞與不知情之黃佳淇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1 樓經營佳誠電器行,與倪清顧因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4 號民事判決命柯俊丞給付倪清顧新臺幣(下同)2,540,000 元及所生之利息予倪清顧確定在案,而倪清顧遂持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假執行(100年度司執字第17163 號),並於民國100 年4 月7 日聲請本院將柯俊丞所有位於上揭佳誠電器行之動產即「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含附表所示外共24項動產予以查封,並由黃佳淇擔任保管之相對債務人,柯俊丞竟圖損害倪清顧之債權,於100 年6 月某日,任由其他債權人搬走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處分其財產,致違背查封效力。嗣因黃佳淇於拍賣前之
100 年7 月4 日具狀向本院陳報,上揭如附表所示之物部分遭不明人士搬走,始悉上情。案經倪清顧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俊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倪清顧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民事陳報狀、執行筆錄及指封切結書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應與真實相符,洵為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39 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乃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交付動產或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39 條後段之「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指不侵及封印之印文及記章,而實施保全中不應為之一切行為而言。再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固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要件,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亦即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而隨時可以聲請執行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 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及同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損害債權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經法院查封在案,竟擅將上開物品任其他債權人搬走,所為顯然藐視公權力,亦對告訴人之債權業已產生損害,復迄今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相類似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39 條、第35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瑞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附表:
┌──┬──┬───────────────┬──┬──┐│標別│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甲 │ 2 │聲寶電冰箱(SR-F680) │台 │1 │├──┼──┼───────────────┼──┼──┤│ │ 3 │聲寶電冰箱(SR-D60G) │台 │1 │├──┼──┼───────────────┼──┼──┤│ │ 5 │聲寶奈米銀臭氧洗衣機(ES-137AB)│台 │1 │├──┼──┼───────────────┼──┼──┤│ │ 6 │聲寶奈米銀臭氧洗衣機(ES-108F) │台 │1 │├──┼──┼───────────────┼──┼──┤│ │ 8 │聲寶液晶電視機(LM10V8T) │台 │1 │├──┼──┼───────────────┼──┼──┤│ 乙 │ 1 │惠而浦電冰箱(WSF26D4EXT) │台 │1 │├──┼──┼───────────────┼──┼──┤│ │ 2 │惠而浦電冰箱(W8ED2FKXVA) │台 │1 │├──┼──┼───────────────┼──┼──┤│ │ 4 │惠而浦洗衣機(WED9250WR) │台 │1 │├──┼──┼───────────────┼──┼──┤│ │ 5 │惠而浦洗衣機(WFW9250WR) │台 │1 │├──┼──┼───────────────┼──┼──┤│ │ 8 │西屋液晶電視機(LE462550A) │台 │1 │├──┼──┼───────────────┼──┼──┤│ │ 9 │西屋液晶電視機(LC32S300K) │台 │1 │├──┼──┼───────────────┼──┼──┤│ 丙 │ 2 │聲寶液晶電視機(LM-32S6P) │台 │1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