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新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603 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劉家新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家新明知⑴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仔」之成年人,於民國99年11月6 日前3 個星期之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向其兜售之「山葡萄」無合法來源證明,可能為來歷不明之贓物,基於縱然故買贓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以1 臺斤新臺幣(下同)60元之價格,購入4 公斤。⑵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仔」之成年人,於99年10月31日凌晨5 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虎頭山第二停車場,向其兜售之「臺灣天仙果(俗稱羊奶頭)」無合法來源證明,可能為來歷不明之贓物,基於縱然故買贓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以1 臺斤50元之價格,購入16公斤。⑶「黑仔」於99年11月6 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鄉○○路○○○ 巷○○弄○○號住處停車場,委託其兜售之「肖楠」
1 塊(重17公斤)及「樟樹」2 塊(總重量28公斤)無合法來源證明,可能為來歷不明之贓物,基於縱然收受贓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收受之。嗣為警於99年11月7 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虎頭山第二停車場旁查獲,並扣得前揭各項森林產物,因認被告劉家新涉犯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之收受、故買贓物等罪嫌等語。
貳、程序部分:
一、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基於後述理由,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故認為適當,是均為有證據能力,應予敘明。
叁、實體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劉家新固坦認先後於前開時、地,各向「張仔」、「黑仔」分別購入「山葡萄」、「羊奶頭」等產物,並因受託販售而收受「黑仔」交付之「肖楠」、「樟樹」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故買及收受贓物犯行,辯稱:「很多私人林地都有種植這類產物,我不知道這些是從國有林偷採來的贓物」等語。
二、公訴人之認被告涉有本件贓物罪嫌,無非以證人即「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保林承辦人張勇光於警詢時之證詞為主要論據。經查,證人張勇光於警詢時證稱:因所查扣之「肖楠」為針葉樹一級木分佈於國有林地內且贓物表面有截土及鋸切面為剛掘起,及「山葡萄」、「羊奶頭」都為多年生植物,只有生長於國有林班地內才能長得這麼大,所以才能判斷為國有森林主副產物云云(見偵卷第17頁、第18頁),狀似極為篤定扣案之各項森林產物必皆取自國有林地之情,惟實則不然,茲據其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目前「肖楠」及「樟樹」是造林木,所以這個是有私人種植,「山葡萄」也有,因為被告販賣的「肖楠」是有造型的,又有剛剛鋸切的痕跡,也有帶土,所以我們的林班地所發現的這種「肖楠」長根被掘起,所以這部分我們【覺得】是在我們的林班地挖起來的。(你們的林班地如有發現「肖楠」的根被鋸切,是先挖起再切?)像這種樹根是要先挖,再鋸,我們林班地樹根有被偷走的話就是像這種情形。(如果在別人種植的「肖楠」,我要挖樹根,是不是也是這樣挖?)是。(這樣子只能證明樹根是剛挖起來的,如何能根據剛挖起來的狀況就判斷一定是來自於國有林班地?)【這是沒辦法判斷他一定是來自國有林班地】。(桃園縣也有私人種植的「肖楠」?)有,只是不粗。(查獲之「肖楠」這個樹根能不能判斷是私人所種植的不粗的,還是國有林班地的?)【無法判斷】。(根據查獲「肖楠」之樹根如果是私人的,有無可能這種狀況?)【有】。(「樟木」如何判斷是國有林的?)通常我們會按照直徑的大小,一般私有林地沒有這種環境。(提示偵查卷28頁照片,有無辦法判斷是國有林的?)【沒有辦法判斷】。(所以也有可能是私有林地的?)【有可能】。(「山葡萄」如何判斷是屬於國有林地的?提示偵查卷第28頁照片)我們也是用直徑來判斷。(「山葡萄」固然是私人森林也有可能生產「山葡萄」,但不可能像本案查獲的這麼粗?)是的。(就你們經驗,「山葡萄」有私人的,但私人的沒有這麼租?)因為我們沒有看到過私人的這麼大,我們所看到的私人的就是沒有這麼大,【但是到底有無這麼大的,我真的不知道】。(就本案的「山葡萄」能不能給我一個肯定的答案,一定是國有林班地才可以產得出來?)【我不能確定】。(你剛才不是說私人的不會這麼大,又說私人的到底多大你也不知道,這樣子你如何能夠說私人的不會這麼大?)我在桃園縣、新竹縣沒有看過私人的「山葡萄」長得像這樣大的。(桃園縣會有「山葡萄」會有哪些鄉鎮?)復興鄉或是大溪鎮的三民地區。(所以你在這些地方沒有看過私人的「山葡萄」這麼粗?)是。(你在新竹看過哪些鄉鎮?)尖石、五峰。(新竹除了尖石、五峰外,沒有種植「山葡萄」?)橫山可能會有。(有無看過?)這樣子去看並沒有,因為「山葡萄」並不多,走上去不好找。(可是全台有這麼多縣,除了桃園、新竹,其他縣的山區的私人森林會不會有「山葡萄」?)其他縣也有私人森林,同樣的海拔、同樣的山區會有。(其他縣私人的森林裡面所生長的「山葡萄」粗、細大小如何?)【不知道】。(目前所扣到之四種東西唯一可以確定來自於國有林的就是「羊奶頭」,其他三樣你不能確定?)【是】。(你今日作證時,對「羊奶頭」還是確定是你們林班地所有,為何「山葡萄」就不能肯定?)因為「山葡萄」是我們森林的副產物,種類很多,對這區塊沒有那麼瞭解那麼多,沒有辦法瞭解其他縣市的林下這類產物的成長狀況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100 年3 月7 日訊問筆錄第7 頁、第9 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4頁),顯然無從肯認確言扣案之「山葡萄」、「肖楠」及「樟樹」等物必均係盜採自國有林地之贓物。至其固稱扣案之「羊奶頭」較粗,僅國有林產出者方有如是直徑云云,第查,在海拔300 公尺以上之森林,其林下即可生產同於扣案物粗細之「羊奶頭」,而全台海拔300 公尺以上之森林並非胥為國有林等情,復據證人張勇光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甚明(見本院桃簡字卷100 年3 月7 日訊問筆錄第8 頁),準此,則在海拔300 公尺以上之私人林地內生產出如扣案物般粗細之「羊奶頭」,此一可能性要屬不容排除,況證人係服務於「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是其所能巡查、探訪之山區自以所轄即桃、竹、苗等地為限,因之,轄外山區相同海拔以上森林內「羊奶頭」之生長情形、粗細若何,當非其得以詳悉,此再徵諸其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海拔三百公尺以上之非屬國有林的森林所長的羊奶頭不會這麼粗嗎?)沒辦法回答」等語即明(見本院桃簡字卷100 年3 月7 日訊問筆錄第8 頁)。又既非博覽群山,遍視各林而得有全盤、通觀性之瞭解,稽此尤證其釋稱:我是按照【我們的常理】,這麼粗的應該是國有林,在市面上所看到的是細的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100 年3 月7 日訊問筆錄第8 頁),所謂「常理」,純係囿於個人所見、所聞、所歷之限制而為以偏蓋全式之揣測、推斷之詞,殊未能持之充為兼具普遍及必然性之判準矣!自不足為據,職是,猶何能但執扣案之「羊奶頭」較粗乙端即可憑認係屬國有林之產物?
三、綜上,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積極證據要無從使本院確認被告故買或收受之「羊奶頭」等森林產物必皆屬盜採自國有林地之贓物,則縱令被告認係如此,亦僅屬主觀故意而已,然單純具主觀犯意惟乏客觀行為,並非刑法處罰之對象,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美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