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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滕澤珩律師林詩梅律師被 告 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志偉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4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一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以長十九公分、寬九公分之篇幅,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任一版下半頁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需自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一)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須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度臺再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與因「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係屬二事(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三)本件涉訟之當事人,被告均為中華民國人,其住所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均在我國;原告則皆為依美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另本件依原告所起訴之事實,係主張被告2 人於我國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責任,並提出本案刑事案件之起訴書為證。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因素),本件所涉及者,核其性質屬於著作權民事事件,且原告業已證明客觀上損害事實之發生及該事實發生地點均發生於我國,亦即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之形式定性,屬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故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之對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三、準據法之選定:

(一)按(第1項)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第2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累積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

(二)查原告所主張被告等侵害其等著作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就此法律關係之性質,無論是我國或國際著作權法制,均認屬與著作權相關之侵權法律關係。而原告等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且原告所為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請求,亦為我國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89條、第99條規定所認許。是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四、次按美國之電腦程式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享有著作權。又我國自民國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 ement)」所包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第9條第1項及「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

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3 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美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則本件美商微軟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享有各種版本之Access、Excel、FrontPage 、Outlook 、PowerPoint、Word、Windows 等電腦軟體程式之著作權,依據35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與民國82年北美事物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所簽訂之著作權保護協定,以及著作權法第4 條規定,此等著作物在我國均享有著作權之保護。惟被告吳志偉為被告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強盟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原告享有上開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未經原告等同意或合法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佈、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重製物,竟基於概括犯意,非法連續重製並使用上述電腦程式著作於其營業處所內以供渠等營業使用且同時將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擅自非法拷貝於其所販賣之電腦中一併出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經原告委託之市場調查員分別於98年3 月9日及同年7 月14日向被告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之營業場所(下稱桃園店)購買電腦硬碟1 台,均發現內含未經合法授權而重製之電腦軟體程式,嗣於98年8 月11日,經警前往強盟公司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 樓之桃園店、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下稱中壢店)及新竹市○○路○ 段○○○ 巷○ 號(下稱新竹店)等營業處所執行搜索,當日分別檢視桃園店編號T1至T9電腦硬碟共9 台、中壢店編號C1至C5電腦硬碟共5 台及新竹店編號H6、H12 及H14 電腦共3 台,並製作24張經被告員工親自簽認之電腦軟體紀錄表(均已拍照並扣押附卷),均發現有序號重複之部分,且扣押被告等非法重製之編號DT1 至DT13、DC1 至DC11及DH1 至DH7 光碟片共31片及相關進出貨單(均已扣押附卷);另被告等於檢察署偵查程序中,既無法舉出其購買原告等軟體授權之相關憑證,被告等侵權事實已臻明確,並經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3695 號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據民法第28條、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5 條前段、著作權法第88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依著作權法第89條、第99條及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及附件一道歉啟事登報。原告並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微軟公司新臺幣(下同)7,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一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一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以長

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一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公司業務用之電腦內軟體均係取得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行動寶盒」,且店員可能有自行使用合法之試用版作業系統,不能謂伊侵害他人著作權;且伊已有告知各店營業人員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伊無法時時刻刻監視所有受雇人之一舉一動,故各別員工若有不法行為,實與伊沒有關係,且客戶維修電腦、訂購機可能係基於系統測試之需要,在合理使用之範圍內測試電腦功能後即行刪除,不能認為係伊侵害著作權,且伊亦無意圖銷售未經授權知微軟公司電腦軟體著作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志偉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前揭時地,重製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軟體,用以執行被告強盟公司業務,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事實,業據本院以被告吳志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被告強盟公司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判決「吳志偉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T8、C1、C2、C3所示之電腦主機硬碟均沒收;又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扣案如附表一編號T8、C1、C2、C3所示之電腦主機硬碟均沒收均沒收。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是原告等主張關於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之事實,除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即附表三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未經原告等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前揭時地,重製上開軟體作為執行業務使用,而侵害原告等之著作財產權,其等共同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三)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上開軟體,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不合。又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提出遭侵害之軟體之市價表(見本院智易卷二第112 頁),被告吳志偉則自承被告強盟公司於98年度營業額為1,500 萬至1,600 萬元,每家分店每月約可賣出3 套原告公司正版作業軟體等語,經本院審酌被告等侵害原告等著作財產權之期間、原告等受侵害之著作財產權種類及數量,並參酌被告等侵害之情節、所造成原告等之損害、被告等所受之利益及兩造之資力(被告強盟公司資本額為200 萬元,見偵卷一第70頁)等一切情事,認原告等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以20萬元適當。

(四)關於判決書登報部分:又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此乃屬被害人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其方法及範圍如何方為適當,法院仍應參酌被害人之請求及其身份、地位、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而為裁量。又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亦有明文。著作權法第99條之判決係指刑事判決而言,蓋關於民事判決之刊載已規定於同法第89條,且同法第99條之立法理由明白指出本條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規定而來,故本條之登報應以刑事裁定為之(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判決參照)。被告等侵害原告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至所示之著作財產權,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自第1 行起主文欄最末行止,登載於經濟日報1 日,即屬有據。惟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原告雖請求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長24.8公分、寬32公分,其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1 版,而應以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面下半頁、長19公分、寬9 公分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刊登道歉啟事於新聞紙部分:原告另主張被告非法重製原告享有著作權之軟體,使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等自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其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而要求其等等自費於報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內容所示之道歉啟事等情。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其所保護之法益乃人格法益,並非財產法益。經查,被告等係重製原告等擁有之前述享有著作權,其等侵害者乃原告等享有著作權,並用以營業使用,依一般情形當無貶低原告等所有之軟體在消費者心中之價值或地位,至多僅損及原告等之經濟利益,並無損害原告等名譽之情形存在,故重製他人之著作,並不當然即有損害著作人之名譽,且其等之行為縱有侵害原告出品之商品在消費者心目中之地位,亦屬於侵害原告等之商譽行為,而商譽應屬於財產法益之一種,並非屬於民法第195 條規定所保護之人格權,且原告等業已另行請求商譽之損失,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據前揭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而請求命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內容於報紙一節,自非可採,則原告此部分請求自無可許,應予駁回。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其等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等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確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從而原告等各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11月9 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應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12公分、寬9 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任一版下半頁1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情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等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又原告等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 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表一┌──────┬───────┬────────────┬───────┐│ 重製手法 │被重製之電腦 │ 軟體名稱、版本及 │ 備註 ││ │ 編號 │ 電腦序號相同部分 │ │├──────┼───────┼────────────┼───────┤│ │T2(客戶維修機)│左列電腦中之微軟公司軟體│微軟公司電腦軟││ │T3(客戶維修機)│MS XP Pro電腦序號前三組 │體MS XP Pro及 ││ │T5(客戶維修機)│均相同,為 │2003 MS Office││ │T6(客戶訂購機)│00000-000-0000000 │於安裝後均有獨││ │T7(客戶訂購機)│ │立之產品序號,││ │T9(客戶維修機)│ │產品序號係由四││以同一組產品│S2(客戶訂購機)│ │組號碼組成。若││金鑰將微軟之├───────┼────────────┤以同一光碟片所││電腦軟體重製│ │ │含同一組產品金││在不同電腦之│ │ │鑰分別於不同電││中 │ │ │腦內安裝罐錄,││ │T6(客戶訂購機)│左列電腦中之微軟公司2003│則其序號之前三││ │T7(客戶訂購機)│MS Office系列軟體,電腦 │組號碼會完全相││ │T8(門市用電腦)│序號前三組均相同,為 │同,僅最後一組││ │C2(門市用電腦)│00000-000-0000000 │號碼因電腦之解││ │S1(客戶訂購機)│ │析程序而隨機產││ │S2(客戶訂購機)│ │生,故其每次安││ │ │ │裝均會不同,有││ │ │ │此情形產生即顯││ │ │ │示有重製之行為││ │ │ │。此有告訴人鑑││ │ │ │報告書及產品別││ │ │ │說明之真實正確││ │ │ │證明書附可證 ││ │ │ │ │├──────┼───────┼────────────┼───────┤│ │ │左列電腦中之微軟公司軟體│微軟公司電腦軟││ │T4(客戶維修機)│MS XP Pro電腦序號中間二 │體MS XP Pro及 ││ │S1(客戶訂購機)│組均相同,均為 │2003 MS Office││ │ │000-0000000 │系列產品,於安││ │ │ │裝後均有獨立之││ ├───────┼────────────┤序號,產品序號││以含有同一產│ │ │係由四組號碼組││品金鑰之不同│ │ │成。若以含有同││光碟片分別將│ │ │一產品金鑰之不││微軟之電腦軟│ │ │同光碟片分別將││體重製在不同│ │左列電腦與T6、T7、T8、C2│微軟之電腦軟體││電腦之中 │T5(客戶維修機)│、S1、S2電腦中之微軟公司│重製在不同電腦││ │ │2003 MS Office系列軟體,│之中,則每台腦││ │ │電腦序號中間二組均相同 │中間二組號碼會││ │ │000-0000000 │完全相同,若有││ │ │ │此情形產生即顯││ │ │ │示有重製行為,││ │ │ │此有告訴人所提││ │ │ │產品識別說明之││ │ │ │真實與正確證明││ │ │ │書附卷可證 │├──────┼───────┼────────────┼───────┤│ │ │ │微軟公司電腦軟││ │ │ │體MS XP Pro及 ││ │ │左列電腦中之微軟公司軟體│2007 MS Office││ │ │MS XP Pro電腦序號全部相 │系列產品,於安││ │ │同,為 │裝後均有獨立之││ │ │00000-000-0000000-00000 │序號,產品序號││ │ │ │係由四組號碼組││以硬碟對硬碟│C1(門市用電腦)├────────────┤成。若以相同的││之方式將微軟│C3(門市用電腦)│ │產品金鑰安裝一││之電腦軟體重│C5(客戶訂購機)│ │個含有產品識別││製在不同電腦│ │左列電腦中之微軟公司2007│3.0版技術的軟 ││之中 │ │MS Office系列軟體,電腦 │體於多數之電腦││ │ │序號全部相同,為 │上(硬碟對硬碟 ││ │ │00000-000-0000000-00000 │重製之方式), ││ │ │ │則每台電腦上所││ │ │ │產出的安裝識別││ │ │ │碼將皆為相同。││ │ │ │若有此情形產生││ │ │ │,即顯示有重製││ │ │ │之行為。此有告││ │ │ │訴人所提產品識││ │ │ │別說明之真實與││ │ │ │正確證明書附卷││ │ │ │可證 │└──────┴───────┴────────────┴───────┘附表二

范慧儀於98年3 月9 日及同年7 月14日前往強盟公司所購買之電腦主機及被告附隨重製之電腦軟體┌────┬─────────┬────────────┬───────┐│電腦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電腦序號 │ 備註 ││及 用途│ │ │ │├────┼─────────┼────────────┼───────┤│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 ││ ├─────────┼────────────┤范慧儀於98年3 ││ │MS Office 2003 │ │月9 日至桃園復││ │(Word、Excel、 │ │興路營業處所訂││ S1 │ Outlook、Access、│00000-000-0000000-00000 │購之電腦,訂購││客戶訂購│ PowerPoint、 │ │單上「多媒體週││ │ Publisher、 │ │邊」載有XP系統││ │ InfoPath、) │ │、防毒、復原等││ ├─────────┼────────────┤項目,總額為 ││ │ MS Office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萬 元 ││ │ FrontPage │ │ │├────┼─────────┼────────────┼───────┤│ │ │ │ ││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 ││ ├─────────┼────────────┤范慧儀於98年7 ││ S2 │MS Office 2003 │ │月9 日至桃園復││客戶訂購│(Word、Excel、 │ │興路營業處所訂││ │ Outlook、Access │00000-000-0000000-00000 │購之電腦,總額││ │ PowerPoint、 │ │為8,000 元 ││ │ Publisher、 │ │ ││ │ InfoPath、) │ │ │└────┴─────────┴────────────┴───────┘附表三

桃園市○○路○○號2樓223及225室營業處所┌─────┬──────────┬──────┬───────────┐│光碟片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片數 │ 光碟片上註記 ││ │ │ │ │├─────┼──────────┼──────┼───────────┤│DT 1 │MS Windows Vista │ │ ││ │MS Windows XP │ 1 │XP3.VISTA.XPE ││ │MS Office 2003 │ │ │├─────┼──────────┼──────┼───────────┤│DT 2 │MS Windows XP │ 1 │XPP │├─────┼──────────┼──────┼───────────┤│DT 3 │MS Windows XP │ 1 │長用功能 ││ │MS Office 2003 │ │ │├─────┼──────────┼──────┼───────────┤│DT 4 │MS Windows XP Pro │ 1 │XP終極版 ││ │ │ │ │├─────┼──────────┼──────┼───────────┤│DT 5 │MS Windows XP Pro │ 1 │終極版 │├─────┼──────────┼──────┼───────────┤│DT 6 │MS Windows XP │ 1 │XP Home │├─────┼──────────┼──────┼───────────┤│DT 7 │MS Windows Vista │ 1 │VISTA ││ │ │ │ │├─────┼──────────┼──────┼───────────┤│DT 8 │MS Windows XP │ 1 │常用功能 ││ │MS Office 2003 │ │ │├─────┼──────────┼──────┼───────────┤│DT 9 │MS Windows XP │ 1 │XPSP3 ││ │ │ │ │├─────┼──────────┼──────┼───────────┤│DT 10 │MS Windows XP │ 1 │Win XP SP2日文版 ││ │ │ │DGPCM-YTVH4-RC86X-PKAB││ │ │ │J-3VX9J │├─────┼──────────┼──────┼───────────┤│DT 11 │MS Windows XP │ 1 │XP ││ │ │ │ │├─────┼──────────┼──────┼───────────┤│DT 12 │MS Office 2003 │ │ ││ │MS FrontPage 2003 │ 1 │ ││ │MS Visio 2003 │ │EN off ││ │MS Project 2003 │ │ ││ │MS OneNote 2003 │ │ │├─────┼──────────┼──────┼───────────┤│DT 13 │MS Windows XP │ 1 │XP │└─────┴──────────┴──────┴───────────┘

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60室營業處所┌─────┬──────────┬──────┬───────────┐│光碟片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片數 │ 光碟片上註記 ││ │ │ │ │├─────┼──────────┼──────┼───────────┤│DC 1 │MS Windows Vista │ 1 │ │├─────┼──────────┼──────┼───────────┤│DC 2 │MS Office 2000 │ 1 │GC6J3-GTQ62-FP876 ││ │ Premium │ │-94FBR-D3DX8 ││ │ │ │Office2000 │├─────┼──────────┼──────┼───────────┤│DC 3 │MS Windows XP │ 1 │DKKV2-9HW3W-HWJWF-W6FB││ │ │ │D-DRDRB │├─────┼──────────┼──────┼───────────┤│DC 4 │MS Windows XP │ 1 │Windows XP Home ││ │ │ │Edition │├─────┼──────────┼──────┼───────────┤│DC 5 │MS Windows XP │ 1 │ ││ │ │ │ │├─────┼──────────┼──────┼───────────┤│DC 6 │MS Windows XP │ 1 │H93WH-4C2FD-FW24M-YBCH││ │ │ │G-HWT3B SN XP │├─────┼──────────┼──────┼───────────┤│DC 7 │MS Windows 98 │ 1 │Win 98 SE │├─────┼──────────┼──────┼───────────┤│DC 8 │MS Windows Vista │ │ ││ │MS Windows XP │ 1 │Vista SP1+XP SP3 ││ │MS Office 2003 │ │ │├─────┼──────────┼──────┼───────────┤│DC 9 │MS Windows XP │ 1 │Windows XP ││ │ │ │ │├─────┼──────────┼──────┼───────────┤│DC 10 │MS Office 2007 │ │ ││ │MS Visio 2003 Pro │ 1 │Office 0000 0000 ││ │MS Project 2003 Pro │ │ │├─────┼──────────┼──────┼───────────┤│DC 11 │MS Windows XP │ 1 │ ││ │ │ │ │└─────┴──────────┴──────┴───────────┘

新竹市○○路○段○○○號1樓115室營業處所┌─────┬──────────┬──────┬───────────┐│光碟片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片數 │ 光碟片上註記 ││ │ │ │ │├─────┼──────────┼──────┼───────────┤│DH 1 │MS Windows XP │ 1 │XP Home XG6KM-QKG7Y-T2││ │ │ │VQ7-VDPM2-JH2J3 ││ │ │ │ │├─────┼──────────┼──────┼───────────┤│DH 2 │MS Windows XP │ 1 │超頻版 XP │├─────┼──────────┼──────┼───────────┤│DH 3 │MS Windows Win Me │ 1 │Win Me B6BYC-6T7C3-4PX││ │ │ │RW-2XKWB-GYU33 │├─────┼──────────┼──────┼───────────┤│DH 4 │MS Windows 98 │ 1 │Win98 BHW2G-X73VG-993W││ │ │ │7-6VTM4-PVX3B │├─────┼──────────┼──────┼───────────┤│DH 5 │MS Windows XP Pro │ 1 │終極XP │├─────┼──────────┼──────┼───────────┤│DH 6 │MS Windows 98 │ 1 │Win98 BR7CD-F2JHQ-C4PT││ │ │ │3-DBHJ6-PJ32G │├─────┼──────────┼──────┼───────────┤│DH 7 │MS Windows XP │ 1 │XP-English ││ │ │ │ │└─────┴──────────┴──────┴───────────┘附表四:強盟公司各分店內電腦主機一覽表

桃園市○○路○○號2樓223及225室營業處所┌────┬─────────┬────────────┬───────┐│電腦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電腦序號 │ 備註 ││及 用途│ │ │ │├────┼─────────┼────────────┼───────┤│ T1 │MS Windows XP Home│76470-OEM-0000000-00000 │ ││門市使用├─────────┼────────────┤電腦上貼有MS ││ │MS Office 2003 │ │XP正版標籤 ││ │(Word、Excel、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Outlook、Access、│ │ ││ │ PowerPoint、 │ │ ││ │ Publisher) │ │ │├────┼─────────┼────────────┼───────┤│ T2 │ │ │電腦上貼有維修││客戶維修│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單98/8/10,未 ││ │ │ │載客戶資料,故││ │ │ │障說明為:超頻││ │ │ │超不上,承辦人││ │ │ │員代號:S │├────┼─────────┼────────────┼───────┤│T3 │ │ │電腦上貼有維修││客戶維修│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單98/8/10,未 ││ │ │ │載客戶資料,故││ │ │ │障說明為:過熱││ │ │ │、熱當,承辦人││ │ │ │員代號:S │├────┼─────────┼────────────┼───────┤│T4 │ │ │電腦上貼有維修││客戶維修│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單98/8/10,客 ││ │ │ │戶資料:姓名 ││ │ │ │JONELMERCADO、││ │ │ │電話0000000000││ │ │ │,故障說明為:││ │ │ │重置、F2、Anti│├────┼─────────┼────────────┼───────┤│ T5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電腦上貼有維修││客戶維修├─────────┼────────────┤單98/8/10,未 ││ │MS Office 2003 │ │載客戶資料,故││ │(Word、Excel、 │00000-000-0000000-00000 │障說明為:開機││ │ PowerPoint、) │ │異常、待測 ││ │ │ │ │├────┼─────────┼────────────┼───────┤│T6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 ││客戶訂購├─────────┼────────────┤ ││ │MS Office 2003 │ │電腦上貼訂購單││ │(Word、Excel、 │ │,僅載有規格、││ │ Outlook、Access、│00000-000-0000000-00000 │未載客戶資料,││ │ PowerPoint、 │ │業務代號為:S ││ │ Publisher、 │ │ ││ │ InfoPath) │ │ │├────┼─────────┼────────────┼───────┤│ T7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98/8/10,代客 ││客戶訂購├─────────┼────────────┤組裝機、電腦貼││ │MS Office 2003 │ │訂購單,其上載││ │(Word、Excel、 │ │有規格及客戶資││ │ Outlook、Access、│00000-000-0000000-00000 │料:簡學瑜,電││ │ PowerPoint、 │ │話0000000000,││ │ Publisher、 │ │價格25,000元,││ │ InfoPath) │ │業務代號:S │├────┼─────────┼────────────┼───────┤│ T8 │MS Windows XP Home│76470-OEM-0000000-00000 │電腦上貼有MS ││門市使用├─────────┼────────────┤XP正版標籤 ││ │MS Office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 ││ │(Word、Excel、 │ │ ││ │ PowerPoint) │ │ │├────┼─────────┼────────────┼───────┤│ T9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電腦上貼有維修││客戶維修│ │ │單98/8/6,未載││ │ │ │客戶資料,故障││ │ │ │說明為:藍屏,││ │ │ │維修方式:設定││ │ │ │OK │└────┴─────────┴────────────┴───────┘

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60室營業處所┌────┬─────────┬────────────┬───────┐│電腦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電腦序號 │ 備註 ││及 用途│ │ │ │├────┼─────────┼────────────┼───────┤│ C1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 ││門市使用├─────────┼────────────┤ ││ │MS Office 2007 │ │ ││ │(Word、Excel、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Access、 │ │ ││ │ PowerPoint) │ │ ││ │ │ │ │├────┼─────────┼────────────┼───────┤│ C2 │MS Windows XP Home│76470-OEM-0000000-00000 │電腦上貼有MS ││門市使用├─────────┼────────────┤XP正版標籤 ││ │MS Office 2003 │ │ ││ │(Word、Excel、 │ │ ││ │ Outlook、Access、│00000-000-0000000-00000 │ ││ │ PowerPoint、 │ │ ││ │ Publisher、 │ │ ││ │ InfoPath) │ │ │├────┼─────────┼────────────┼───────┤│C3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 ││門市使用├─────────┼────────────┤ ││ │MS Office 2007 │ │ ││ │(Word、Excel、 │ │ ││ │ Access、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PowerPoint) │ │ ││ │ │ │ ││ │ │ │ │├────┼─────────┼────────────┼───────┤│ C4 │ │ │電腦上貼有維修││客戶維修│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單,客戶資料為││ │ │ │黃美華,電話為││ │ │ │0000000000 │├────┼─────────┼────────────┼───────┤│ C5 │MS Windows XP Pro │00000-000-0000000-00000 │訂購單上載有規││客戶訂購├─────────┼────────────┤格及客戶資料:││ │MS Office 2007 │ │黃玉萍,電話 ││ │(Word、Excel、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價││ │ Access、 │ │格9,500元,業 ││ │ PowerPoint) │ │務代號為:Z │└────┴─────────┴────────────┴───────┘

新竹市○○路○段○○○號1樓115室營業處所┌────┬─────────┬────────────┬───────┐│電腦編號│ 軟體名稱及版本 │ 電腦序號 │ 備註 ││及 用途│ │ │ │├────┼─────────┼────────────┼───────┤│ H6 │ │ │電腦上貼有MS ││門市使用│MS Windows Vista │00000-000-0000000-00000 │XP正版標籤 ││ │ │ │ │├────┼─────────┼────────────┼───────┤│ H12 │MS Windows 2002 │55392-OEM-0000000-00000 │ ││門市使用│XP Home Edition │ │ ││ │ │ │ 電腦上貼有MS ││ ├─────────┼────────────┤ XP正版標籤 ││ │MS Office 2003 │ │ ││ │(Word、Excel、 │72992-OEM-0000000-00000 │ ││ │ Outlook、 │ │ ││ │ PowerPoint) │ │ │├────┼─────────┼────────────┼───────┤│ H14 │MS Windows 2002 │55392-OEM-0000000-00000 │ ││門市使用│XP Home Edition │ │ ││ │ │ │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