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田林春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瓊華詐欺案件(100 年桃簡字第1088號),聲請補發裁判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田林春美因帳戶遭被告周瓊華盜用,需解除警示帳戶,為此,具狀聲請補發判決正本乙份與聲請人等語。
二、按「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周瓊華所犯詐欺案件,係被害人王若芸、許文欽、楊竣翔、何光明、江詩云、李義忠、張志豪、李欣錡等8 人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而將款項匯入被告周瓊華所申請並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因而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報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有本院100 年5 月10日100 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判決
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顯非前開詐欺案件之告訴人、告發人,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其他受裁判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判決正本,依法洵屬無據,歉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 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