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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桃簡字第 22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賈秀香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84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賈秀香犯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賈秀香為本件犯行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法院組織法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法院組織法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