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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桃簡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6號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麗霜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6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麗霜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麗霜係桃園縣○○鄉○○村○○○路「花園新社會」社區住戶。於民國99年05月14日21時30分許,在該社區全體住戶得自由出入或其他接洽該社區事務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該社區管理中心內,欲向該社區總幹事許聰明洽購社區電梯感應器。適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設備委員周偉成在場,因李麗霜所住該戶有積欠該社區管理費未繳,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及封鎖該戶電梯感應扣情事,雖經李麗霜與該社區管理委員會達成協議後,同意該戶於每月12日前繳交管理費,如未依約繳納管理費時,於每月13日起即封鎖該戶電梯感應扣等情,周偉成乃詢問總幹事許聰明:「她們積欠的管理會有繳媽?」引起李麗霜不滿,而與周偉成發生爭執。李麗霜竟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在該管理中心內,且另有該社區總幹事許聰明、湯先生與李麗霜之夫林富珍等多人在場時,公然接續以臺語:「暗箱作業!暗箱作業!就那幾個人開會,有誰會來這裡看!暗箱作業!」、「是死人唷?是死人唷?哪無是在吵什小」、「反正公司給你們祝黑仔(很黑之意),黑箱作業!」、「廢話!天下沒有白作的工作」(係針對周偉成質問:「妳這時候意思說我們A 錢?」時之所言)、「恁祖媽就等你告!」、「恁祖媽就等你告!」、「對!黑箱作業!天下沒有白作的工作,殺頭的工作有人做,了錢的生意沒人做」(針對周偉成質問:「妳今天說我們A 錢?」時之所言)、「廢話!殺頭生意有人做,了錢生意沒人做,……黑箱作業!」(針對周偉成質問:「伊講委員黑箱作業,委員A 錢?」時之所言)、「幹!」、「一定有!一定有!一定有黑箱作業……說沒有,騙人!……恁祖媽在這欠你告我。」、「恁祖媽跟你同姓!」、「恁祖媽在這等你!」、「恁祖媽等你!」、「你哪(若)不敢告我,我笑你婊子!」、「你哪(若)不敢告我,我笑你婊子!恁祖媽李麗霜等你給我告(等你告我之意)!你哪(若)不敢告我,我笑你婊子!」云云等貶損周偉成人格之言詞辱罵周偉成。案經周偉成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該署檢察事務官調查後報請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明其有積欠「花園新社會」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未繳情事。於前開時、地,有其與其夫、告訴人、湯先生在場之事實,惟辯稱:其沒有說過「暗箱作業」這些話,該處所係總幹事辦公室,來往的人不會聽到云云,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周偉成具狀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證甚詳,證人許聰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指明:其當時有在場,其有聽到被告罵告訴人A 錢、婊子、罵管理委員黑箱作業,現場錄音係其錄的,錄音係其社區管理中心隨時都有準備之設備。被告係社區管理費資深積欠戶自88年起就不繳管理會,管理委員會曾透過訴訟程序追回10餘萬元管理費,繳到94年03月,直至99年01月,又對之催繳而未繳,委員會乃依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被告之夫林富珍薪資等情,證人即該社區主委徐張榜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陳明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係以坪計價收取管理費,各項收支均有單據,且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開支與5 千元以上開支,分別經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通過,5 千元下開支由總幹事決定,向主委報告。

被告確有繳費不正常,積欠管理委員費情事,且有錄音光碟

1 片、錄音光碟譯文01份、該社區99年02月份未繳管理費住戶名單之催繳公告01份、該社區99年03月份未繳管理費住戶名單之催繳公告影本01份、委員會開會通知影本04份、管理委員會會議簽到簿影本02份、會議紀錄影本02份、公告影本01份、該社區管理中心情形之錄影翻拍照片6 張可稽。依該錄音光碟所錄被告與告訴人爭執內容之錄音,經檢察事務官勘驗結果,與錄音光碟譯文01份相符,亦有檢察事務官所作勘驗筆錄01份可憑,可見被告確有於前開時、地,對告訴人以上開言詞辱罵等情。又證人即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指明該處所為社區管理中心,為社區住戶都得出入之場所,當時許聰明及李麗霜之夫林富珍在場等情,核與證人許聰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其當時在場等情相符,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陳明當時有其夫林富珍,還有一位湯先生在場等情,足認當時除被告與告訴人外,尚有許聰明、林富珍及湯先生等多數人在場,且該管理中心為該社區就社區管理事務之樞紐,為社區全體住戶得自由出入或其他接洽社區事務之不特定人得出入接洽之場所。被告於上開場所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符合公然之要件。被告前開斯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毀謗罪。倘僅謾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此有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可據。被告係以臺語「暗箱作業!暗箱作業!就那幾個人開會,有誰會來這裡看!暗箱作業!」、「是死人唷?是死人唷?那無是在吵什小」、「反正公司給你們祝黑仔(很黑之意),黑箱作業!」、「廢話!天下沒有白作的工作」(針對周偉成質問:「妳這時候意思說我們A 錢?」時之所言)、「恁祖媽就等你告!」、「恁祖媽就等你告!」、「對!黑箱作業!天下沒有白作的工作,殺頭的工作有人做,了錢的生意沒人做」(針對周偉成質問:「妳今天說我們A 錢?」時之所言)、「廢話!殺頭生意有人做,了錢生意沒人做,……黑箱作業!」(針對周偉成質問:「伊講委員黑箱作業,委員A 錢?」時之所言)、「幹!」、「一定有!一定有!一定有黑箱作業……說沒有,騙人!……恁祖媽在這欠你告我。」、「恁祖媽跟你同姓!」、「恁祖媽在這等你!」、「恁祖媽等你!」、「你哪(若)不敢告我,我笑你婊子!」、「你哪(若)不敢告我,我笑你婊子!恁祖媽李麗霜等你給我告(等你告我之意)!你哪(若)不敢告我,我笑你婊子!」等言詞公然謾罵告訴人,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依上開說明,仍屬公然侮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人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據處刑事實雖僅敘及被告部分辱罵告訴人之言詞,未敘及上開其他辱罵言詞,然該未敘及部分,為被告公然侮辱事實之一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因上開細故,而公然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與其犯罪後之態度、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魏 里 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裁判案由:侮辱罪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