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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療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療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簡正旺上列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100 年度執聲字第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正旺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簡正旺因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 項強制性交未遂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與搶奪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因受處分人入監執行期間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聲請書誤載為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依刑法第91條之1 規定施以強制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受處分人宣告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 項強制性交未遂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與搶奪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又受處分人入監執行後,刑期將於101 年1 月28日縮刑期滿之事實,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可佐。而受處分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接受獄方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結果,認為受處分人於團體中之表現雖略有進步,但對其危險因子、犯罪歷程之理解程度仍不佳,於團體中亦常會出現拒絕成員之建議或關心之情況,情緒反應激烈且情緒控制能力仍差,故未通過獄中之治療,可能有再犯危險,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0 年10月13日北監教字第1002500606號函暨檢附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篩選會議紀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記錄表及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等為證。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前揭法條所示,受處分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