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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6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信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信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信吉前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以法矯字第1000108944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100年5月13日以法矯字第100010894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1月1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