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祥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