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0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錫授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6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吳錫授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吳錫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然因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完畢,是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 第1 項所示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錫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因被告有多次入出境紀錄,有逃亡之虞,以及本件共犯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人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再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調閱

100 年度訴字第361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卷宗核對無誤。茲審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此外,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被告吳錫授經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為有罪之陳述,原恐被告勾串共犯之禁止接見通信理由已失其存在,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裁判日期:201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