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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3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MAUNG MAU.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確定之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4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AUNG MAUNG MYINT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MAUNG MAUNG MYINT前因強盜案件,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4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復於99年10月7日犯有本案竊盜犯行,遂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4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則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觀諸原確定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進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