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書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書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書賢所犯毀棄損害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楊書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