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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9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受刑 人 楊世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執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0 年度執字第11056 號、執聲沒字第2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逃匿拒不到案執行,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二、經查:受刑人已經通緝到案,並於100 年10月9 日起以被告身分入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最高法院邇來之見解,被告經通緝到案,即不得再沒收具保人所繳保證金(然被告逃匿為一事實,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所定應沒收保證金之事由,初不因被告嗣後經通緝到案,而使該項事由溯及消滅,最高法院狹隘認定上開法條係指具保之被告現在在逃匿狀態中,始應構成沒保之事由,此係曲解法條之文義,應由聲請人對本案提出抗告或另行處理),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