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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9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 請 人 張瓊如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保全證據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5 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又法院對於前條第3 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情概要。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4 款之理由,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第219 條之2 第

1 項、第219 條之5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於100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45分許,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約客汽車旅館」前,遭徐志宏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附載羅懷瑾撞擊,致告訴人受有傷害。聲請人於同年月9 日下午,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保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約客汽車旅館」

100 年9 月7 日15時至同日16時30分許之停車場及周圍路邊之監視錄影帶,未料該旅館承辦人員竟回復虛稱因該館監視器「斯時恰巧送修」,故無相關資料可予提供,此明顯已非實情,為避免本案重要證物已遭湮滅、隱匿而已致難以使用為由,聲請查扣該旅館之錄影主機,過濾是否真如旅館人員所稱維修及查明有無相關人士涉嫌湮滅證據以保全證據等情,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意旨認旅館承辦人員虛稱該館監視器送修一節,已有誤會,且難認該旅館人員與聲請人告訴之案件有何利害關聯,聲請人復未釋明該旅館人員有何偽造、湮滅就其保有錄影主機內相關資料之必要性,又未提出有何具體事證足認有立即扣押該旅館監視主機之必要為由,而予以駁回聲請,聲請人乃具狀聲請保全上開證據。惟聲請人對上開保全之證據有何遭湮滅、偽造及隱匿之虞,並未於理由中敘明。況查,本案經承辦警員林奇毅前往「約客汽車旅館」查訪,「約客汽車旅館」經理表示,因先前監視器曾出現問題(無畫面),已跟廠商反應進行維修,關於發生何事亦不是非常清楚,且經承辦警員至「約客汽車旅館」周遭查看,亦無監視器可照到「約客汽車旅館」門口處等語,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警員林奇毅之職務報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保全字第46號公務電話紀錄單影本在卷足憑,足見聲請意旨認旅館承辦人員虛稱該館監視器送修一節,已有誤會,且聲請人復未敘明該旅館人員與聲請人告訴之案件有何利害關聯,亦未釋明該旅館人員有何偽造、湮滅就其保有錄影主機內相關資料之必要性,又未提出有何具體事證足認有立即扣押該旅館監視主機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