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宗金雄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100年度矚訴字第16 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宗金雄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羈押禁見在案,聲請人已坦承傷害犯行,僅爭執對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無預見可能性,應無串證之可能,且家中僅有罹患身心障礙母親相依為命,擔憂家中狀況,狀請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宗金雄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第239 條之相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所犯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雖坦承部分傷害犯行,然其供述傷害之過程、方式與同案被告黃心俞之供述多有不符,相關事證尚待查證,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其自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準此,本件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