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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4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7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榮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榮吉所犯如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主文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所示被告所犯公共危險2 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經該裁定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茲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榮吉所犯上開2 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並經本院10

0 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經核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規定自得易科罰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