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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00號聲 請 人 劉致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龍德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所述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蘭雅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偵查中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用以存放賄賂之用,依洗錢防制法第9 條規定,予以禁止處分,並以被告黃龍德業已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亦無可資沒收之犯罪所得獲得用以證明犯罪之證據,該帳戶無凍結之必要,聲請裁定就該帳戶解除禁止處分之命令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略以10 0年度矚重訴字第6 號被告黃龍德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劉致廷聲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命令,該帳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解除禁止處分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1月30日桃檢秋魏100 蒞19892 字第103521號函1 份在卷可證,是以聲請人聲請解除前述帳戶之禁止處分命令,既已失所附麗惟無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