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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金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 年度執聲付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金泉前因運輸第三級毒品及走私等案件,裁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發交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 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5 月24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 三 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