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8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應君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周應君前雖經鈞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然因家無恆產、家境貧困,且太太靠打零工維生、又有年幼孩子需扶養故經濟拮据,一時無法籌出3 萬元保釋金,請體察被告困境,為此請求准予降低保證金為1 萬元,以俾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被告所涉犯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嗣因本案業已審理終結,惟審酌被告於審理期間經傳喚、拘提未到,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行到案,及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提出
3 萬元之保證金,始能擔保被告到案進行審理及執行,是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尚難准許。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