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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8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MAUNG MAU.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礙公務等案件(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MAUNG MAUNG MYINT (中文姓名:周國祥)前因犯妨害公務等2 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1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及4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99年9 月11日晚上11時30分許為上開妨害公務犯行前,曾因犯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惟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執聲3009號向本院就前揭同一聲請事實,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並經本院於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5162裁定:「周國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該裁定並於100 年3 月25日確定,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聲字第4805號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3009號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見桃檢99年度執聲3009號卷)、本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裁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7 月4 日函(見桃檢100 年執更字第

995 號卷)、公示送達證書(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送達證書(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可證,本次聲請之內容既已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62號裁定確定,該裁定自有實體上之既判力,聲請人就同一聲請事件於裁定確定後重複聲請,自不適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