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9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軍華

林榮輝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384號重利案件,聲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軍華、林榮輝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384號重利案件,因起訴書所載被害人6 人之警詢筆錄,關於指稱係「借款」及「利息」之記載,幾乎一字不差、如出一轍,其筆錄之真實性已有疑義。故為明瞭該被害人6 人之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偵訊筆錄之記載,是否與受詢問人之陳述意旨相符,故請求交付各該被害人之警詢、偵訊錄音光碟。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又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1 所發布,本件係屬刑事案件,依法庭錄音辦法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該條文依同法第100 條之2 規定亦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準用。是依法庭錄音辦法所應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以訊問被告部分為限。故聲請人依法庭錄音辦法請求交付訊問被害人之錄音光碟,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查證據
裁判日期:2011-12-09